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在全國推動村民自治實踐時,農民大規模進城才剛剛發生,到21世紀頭一個十年之后,中西部地區農村年輕人幾乎已全部外出務工經商,農村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農村社會的變化尤其是農民的分化對村民自治產生了重要影響。
按人口流入和流出來看中國農村的分化
按人口流入和流出地來分,當前中國農村大致可以分為人口流出的中西部農村地區和人口流入的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因為經濟發展,形成了眾多務工經商機會,外來農民工進入這些有務工機會的地區就業。經濟發展和外來務工人員的涌入,推高了土地和房產的價值,沿海發達地區因此出現了資源密集和利益密集。
東部沿海發達地區又有兩個典型代表,一是珠三角地區,以吸引外來投資為主,當地農民通過建工廠和出租房來獲得租金收益。這樣一來,珠三角農民就越來越具有不勞而獲的食利階層特征,既不對市場負責,又無需自食其力地勞動。二是長三角地區,包括蘇南和浙江地區,長三角的重要特點是內生的鄉村工業發展。內生工業發展,形成一個富裕的企業家群體,一般農民則淪落為普通務工人員。長三角地區,無論是企業家群體還是務工人員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其中企業家要面對巨大的市場風險,一般勞動者只能自食其力。
相對東部沿海發達地區,中西部地區的情況則要簡單得多,其基本邏輯是越來越多年輕人甚至中年人外出務工經商。農村留下來的主要有兩大群體,一個群體是老弱病殘,這部分人群中,大部分雖然缺少進城務工經商機會,卻仍然具有很好的進行農業生產的經驗與能力,成為農民家庭中的留守務農人員,構成“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的中國式小農經濟的核心部分。
此外,中西部地區還普遍存在一個通過多種農業經營來獲得收入從而仍然可以留守農村的“中農”群體,這個群體的重要特征是,因為父母年齡太大或子女年齡太小,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外出務工的年輕夫妻,他們通過土地流轉而有30~50畝土地的經營規模,或通過牧、副、漁業來獲取收入,其收入水平與外出務工收入相差不多,這樣一來,在村莊中就形成了一個主要收入來自農村、主要社會關系都在農村、經濟收入不低于外出務工收入卻又年輕力壯全家留守農村的中農階層,這個階層的人數并不多,僅占當前農村人數的10%~20%,但這個群體的存在極其重要,正是這個群體的存在,使中西部地區農村在人財物流出的背景下仍然保持了秩序。
從農民分化的角度來講村莊政治的地域差異
從農民分化的角度來講,中西部地區與沿海發達地區也有很大不同。某種意義上講,中西部地區存在著一種去分化的機制,具體來講就是,幾乎所有中西部地區農民家庭收入都是通過“以代際分工為基礎的半工半耕”結構來獲取的,其中年齡比較大的父母種田,在每戶耕地面積相差不大的情況下,種田收入的差距必不會大。同樣,在已經形成全國性統一的勞動力市場以后,外出務工收入也不會相差很大。中西部地區也有人在外出務工經商中獲得了遠超過一般務工的收入水平,并因此富裕起來。這部分人很快就脫離村莊、融入城市,從這個意義上講,他們已經不再是村莊一員了。因此,中西部人口流出地區,主要分化為兩大集團:留守性質的老弱病殘群體和“中農”性質的中青年夫婦。人數以前者為優,力量以后者為大。
沿海發達地區農村與中西地區存在著極大的不同。沿海發達地區,因為經濟發展和人口流入,土地和房屋越來越值錢,村民一般都不愿意放棄村社集體成員資格,不會隨便離開村莊,即使是發了財的富人,他們可以在城市購房,在城市經營生意,卻一般不愿意放棄村民身份,而且一般會繼續參與村莊公共事務。因此,在村莊場域中,就會有經濟收入差距頗大的不同群體參與到村莊政治的博弈之中。
如前已述,沿海發達地區,珠三角與長三角存在明顯差異。珠三角是以租金收入為主,經營土地就成為最為基本的實踐。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農民具有耕地的承包經營權,具有免費獲得無償使用宅基地的權利。當村社集體所有村民具有使用權的土地逐步被當作建設用地用于工商業,并因此而可以獲得遠超過農業用地的收益時,村社集體與村民之間就會形成激烈的博弈。占據村社集體決策者位置的村社干部,就可能通過土地模糊的產權特征來謀取利益,甚至成為巨富。普通村民雖然可以通過出租住房甚至通過在宅基地上違規建房來獲利,但除非遇到拆遷,這個出租住房所獲利益空間有限,由此形成以是否為村干部的村莊內成員的經濟分層。正是由于政治分層帶來的經濟分化。
長三角地區,基本上都是當地村民從家庭作坊開始,面向市場逐步擴展,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經濟,其中一些發展為規模巨大的企業。由此,在之前的村莊中涌現出了一批企業家,一批富人。一般村民則依然主要靠勞動來獲得家庭收入。當村莊中涌現出企業家,且其企業仍然與村莊存在千絲萬縷聯系時,這些企業家經濟資源的優勢幾乎是必然要轉向村莊政治的。
村民自治在不同區域中的不同邏輯
村民自治就是在以上農民分化的基礎上發生的。對于中西部地區來說,村民自治制度是在農村人財物流出背景下發生的,因為村莊資源比較少,尤其是在沿海發達地區升值極快的集體所有的土地資源在中西部地區主要表現為農業經營用地,而在當前土地承包制度安排下,農業經營用地幾乎沒有謀取利益的空間,因此,中西部農業地區的農村,村集體資源較少,村干部只有極少的尋租空間。但取消農業稅以后,國家不僅不再向農民收稅,而且向農村轉移資源,其中一些資源要經過村干部來分配,因此,也不能說村干部手中沒有任何資源。在中西部地區,仍然留村的“中農”,因其經濟收入在村莊,社會關系在村莊,各種利益關系也在村莊,這部分就成為最好的村干部人選。有些人正是因為當了村組干部而留在農村經營農業、副業、商業,而成為農村中不多的年富力強的中農群體。
因此,在中西部農村,村莊選舉一般并不激烈,選舉波瀾不驚。這與取消農業稅前,中西部地區農村仍然普遍存在激烈競選構成了鮮明對比。發生這種變化大致有兩個原因,一是當前農村精英大量流失,農村不再成為村莊精英激烈角逐的場域,二是取消農業稅前,村集體仍然掌握著巨大的調控村集體資源的能力,包括借向農民收稅而搭車收費的權力。取消農業稅后,村干部幾乎所有權力都被規范甚至取消了。正是因為村干部的權力被規范和取消,當前在中西部地區缺乏進行自治的基本資源條件。村集體沒有任何資源,又不允許向農民收取任何資源,國家向下轉移資源基本上不經過村社這一級,這樣一來,村民自治就喪失了經濟基礎。當前中西部農村村民自治的現狀是村委會變成了維持會。
東部沿海發達地區情況又大為不同。珠三角和長三角,因為人口流入和經濟發展,村莊集體所有的土地資源大幅度升值,相對模糊的村社集體資源就成為村莊精英競爭的目標。因此,在這些地區普遍出現了激烈的競選,賄選幾乎成為常態。賄選與其經濟發展程度成正比,與土地開發程度成正比。甚至出現企業老板贊助村委會候選人的情況。不僅村委會選舉中出現了嚴重而普遍的賄選,甚至村支部選舉中也出現了普遍的賄選。相對來講,珠三角因為缺少內生的企業家,村干部是因村集體資源而富,村干部因此缺少合法的資源來壓制一般村民,這就讓所有村民都具有參與到村莊政治的效能感,因此,在選舉中,“在野集團”與“執政集團”的競爭是選舉主線。“執政集團”一般有能力維持住現狀,但隨著“在野集團”提高賄選金額而不得不水漲船高地花錢買票。長三角村莊內成長起來的企業家,之前并不一定是村干部,但這些企業家的企業越做越大,在村莊內的地位越來越高,他們有足夠經濟資源來轉化為人脈關系,轉化為政治資源,他們參加村委會選舉,可以輕松擊敗執掌村莊權力的傳統精英集團。大致在1990年代中期,長三角地區就已經完成了由企業家村干部對傳統村干部的替代。企業家當村干部,他們并不一定有那么多時間和精力,但他們有資源、威信和資本。這樣,在長三角,就出現了主職村干部是企業家,而一般村干部當辦事員的村干部內的分化。主職村干部決策,一般村干部坐班辦事。結果就是,在長三角出現了富人治村的不可逆。富人治村的不可逆與村莊內經濟上的分化,結果是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村民缺乏政治效能感,村民不再有能力關心村莊政治和村莊事務,少數不滿意的村民則通過當釘子戶和上訪戶來表達自己的反抗。
總體來講,在沿海發達地區,村民自治變成富人治村,一般村民并沒有真正通過選舉來達到自己目的,實現人民意志。沿海發達地區的村民自治正沿著自己開辟的道路,以與我們過去所預期相當不同的方向前進。
在當前農村已經分化,農民出現分層的情況下,泛泛討論村民自治是不夠的。如何深入到實踐中,理解當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實踐中的遭遇及其邏輯,是進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項基礎工作。順便說一句,全國各大中城市郊區農村與珠三角地區農村的村民自治有很大相似之處,前面事實上討論了三種理想型意義上的農村類型,其余地區可以依次歸類到上述三種類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