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帶來的效應至少包括:一是能夠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繳費率,實現繳費負擔的公平,并使名義繳費率降低成為現實;二是可以在理清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關系的條件下徹底根治統賬結合模式異化與基金余缺并存的現象,促使制度正常發展;三是可以即時厘清歷史責任與未來責任,使個人賬戶的空賬規模得以固化,并使財政補貼責任邊界得到厘清,最終使歷史負擔得到合理化解;四是可以實現養老保險基金集中管理與有效投資,為化解基金貶值風險并為個人賬戶所有者提供相應的收益回報奠定基礎;五是為全面優化養老保險制度創造最佳契機,進而增強這一制度的吸引力并實現定型、穩定與可持續發展,為全體人民提供穩定的安全預期;六是能夠維系全國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勞動者不會再因地區之間的轉移而出現收益滲漏或損失的現象,養老權益將得到切實保障;七是促使制度運行成本下降、效率提升;在全國統籌情形下,管理、經辦機構的統一和信息系統的統一,會節約制度運行成本,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而勞動者流動時也不再需要隨身帶著基金走,經辦機構省卻了繁瑣的轉移接續事務,基金投資不會因人員流動而中斷;八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優化與定型,可以為公職人員、農民的養老保險提供理性、成熟的參照系,使之少走彎路。因此,全國統籌實質上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公平性、互濟性、流動性與可持續性的集中體現。
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的目標,不是簡單地將省級統籌上升到全國,而是依法將已在一定程度上淪為地方性制度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真正恢復為國家統一制度安排,并以此為契機,全面優化這一制度的結構及責任分擔機制等,提高制度的吸引力與激勵性,促使其早日實現定型、穩定與可持續發展。全國統籌應當完成的基本任務有四:一是實現統一性,以基礎養老金統收統支為核心,在全國范圍內實現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繳費率、制度運行規范與監管,以及個人賬戶投資收益的回報率等的統一;二是促進公平性,包括繳費負擔公平、待遇計發與增長公平,以及個人賬戶投資回報公平等;三是提升互濟性,包括實現全國范圍內的區域互濟,通過縮小個人賬戶規模以增加參保者個人之間的互濟性等;四是保障可持續性,包括在政府、企業與個人之間建立相對均衡的責任分擔機制,厘清新、舊責任,尋求合理的化解歷史欠賬的辦法,保障基金保值增值等。
由于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是對被扭曲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矯正,是這一制度變革從長期試驗性狀態走向定型、穩定、可持續發展階段的轉折點,必須確保平穩過渡。為此,在籌資方面,基于當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總體平衡的基本判斷,可以維持現有籌資總量指標為基本出發點,在統一繳費基數計算口徑、優化籌資結構的條件下,確保絕大多數企業實際繳費負擔有所下降,確保財政對當期養老保險基金補助與劃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兩者的規模總量保持相對穩定,對于因全國統籌帶來繳費率波動較大的地區可以允許采取合理的過渡辦法,并及時將管理體制、經辦機制及信息系統調整到位。
總之,推進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迫在眉睫,它是優化乃至重塑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牛鼻子”、金鑰匙,也是順利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和完善農民養老保險的重要條件。越早越主動,阻力越小,綜合效益越大;反之,越晚越被動,阻力也越大,并將持續付出經濟、社會乃至政治代價。因此,宜下定決心、排除阻力,盡快理性地設計全國統籌方案,最終促使整個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真正走向定型、穩定與可持續發展的新階段,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發展目標。
(調查人為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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