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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職業規律視角看作風建設

中國官員道德教育的主要問題

作風是我國經常使用的一個詞,是指做事的態度和行為風格。從領導干部的素質能力構成看,作風建設屬于道德層面的內容。因此,對于領導干部的作風建設,官員職業道德的塑造是一項核心內容。

在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對廣大黨員尤其是黨員領導干部的道德教育歷來非常重視,也有著寶貴的歷史經驗。但是,在共產黨長期執政的格局下,尤其是在當前經濟社會轉型期給政府治理帶來巨大挑戰的情形下,傳統的官員道德教育遭遇到一些新的問題。

一是內容上重視泛泛的思想政治要求,而忽視了基于職業道德規范的要求。作為一個政黨,從黨的綱領、政治主張等角度,對黨員提出思想政治方面的要求本無可厚非。但是共產黨從革命黨轉變為執政黨,實際上有一個職業身份的轉換問題。治理國家和管理政府,其實也是一類職業,其從業者必須要遵守其內在的職業道德規范。比如,在西方國家,政治家遵從的是政治家的職業道德規范,而事務官遵從的是事務官的職業道德規范,兩者有關聯,但不完全是一回事。你想當高官,可以,但高標準擺在那里,你首先得能接受這樣的標準。因此,對領導干部來講,不能僅限于從意識形態的角度空泛地談思想政治道德,還必須從職業類別和職業規律的角度分析領導干部的職業道德規范。

二是標準上拔得太高,落不了地,甚至“高開低走、底線失守”。由于我們在官員道德內容上側重思想政治方面,因此在道德標準的規定上,往往就可能出現“拔得很高,落不了地”的現象。一些領導經常把“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心系群眾、無私奉獻”掛在嘴上,幾乎接近“圣人”的標準,但在具體行為方面卻表現得差之千里。“說法”、“寫法”與“做法”離得太遠,標準就成為一種無用的擺設,甚至出現“你說你的,我做我的”。等到某一個領導干部出了事,老百姓才發現他(她)做的事情,甚至連一般人的道德水準都不如。標準具體并且符合實際,才更具有可操作性。比如,井岡山革命斗爭時期,毛澤東所倡導的“三大紀律,六項注意”就規定的非常具體,比如“不拿老百姓一個紅薯”、“上門板”、“捆鋪草”等就非常具體,容易識別,也能落地。去年底中央政治局出臺的八項規定之所以執行的效果比較好,也是因為這些規定不僅抓住了要害,切中了時弊,而且非常具體,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

三是方式上空洞說教,過于依賴循環式、運動式的方式,運動過后一切照舊。以往關于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的活動開展得不少,但往往收效甚微,其原因就在于方式上形式主義的東西太多。往往是中央一個文件出臺,然后各地各部門就進入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經驗總結”的循環套路中來。“空洞說教”而不是“言傳身教”,“言辭鑿鑿”而不是“身體力行”,“跟風刮風”而不是“強基固本”。這種循環式、運動式的方式,如果真能有效解決問題,群眾百姓自然會滿意。但如果運動過后一切照舊,甚至官德之風每況愈下,那么不僅使這種方法盡顯疲態,而且也會對黨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極大的損傷。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決定在全黨展開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規定從中央政治局開始做起,強調高層領導以身作則,做出表率,實際上在方式上就進行了新的嘗試,效果值得期待。

作風建設須從官員職業道德的重塑做起,要建章立制

官員作風好不好,取決于官員的品行;而官員品行的培養重在官員職業道德的重新塑造。

首先,要從總體上把握官員的職業道德核心,要明確官員的“公職人員職業”身份,真正從職業道德規范的角度理解社會與政府、民與官之間的“主仆”關系,而不是簡單地從思想政治和意識形態上塑造理想化、空泛化的官員道德標準,更不能希冀把所有官員都塑造成“完人”、“圣人”的形象。

其次,要在對公務員群體進行科學分類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不同類別公務員的職業道德標準。在堅持公務員職業道德總體規范要求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類別公務員職業的特點,制定不同類別公務員的職業道德規范,出臺具體細化的職業道德標準。比如,對選任制的領導干部必須要加大對其個人品行、家庭財產、配偶子女經商等情況的公開化程度,以便于全社會的監督;而對于委任制的公務員則主要根據其所在的特定行業的職業道德規范要求,由政府監督部門實施法律監督和業內監督。

第三,將領導干部作風建設納入公務員職業道德規范,強化公務員職業道德的立法和執法。對黨政領導干部管理規定和公務員法中涉及廉潔自律、行為規范、紀律等方面的內容要進一步完善分類、細化措施。值得注意的是,現有的法律制度要激活,否則國家的法律法規就會成為一種擺設,其權威性會大打折扣,依法行政也就成為一句空話。因此,目前關于作風建設和官德方面的規定,要納入公務員職業道德規范的相關法律法規,要與黨政領導干部管理規定和公務員法中的相關內容相互對接和保持一致。可以根據形勢的變化,依照法定程序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和完善。

(作者為國家行政學院領導人員考試測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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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常妍(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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