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可謂中國《反壟斷法》的作用得到較為施展的一年。反壟斷行政執法機構先是于1月對三星等液晶面板商因價格壟斷處以罰款3.53億元,隨后反壟斷的矛頭指向國內白酒行業巨頭茅臺、五糧液,并對其處以4.49億元罰款。此后于7月掀起了一系列的反壟斷高潮,包括對上海黃金飾品行業協會及老鳳祥等相關金店開展反壟斷調查;對葛蘭素史克等60家國際國內藥企展開成本調查;對利樂公司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開展反壟斷調查;對比利時優時比公司開展合規調查;對多美滋、合生元等奶粉企業開展反壟斷調查,并迅速于8月7日開出中國目前最大一筆6.7億行政處罰罰單。
《反壟斷法》是處罰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其實施不僅對國家的經濟體制改革有著重要作用,而且對處于經濟一線的公司管理人員也至關重要。可以合法的規范公司經營行為,維護守法企業的合法權益,制裁違法企業的不法行為。
中國反壟斷的行政執法現狀,使得人們對自2008年8月1日開始實施,至今已經實施五年的《反壟斷法》高度關注。國家反壟斷執法機構的重拳出擊使得人們認識到,被西方國家視為“經濟憲法”的《反壟斷法》,在中國經濟領域保障市場公平競爭的作用非常重要。司法領域也恰于此時,推出了全國首例原告終審勝訴的反壟斷案件,強生公司由于對經銷商存在限制轉售價格的縱向壟斷協議,成為中國第一個被判因壟斷承擔民事責任的被告。行政執法、民事司法的一系列行為,表明反壟斷與我們普通百姓的生活并不遙遠。《反壟斷法》一旦釋放其威力,違法的壟斷性行為會受到遏制,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會逐漸形成,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會得到極大的保護,最終社會經濟會得到健康發展。
適用范圍
世界上最早的《反壟斷法》,起于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法》,規定對于實施卡特爾的壟斷行為進行查處。中國《反壟斷法》的制訂,起始于1993年,囿于當時國內的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考慮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暫時擱置,先制訂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制裁不正當競爭行為。《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可謂維護市場競爭的姊妹法,《反壟斷法》的立法宗旨在于制裁限制競爭行為,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標在于懲治不正當競爭行為。真正推動反壟斷立法的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同為市場經濟國家的世貿組織成員大多擁有《反壟斷法》,中國也亟須制定適合自己國情的《反壟斷法》。
2005年1月,中國四家醫藥公司被美國企業訴至紐約聯邦地區法院,美國反壟斷律師的現身說法,案件的事實材料,為中國反壟斷立法提供了最佳素材。最終,《反壟斷法》歷經13年,于2007年8月30日被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通過,并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
中國《反壟斷法》分為8章57條,確立了《反壟斷法》的管轄、壟斷行為的認定、調查、法律責任等條款。明確了長臂管轄原則,不僅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也同樣適用。對于違法的壟斷行為,在第三條規定“本法規定的壟斷行為包括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
經營者達成的壟斷協議,又分成與競爭者達成的橫向壟斷協議、與下游經營者達成的縱向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是指均處于同一生產經營環節,相互間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具體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聯合抵制交易;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縱向壟斷協議則是指處于上下游經營鏈條之間的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具體包括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在經營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反壟斷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相關市場是指經營者在一定時期內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務(下稱商品)進行競爭的商品范圍和地域范圍。在反壟斷執法實踐中,通常需要界定相關商品市場和相關地域市場。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拒絕與交易相對人實施交易、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差別待遇、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以及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經營者集中是指經營者通過合并;通過取得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集中行為。依照規定,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達到前述兩條件的經營者集中,必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以便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涉及國家安全的還要進行國家安全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