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村官腐敗問題越來越引起各方面關注。少數地區出現的一些村官腐敗案件讓人們不禁思考一個問題:何以在最基層的農村,看似沒有多大權力的村干部也會陷入腐敗的陷阱。
村干部腐敗的主要領域和危害
村干部既管理農村公共事務,又管理農村集體經濟事項,如果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落實不到位,容易造成濫用職務權力謀求私利的腐敗。村官因為權力失去監督而腐敗的現象屢見不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如廣州市黃浦區荔聯街滄聯社區的5名主要村干部斂財近千萬,被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的汕頭市潮南一村官在村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情況下圈地建豪華陵墓等等。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任何權力都可能變成掌權者謀取私利的工具。當前,村官腐敗主要集中在幾個領域。
一是在集體土地征用拆遷過程中以權謀私,收受賄賂;二是在土地開發利用等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運行過程中營私舞弊,非法獲利;三是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弄虛作假,損公肥私;四是在農村低保戶確認等公務管理過程中優親厚友、吃拿卡要、虛報截留等。就當前來看,與土地相關的腐敗是最嚴重的。
這些腐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主要是國家和村民利益受到侵害,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和農村發展穩定,加深社會對于公職人員的不信任感,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
發生腐敗和查處難的原因
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民主管理制度建設嚴重滯后。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在反腐方面未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原因,一是不少地方對村民自治沒有真正重視,以致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流于形式,不能通過有效的民主制度建設防范村官腐敗。二是一些鄉鎮領導認為村民自治約束了他們的權力,在用人、征地等方面妨礙自己的手腳,不在建立基層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卻在加強鄉鎮機關對村級權力的控制方面屢出新招,直接管理村級財務和村委會公章,導致基層民主制度建設退化。三是有的村干部和縣鄉干部結成利益共同體,聯合作案,腐敗村官受到鄉鎮干部的保護,腐敗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四是一些地方片面強調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人兼,主要干部尤其是村黨支部書記包攬村級事務,造成村級權力過于集中,主要村干部個人說了算,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弱化。五是一些基層干部官本位意識濃厚,在官場中奉行官官相護、不得罪人的規則,群眾觀念淡薄,不關心群眾疾苦,不能堅持原則,不能正確對待村民的訴求,不積極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基層官員在共同利益支配下對村官腐敗行為進行庇護。少數鄉鎮政府與村民集體之間存在土地資源利益的爭奪,反映在村民選舉過程中的操控違法現象和通過村黨支部包攬財務管理權。
起訴腐敗村官有法律上的盲區。一位檢察官坦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分為依法從事公務、基層自治管理服務兩種行為。按法律規定,只有在依法從事公務,如救災、搶險、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環節,村官才屬于‘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范圍并屬于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管轄范圍。這造成了目前的一種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組織的問題反映很強烈,但限于當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轄權,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必須依法進行。”
對原有一些治理村官腐敗做法的評價
民主制度反腐。民主是抑制村官腐敗的根本措施。因為只有建立在利益關心和知情的基層上的監督,才是最有動力和有效的,但一些基層官員對于民主制度的建設并沒有充分重視,甚至認為限制了他們的權力而有意抵制,以至于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滯后,發揮作用并不理想。
規范村官事權和管理方式反腐。種糧補貼和老年補助直接打到村民的賬戶上,減少了截留的機會,村民反映好。但一些由村級組織控制的資源,如政府轉移支付到村的新農村建設項目資金,如果村干部不進行公開,甚至由主要村干部個人決定如何使用,容易出現腐敗。村干部的報酬由財政轉移支付解決后,一些地方的村干部報酬不與群眾評議掛鉤,民主監督弱化了。
行政和司法反腐。行政和司法反腐,都面臨缺乏硬性要求,“雷聲大、雨點小”的問題。縣鄉政府擔負在農村推進民主制度建設的工作職責,但許多地方缺乏這方面的考核指標,不落實相關制度沒有追究責任,甚至認為落實了基層民主制度會束縛基層干部的手腳,不利于推進征地拆遷等工作。對于一些村民要求司法訴訟的腐敗案件,特別是涉及鄉鎮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權利的訴求,存在立案難、勝訴難的問題。
農民上訪反腐。腐敗村官往往都有一些個人勢力,有的還有官場背景,甚至與黑惡勢力有染。村民上訪反映村官腐敗問題,舉報人受打擊報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有的舉報人被打,出警不及時,有的個人安全受到威脅,政府不給做主,保護不力,村民出于自我保護只好容忍腐敗。
防治村官腐敗的新思路
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落實村民建立在利益關心基礎上的民主管理,是最根本的措施。要強化村民有組織的民主監督,發揮村民作為反腐主力軍的作用,改變“上訪反腐”勢單力薄、“民主反腐”沒有組織依托的狀況。具體就是通過民主選舉,讓村民信任的人當選村干部,不讓品行不好的人上臺。通過民主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集體經濟管理制度,強化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建設,實現村務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把村務活動置于陽光之下,實現村民當家作主,用制度防治腐敗。為了及時了解基層情況,防止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流于形式,可以參照教育部門在中小學設督學的辦法,由縣級主管部門聘請內行并有責任心的督導員檢查指導落實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
落實縣鄉黨委政府責任。在現行體制下,行政推動仍然是制度建設強有力的手段。強化縣鄉黨委政府建立和維護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責任,對于推進落實農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設不力者進行責任追究。對于村民反映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問題不處理的,要追究不作為的責任。為保證制度落實,可建立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巡視制度,通過巡視組發現問題的線索,督查、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處理。結合當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把鄉村關系和村“兩委”關系納入法制軌道。制定出鄉鎮黨委政府指導村民自治組織工作的制度,防止鄉鎮政府違法干預村委會選舉,違法干預村民自治和村集體經濟事務,違法侵占農民集體經濟權益。規范農村黨支部對于農村工作的領導,防止黨支部包辦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事務,保證村民當家作主的權利。并就落實這些制度的情況,由村民代表會議對鄉鎮黨委政府和村黨支部進行嚴格的民主評議,如有違反,當予問責。從更深層次講,應該進行農村征地制度改革,維護村民的土地產權利益,引入市場機制,改變土地財政和政府公職人員介入土地交易活動的狀況,斬斷鄉鎮政府伸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鏈。
跟進基層司法制度改革。司法介入是具有威懾力量的反腐手段,也是防治村官腐敗的最后一道防線。對于村民反映的村民民主權利和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相關的村干部腐敗案件,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法院應該立案并進行公開審理,為了增進社會輿論監督能量,消弱社會關系網的執法干擾,促進司法公正,可探索建立相應的陪審團制度,使貪腐村官的保護傘不敢出面。涉及當地官員利益的重要案件,提倡實行異地司法管轄,從制度上解決涉官腐敗案件查處難的問題。村民反腐上訪問題的處理,實行上靠一級督查巡檢、媒體跟進和辦理責任追究制度。
發揮社會力量制衡作用。這是一個健康社會的基礎,又是一個較長時期的任務。長期的封建傳統影響,多年以來把社會組織視為異己力量的社會管理思維方式,削弱了農村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建設性作用。應該積極發育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老年人協會組織、新農村建設志愿者組織等各種農村社會組織,以有組織的力量,對于個人勢力壟斷村級公共權力的現象形成制衡,使腐敗行為能夠受到社會力量的有效抵制,優化農村社會治理體制。加強社會媒體與社會輿論的監督,可由農村有威望的長者組成鄉村治理評議會,造就一個公議鄉村干部施政行為的輿論監督陣地,促進形成以廉為榮的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