2011年各省企業單位的實際繳費率分布
(說明:實際繳費率不同于名義繳費率,而是根據當年各省人均繳費占當地上一年度的社會平均工資的比重,它可以從整體上反映繳費的實際負擔水平。)
2011年度各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余缺圖
2010-2012年全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情況(億元)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迄今仍處于地區分割統籌狀態,法定的國家統一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已淪為地方性制度,其帶來的繳費負擔不公、責任分擔失衡、基金余缺并存、運行成本居高不下、基金貶值風險持續積累等一系列問題,既損害了制度自身應有的公平性與互濟性,也使統賬結合模式被嚴重扭曲,并危及制度的可持續性。因此,優化養老保險制度的“牛鼻子”,在于盡快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最終實現整個制度體系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
養老保險是現代社會保障體系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它的長期積累特性與巨額給付規模,決定了其對整個社保制度的成敗具有根本性影響。我國現行的法定養老保障制度體系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及傳統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其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占據主體地位,對整個制度體系的影響舉足輕重。基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性,筆者一直追蹤研究著這一制度的變革。近幾年更到廣東、上海、浙江、四川、重慶、湖南、山東等10多個省(直轄市、自治區,下同)做過專題調查。調研獲得的基本結論,就是在充分肯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改革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也發現地區分割統籌格局客觀上已經成為了這一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桎梏,若不盡快推進全國統籌,伴隨覆蓋面與支付規模持續擴張而來的將是日益嚴重的不良后果。因此,筆者在2007年組織實施“中國社會保障改革與發展戰略”研究時,曾將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總體規劃單獨成篇、成卷,建議國家盡快研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方案并提出過一個自己的初步方案,認為這是真正維護勞動者權益并解決現行制度運行中諸多難題的治本之計;同年開始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參與審議《社會保險法》草案中,堅持主張通過立法明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全國統籌,這一意見最終被2010年通過的《社會保險法》所采納。
本報告即是在近幾年專題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形成的,它聚焦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籌層次,旨在如實反映這一制度地區分割統籌格局的歷史進程及其不良效應,并就這一制度的全國統籌提出原則性意見。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地區分割統籌的演進與現狀
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實質上決定著這一制度的統一性、公平性與互濟性程度,也直接反映著制度運行的管理本位與責任本位,因此,統籌層次問題是養老保險制度的根本性問題。我國現行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職工退休制度基礎上,通過借鑒德國為代表的絕大多數國家現收現付型社會養老保險和以智利、新加坡等極少數國家為代表的完全積累型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選擇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模式,其本意是在保障現有退休人員基本生活的同時,化解因人口老齡化對未來制度發展的沖擊,它可以稱之為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創新。
在改革開放前,我國職工養老保險是依據1951年制定的《勞動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起來的,當時的勞動保險費按照企業和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中的30%統一上繳全國總工會形成社會保險總基金并在全國范圍內調劑使用,其余70%由企業自行管理。“文化大革命”期間這一制度遭到了破壞,職工的養老保險蛻變為由企業包辦,當企業因虧損而無法自行解決時再由政府給予相應的財政補貼,是一種國家負責、單位包辦的現收現付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