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作為典型的資本主義國家,政府甚少對經濟領域活動進行干涉,市場走向由供求關系決定。同樣的,由于不受政府干涉和政策影響,美國工會為了追求成員利益的最大化以吸引更多成員,甚少考慮其行為和要求對經濟和企業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中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通過規范商業運作,控制價格趨勢等方法,仍然對市場有一定的影響和控制。而中國工會在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時,會受到市場規范和經濟政策的影響,既保護勞動者利益,也避免影響企業的發展。所以,中國工會組織著眼于調解和緩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矛盾,而美國工會則有可能因為就談判內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激化員工和企業之間的矛盾,甚至激發社會矛盾。由此可見,過度自由獨立且缺乏有效規范的工會組織,反而潛在地影響社會的和諧安定,企業經濟的正常運作和發展。
中國工會的現狀與發展
國內工作方面。在中華全國總工會的領導下,全國各級工會幫助基層工會進行基礎建設,以應對數量上升的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勞動者權益。同時工會與法院合作,相互聽取意見,化解勞動爭議和涉訴矛盾。在發展集體協商制度的過程中,全國總工會要求各地工會積極參與地方各級人大、政府關于工資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逐步將集體協商機制法制化、制度化;爭取對工資集體協商要約、程序、信息提供等設立必要的強制性條款,以強化工資集體協商制度的執行力,發揮工會組織和職工代表監督檢查作用,確保嚴格履行工資集體合同。
國際工作方面。自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經濟的全球化和市場的自由化給勞動者帶來了更大程度的自主性,同時也要求中國遵守國際勞工標準,即國際勞工組織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基本標準。中國作為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國之一,在過去20年間已加入20個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在中國已經簽署并生效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面:基本勞工權利,禁止雇傭童工,保障勞動者生命健康安全和勞動者休息休假的權利。根據這些已簽訂的公約,中國在工會立法過程中將國際勞工標準納入國內法中,切實的落實這些公約賦予中國的責任。因此,中國的樹狀工會立法不僅包含國內立法,行政法規,也包含國際法和國際慣例。隨著中國對工會立法及其在工會活動中實施的重視,國際勞工組織對中國國內工會工作的態度有所轉變。過去,國際勞工組織譴責中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限制工會的基本功能;但現在,中國工會與國際勞工組織和國際工會的關系正經歷著顯著的變化,二者間的密切聯系與合作不斷增加。國際工會從不同程度上認可中國的工會在保護勞動者基本權益等方面的工作,并肯定了中國工會正良性發展。
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國際工會和學者認為中國的工會立法和工作在勞動者的民主與自由上還亟待完善。原因是在中國已經簽署的國際勞工組織公約中,并不包含兩項重要的公約—第八十七和第九十八號公約,這兩項公約分別賦予了勞動者結社自由權和集體談判權。然而,雖然中國尚未簽署這兩項公約,但是并不表示中國沒有積極的在集體談判和結社上做出努力與發展。根據《2012年中國人權事業的進展》白皮書顯示,勞動者的各項基本權利得到有效保障。其中,共計集體協商獲得積極推進,截至2012年9月,中國全國總共會簽署工資專項集體合同122.8萬份,覆蓋企業308.2萬家,覆蓋職工1.5億人,與2009年相比增長140%,241%和142%。此外,地方工會在企業中推廣事務公開民主管理,全面展開集體協商。這些工作都說明,中國的工會工作正在良性的發展,有效的促進了基層工會中的民主與集體協商制度。
結語
中華全國總工會雖然從形態結構上有別于美國的工會組織,缺乏美國工會之間的獨立和自由競爭性;但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中國工會組織較好地適應了中國社會的變化,并通過立法、監督、以及合作等方式,爭取最大程度的維護中國勞動者的權利,保障勞動者的利益。不可否認的是,在中華全國總工會最初成立時,其結構形式和設計是以國有企業占絕大多數為前提。而在當前,非國有企業,尤其是私營企業和合資企業比例大幅度提升,在過去以國有企業為主的計劃經濟體制下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已經不能夠完全滿足中國現代工人的需求。2010年8月召開的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已經對工會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審議,草案中增加了對違反工會法的法律責任的條款。這樣,中國工會立法才能真正成為工會組織和活動的保衛者,使中國工會制度法制化日趨完善。隨著中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中國的工會立法以及工會組織結構是否需要朝更加獨立化,自由化和專業化的發展,是否需要向西方國家有所借鑒是當下值得思考的問題。
(作者為美國南加州大學法學碩士)
責編/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