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吸引民間資金進入上,主要是建立合理的準入機制。可供選擇的機制主要有:第一,獨資經營。讓民營企業放手發展,與國有企業、其他私營企業之間展開競爭,這種模式適合競爭性強的準公共產品,比如通訊設備的制造。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民間投資者的經營效率,缺點在于可能有投資過熱以及濫用市場壟斷地位。⑤
第二,聯營。讓政府資金和民間資金的投資者攜手共進、相互制約,這種模式適合各種可以收費的公共投資領域。具體而言又分為兩種具體模式:股份式的合資經營和契約式的合作經營。前者對于雙方而言以出資大小決定經營管理權和收益權,政府可以通過控股來主導企業發展。后者以自由協商的意思合致來安排具體權利義務的大小,更加具有靈活性。聯營模式的缺點在于私人的參與使政府官員被“俘獲”,公共利益的代言人被異化的可能加大;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代表公共利益的一方濫用權力。
第三,特許經營。按照建設部《關于加快市政公用行業市場化進程的意見》,“市政公用行業特許經營制度是指在市政公用行業中,由政府授予企業在一定時間和范圍對某項市政公用產品或服務進行經營的權利,即特許經營權。政府通過合同協議或其他方式明確政府與獲得特許權的企業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目前關于特許權授予的模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行政許可,政府以頒發授權書的形式許可特定經營者從事公共產品的經營服務;另一種是由政府和經營者簽定特許經營合同,經營者依照合同約定來運營。這種合同在大陸法系國家普遍被認為是行政合同。⑥該模式注重私利和公益的協調,通過對空間和時間的技術性處理將二者密切起來。但是缺點在于政府違約時將身兼裁判員和運動員于一身,而經營者也可能由于特許權的時間限制產生短視效應,不能真正發揮特許經營的優點。此外在選者授予者的過程中也可能出現權力尋租。
結語
綜上所述,公共投資主體多元化是根源于準公共產品不完全的排他性和競爭性,對它的制度選擇要注意克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矛盾。由于涉及到政府職能的轉變,還有公權力的運作,尤其需要對各方當事人進行清晰定位。實現公共投資主體多元化需要考慮公共產品的特性,考慮從生產、投資、營運等環節分別入手。如此一來,政府的公共管理者的職能和市場的產品及服務供給者的功能都能更加專業有效地發揮,實現公共投資的“公共性”目的。
(作者單位:重慶醫科大學公共衛生與管理學院)
【注釋】
①陸偉芳:“英國城市公用事業的現代化軌跡”,《揚州大學學報》,2004年第6期。
②周林軍:“簡論我國公用事業產權的法律管制”,《西南師范大學學報》,2003年第6期。
③金紅磊,王守寬:“公共物品提供主體的多元化—兼談政府職能的讓渡與拓展”,《浙江工商大學學報》,2005年第6期。
④王元京,羅松山:“擴大公共投資謹防‘片面化’”,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7/03/content_4786552.htm。
⑤陳小安:“我國準公共產品壟斷與競爭性供給改革”,《經濟體制改革》,2006年第5期。
⑥鐘明霞:“公用事業特許經營風險研究”,《現代法學》,2003年第3期。
責編/張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