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提拔程序要打破自上而下的封閉模式,把提拔變選拔,且必須公開透明。在干部任用方面,改革的關鍵是要解決好由官選官還是由民選官這一核心問題。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擴大干部工作民主,提高民主質量,完善競爭性選拔干部方式,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不讓老實人吃虧,不讓投機鉆營者得利”。⑦我國現在的干部選拔機制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官選官、大官選小官、老官選新官的自上而下的封閉模式,至今還沒有建立起一個完整、系統、科學的公開、公平、公正的選拔競爭機制。一般來說,干部選拔是由單位的一把手或者常委會來決定提名、考察和任免的,對于領導中意的人選,我們的核查往往流于形式,既沒有實事求是地核查,也沒有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一旦出了問題,正如那些被曝光了的破格者一樣,處理方法不是辭職就是被免職,而相關的主管部門和領導,通常并沒有被嚴厲地追責,更多只是冠之以“用人失察”來搪塞了事。正因如此,才會常出現一邊腐敗一邊升職、極端破格的現象。對此,劉云山同志在河南調研時指出:“選人用人要嚴格標準、嚴格程序、嚴格紀律,按原則辦事、按規矩辦事,不能有例外、不能搞變通,更不能借‘破格’之名、行謀私之實。”⑧這足以彰顯我們黨在選人用人方面的嚴格要求和愿望。但是,要將這一指導思想真正落到實處,我們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現有的一些相關機制在一定程度上還停留在思想指導和愿望的層面上,在干部提拔的程序方面,我們還沒有實質性地邁出由“官選官”到由“民選官”的關鍵一步,即由提拔到選拔的重大過渡。
此外,干部選拔的程序必須做到真正公開透明,而不是形式上的敷衍。據媒體盤點統計:一段時間里被曝光的火箭提拔的18名官員中,其中有5人最終因媒體曝光而被免職或自動辭職,有11人在被媒體深挖的資料中顯示其父母或者其他親屬有官職。⑨如此背景,如果不對提拔程序公開,顯然難以消除公眾對當中是否存在“權力蔭蔽”、“提拔不公”等問題的質疑。因而,對所有的破格提拔都應嚴格堅持標準、履行程序,尤其是對“官二代”、“富二代”的破格提拔,更要嚴格把關。程序公正是實體公正的前提條件,也是結果公正的基礎和保障。不折不扣地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必須堅持公開透明原則,讓公眾監督目光能注視干部提拔的每一個環節和程序,讓那些以權謀私的機會主義行為無處遁形。同時,上級組織部門對基層干部破格提拔的程序也要進行監督,以防止程序濫用或異化。事實上,也有一些德才兼備的優秀年輕干部是通過自己的努力獲得提升的,但就是因為選拔信息的不公開、不透明,導致對他們的提拔也同樣受到群眾的猜忌,這對他們是很不公平的。因此,制定、完善并切實履行一套操作性強又公開透明的選拔程序,將所有的相關信息公之于眾,接受群眾的監督,消除群眾的疑慮,才有利于真正年輕優秀的干部得到提拔和選拔。
第三,要明確且從嚴執行干部提拔工作中的問責機制。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干部的選拔任用必須嚴格遵守層層考察和考核程序,現實中之所以能出現這些“火箭提拔”式的官場“奇葩”,很大程度上是因為還缺乏對違規提拔者的問責。事實上也確是如此,例如某副縣長“神男”徐韜,從其簡短的履歷表中,我們可見其“進步”看似正常,每一步都無比精確。然而在媒體深挖后得知,在提拔他為街道辦事處副主任的過程中,只進行了談話推薦,既沒有進行會議推薦,也沒有就破格提拔事項向上級組織部門報告;在通過公開選拔考試提名其為副縣長人選的過程中,也未嚴格履行相關推薦和考察程序。如果干部提拔公權力的相關職能部門能嚴格按原則辦事,把好提拔程序關,不搞例外、變通,就不會出現這樣借“破格”之名、行謀私之實的情況。因此,追究“火箭提拔”這類現象不應止于當事人這個層面,還應從嚴追究“違規提拔”中具體環節監督者的失職、瀆職責任。特別是組織部門“要敢擔當、敢負責、敢碰硬,堅決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確保選人用人公道正派、風清氣正。對違規違紀用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能姑息遷就”。⑩
健全法制、落實法治是確保公權力之公正行使的重要保障。眾所周知,腐敗問題已經成為我們黨和國家不容回避、也絕不允許回避的一大隱患。黨的十八大將反腐敗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要堅定不移反對腐敗,永葆共產黨人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這個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對黨造成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腐敗之根在于吏治,吏治之關鍵在于健全法制、落實法治。要想改變吏治中“火箭提拔”這類機會主義的亂象,必須從法律著手,構建一個將干部提拔選拔的公權力關進鐵籠子的法治保障體系。
第一,與時俱進地健全法制建設。“干部選拔任用法制化是指通過國家法律界定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權力界限和準則,確立相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和義務,制約干部部門及其領導者的行為,規范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過程的各個環節,使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主體和客體都依法活動,任何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干部選拔工作法制化是當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我黨依法執政、政府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近年來頻現的“火箭提拔”等亂象是一種違規的干部選拔任用現象,其實質是憑借手中掌握的公權力謀取私利的一種機會主義的權力腐敗。回顧歷史不難發現,吏治腐敗輕則喪失民心、重則改朝換代。黨的十八大報告也毫不避諱地指出,腐敗問題解決不好是對黨的致命傷害,甚至亡黨亡國。當下,深受民眾質疑的“火箭提拔”、“拼爹提拔”等現象,嚴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正在嚴厲地拷問社會的公平正義。面對這類新情況、新問題,我們必須與時俱進地推進干部選拔的法制化建設,把干部選拔之公權力置于法律的“緊箍咒”之中,用法律的強制性來制約干部選拔之公權力,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當前,尤其要抓緊《反腐敗法》等相關法律的立法工作,用法治來遏制干部任用過程中此類機會主義的權力腐敗,將干部提拔選拔之公權力有效地關進鐵籠子,確保社會的公平正義,為黨和國家的事業選出真正的優秀人才。
第二,落實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面對干部提拔過程中的違法亂紀行為,執法部門要敢于不走形式、不搞特權、不賣面子,從嚴執法,從重懲罰。目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是我們在規范干部任用方面的兩部主要法律法規。近年來,“火箭提拔”、“拼爹提拔”等機會主義現象頻出,這足以說明在貫徹和執行這兩部法律法規時存在較為嚴重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問題。例如,《公務員法》規定的回避制度在這類提拔中就遭到無底線的踐踏,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行為。一些地方子承父業式的提拔笑話,赤裸裸地反映了干部提拔的暗箱操作,當追責和懲罰機制不夠嚴厲時,就會有人敢這樣置法律于不顧。又如:針對這些已被揭露的違規提拔行為,一些地方相關部門也積極采取了糾錯的措施,但這些糾錯舉措卻大部分力度不夠,很多僅僅停留在當事人免職、辭職的層面上,而對于那些失職瀆職的相關人員的處理則顯得不痛不癢。不能從嚴執法、從重懲罰,試想這樣的糾錯又怎能取得以儆效尤的效果?因此,要想杜絕此類現象,就必須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用法律的強制性來保障公權力真正姓“公”,服務于民。
構建立體化的監督體系。根據監督主體的不同,對干部公權力的監督可分為體制內監督和體制外監督。雖然2010年3月我國已頒發《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四項監督制度》,但是近年來屢屢出現的干部“火箭提拔”現象,足以反證當前我國監管機制的缺陷和監督體系的不完善。要有效地將干部提拔選拔的公權關進籠子,體制內監督和體制外監督都缺一不可,必須構建起體制內監督與體制外監督、橫向監督和縱向監督、自上而下監督和自下而上監督良性互動的立體化監督體系。
第一,完善體制內監督機制,促使不作為向敢于作為轉變。在我國,體制內監督主要指紀委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和司法監督。監督方式包括自上而下的縱向監督和橫向監督。體制內監督是靠體制內相關職能部門的具體人員在執行和落實,他們身處體制內,無論是在了解被提拔年輕干部的生活和工作信息方面,還是在對干部的綜合考核、舉報求證方面都具有優勢。要發揮好這些職能部門的職責功能,調動相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力保在提拔年輕干部的過程中做到早發現、早舉報、早處理,防微杜漸,將干部提拔公權力的腐敗抑制在萌芽狀態。
當前,體制內監督面臨著這樣一個尷尬的現實:“上級監督下級太遠,同級監督同級太軟,下級監督上級太難,組織監督時間太短,紀委監督為時太晚。”例如,讓同級紀委來監督同級黨委,難度就較大,因為紀委書記是黨委常委或者是黨委副書記,讓紀委書記去監督他的上級領導,這顯然很難在現實中發揮作用。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年輕干部的提拔都要經過考察、審核和公示等程序,這其中是否存在權力黑幕、是否存在違規違法的內部操作,其實體制內監督本應該是最容易察覺的,但現實中體制內的監督往往不作為或者流于形式走過場,久而久之,這種不作為反而沉淀成所謂的官場潛規則。那么是什么導致監督職能部門有權不用、有責不履呢?主要在于與監督機制配套的保護機制不健全、問責機制不嚴厲。體制內監督者往往擔心事過之后自己會遭到那些“東山再起”者的打擊報復,從而選擇明哲保身式的沉默。因此,要進一步完善監督機制,營造一個良好的監督環境,同時提升監督職能部門人員的素質,讓體制內監督敢于并切實發揮監督實效,徹底告別監督的不作為現象。
第二,設計好體制外監督的信息平臺,引導合情、合理、合法的理性監督。體制外監督主要包括各種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廣大社會公眾和社會輿論的監督等。它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其監督的主體是社會個體或者非國家機關的社會組織,監督的客體則是擁有法定政治權力的執政黨或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公民對公權力的監督是憲法賦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權利。一個擁有健全監督機制的社會,對干部提拔公權的這種體制外監督是不可缺少的,它是對體制內監督不足的重要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