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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析入世以來我國技術創新政策的特點

技術創新政策的內涵界定

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以來,如何能利用世貿平臺推動中國經濟又好又快發展,成為一個重要課題。誠然,與科學技術相關的技術創新政策日趨成為公共性問題,而被納入公共政策的范疇。筆者為研究需要,將技術創新政策主要定義為激勵企業進行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服務的積累、擴散和商業使用的各種政策,即更強調技術創新政策是關注科技成果的市場化過程的政策。因為技術創新政策的目的是要推動現代科技發展的成果轉化,為市場經濟和人類進步服務。

加入WTO后,我國需要遵守由WTO相關協議所構成的技術創新方面的國際規則參與市場的競爭。十余年間,我國相繼頒布實施的一系列技術創新政策與WTO協議規則相互協調,這些政策法規構成了我國技術創新政策體系的基本框架,為推進技術創新進步,促進我國經濟增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們也應該看到,國家現行的技術創新政策仍面臨著革新和完善,建立符合開放型經濟特點的中國對外管理體制和機制,還要充分發揮我國的傳統比較優勢,實現對外貿易的轉型升級,努力構建技術創新優勢等。因此,對“入世”以來我國技術創新政策的特點進行理性科學的分析梳理是十分必要的。

入世十年技術創新政策的特點

WTO制定的各項規則直接影響到我國技術創新政策的制定,如《技術貿易壁壘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等,十余年間,我國根據WTO的規則不斷調整技術創新政策,使其特點呈現遞進的趨勢。

強調知識創新環境的優化。一是《技術型貿易壁壘協議》促使我國增加知識創新含量。《技術型貿易壁壘協議》是指那些確定工業產品或消費品的某些屬性的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法規和標準,以及檢驗產品是否符合技術法規和確定產品質量及適用性能的認證、審批和試驗程序所形成的貿易障礙。①往往是發達國家根據本國已有的國家標準或技術水平制定相應的進口條件,這些條件使許多發展中國家遠達不到標準。因此,在當今的知識經濟時代,作為發展中國家只能通過技術創新,以知識作為企業新的競爭資源,從“資本積累”為核心的生產向“知識積累”為核心的生產轉移來達到增加產品知識創新含量的目的。“入世”十余年間,我國也正以此為方向,通過不斷優化知識創新環境,激發企業的創新熱情。

二是知識創新環境優化的技術創新政策。知識創新環境包括基礎環境、人文環境、市場環境、政策法制環境等。其中,政策環境包括政府財政投入政策,稅收、專利、標準、教育與人才培養以及科技市場、科技獎勵、高新技術產業等各項政策規定。法制環境包括公民的法律意識,中央及地方法律、法規對知識創新的支持保護和知識產權制度等。②政策法制環境是知識創新的制度和法律保障,是國家和政府利用職能干預知識創新活動的重要手段。

企業是技術創新的基礎,對于企業來說,知識的生產、儲存和轉移則關系到企業的創新能力。因此,知識創新環境的改善,與我國出臺相關的技術創新政策是密不可分的。知識創新環境優化的技術創新政策包括:

第一,知識產權政策、技術標準戰略等內容。重視知識產權建設的戰略意義,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激勵作用,能保證更多的研發資源進入我國,促進企業創新活動的持續發展。正是基于此,2006年12月,科技部聯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改委等,先后聯合發布了《關于提高知識產權信息利用和服務能力,推進知識產權信息服務平臺建設的若干意見》和《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的指導意見》,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信息建設和服務能力,以促進和完善創新構思,提高全社會自主創新能力。2007年1月,科技部、質監總局、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又頒布了《科技計劃支持重要技術標準研究與應用的實施細則》,通過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科技基礎條件平臺、863計劃、重大科技專項、科技基礎性工作專項等計劃,推動技術標準戰略深入實施,增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應用。2008年6月5日,國務院頒布《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強調要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以增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同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通過了《專利法》,至此我國已制定了4部專門的知識產權法律,18部知識產權行政法規,為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提供了法律依據。2013年2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全面提升企業創新能力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提出,到2015年,企業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量實現翻一番,與此同時,鼓勵企業通過專利交叉許可等方式開展國際創新合作。鼓勵和支持企業向國外申請知識產權。據報道,中國專利申請量從 2001年度的20萬件增長到 2011年度的 163萬件,10年間增長了8倍,企業發明專利年度授權量從2001年的1000余件增長到2011年的5.8萬件,2011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共授權中國發明專利 17.2萬件,授權量是2001年的近11倍。

第二,針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要求,國家有關部委制定了扶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財稅、金融和管理等政策。2002年,科技部發布了關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技術創新綱要》,推動高新區通過實施以增強技術創新能力為核心的“二次創業”發展戰略,進一步增強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把國家高新區建設成為區域科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技術創新輻射中心。2006年2月,發改委出臺了《國家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促進高技術產業健康發展,提高產業核心競爭力。2008年12月,由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等聯合頒布了《關于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以構建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優勢企業集聚,實現創新成果的快速產業化,促進技術集成創新,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高新產業的發展會使創新要素有效聚集,帶來持續的創新活動,以實現技術創新的持續發展。正如我國的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品產值目前已超過了50%,2005年高新區工業總產值1367.58億元,同比增長25.7%,是1996年高新區建區之初的13.7倍;高新技術產品產值1324.32億元,同比增長30.91%;工業增加值260.13億元,同比增長26.2%。

第三,國家為鼓勵技術創新,于2004、2008年兩次修改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其中技術發明獎獎勵重大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獎注重自主知識產權和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新《細則》體現了我國已將技術創新納入科技活動的評價標準中來。

注重自主創新。一是《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激勵推進我國的自主創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是一把“雙刃劍”,我國技術貿易領域初始改變了以往大量引進國外先進技術設備的策略,而開始注重引進國外的軟技術,通過對引進技術加以消化、吸收,最終形成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但這種技術創新策略看似有效,然而在國際上日益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今天,卻極易造成我國對國外技術的依賴。而且其極易演化成對國外技術的仿制,并構成侵權行為,因此,與這種策略相關的技術創新政策也應該在“入世”之后作出調整。③我國的技術創新戰略也從由跟蹤模仿為主逐步轉向以自主創新為主;從掌握、熟悉規則,轉向充分運用世貿規則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積極應對各種貿易壁壘和貿易摩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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