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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綠色壁壘的制度缺位及西方國家的立法趨向分析(2)

在合理的外衣下,善意的綠色壁壘也掩藏著許多不合理,這些不合理自然成為人們懷疑甚至攻擊的切入點。其不合理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在經濟與科技發展的不同階段,讓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適用同一標準這本身就不合理。由于發達國家在科技與經濟方面具有突出的實力,使得它們的最優環境標準明顯高于發展中國家。假定發達國家在對外貿易中以其最優的環境標準為壁壘對待發展中國家,則發展中國家必然喪失很大一部分海外市場,這將使本來就很脆弱的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雪上加霜。有學者認為,綠色壁壘只要符合非歧視原則,而不論它制定時,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最優環境標準的差距有多大,都是合理的,即使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因此而受到限制。因為我們不能只從發展中國家自身利益的角度看問題,而應該以非歧視原則作為評判的唯一標準。更何況如果允許發展中國家生產的不符合發達國家環保標準的產品進口,那么對發達國家本應能夠達到的環保水平和人民健康水平無疑會造成破壞。我們不能要求發達國家以犧牲本國的環境利益和人民健康為代價給予發展中國家以特殊照顧。發展中國家應該把立足點放在自力更生的基礎上,勵精圖治,提高水平,這才是長久之計。本文作者認為,盡管從長遠看,提高環保水平、優化環境標準是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任何國家都不能例外,但在短時期內讓發展中國家適應發達國家的高標準,發展中國家會面臨很大的壓力,甚至會喪失努力的信心。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在實現技術進步、提高環境標準的同時,發達國家在此領域的水準也在發展,而且可能以加速度的方式在發展,這就使發展中國家面臨雙重的壓力。另一方面,環境標準的確立及實施,需要技術、物質條件及配套設施的協助,發達國家憑借雄厚的經濟實力和高超的技術水平,目前已基本完成了在環保領域的協同配套,能夠獨立地在許多領域較為有效地處置環保方面的相關問題。而發展中國家在這一領域的缺口較大,他們既無雄厚的資金,又無可以利用的高科技手段,其環保水平尚處于初始階段,在短期內缺乏實施嚴格的環境標準的能力。而且發展中國家目前有限的出口產品主要是初級產品和粗加工產品,即使有科技產品,其技術含量也較低,無法與發達國家的同類產品相提并論,使用同一標準。這些產品的生產和加工對自然資源的消耗較大,生產過程對環境的破壞程度也較大,因而單位產值的環境成本較高。這又加重了發展中國家環境治理的成本與難度。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經濟與科技上的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在環保上始終處于被動局面,這極大的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經濟的發展和環保步伐的加快。善意的綠色壁壘是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處于經濟與科技存在巨大反差的背景下施行的。在兩個發展水平不相等同的階段,適用同一標準,這本身就不公平,而且從一開始就不公平。

(二)善意的綠色壁壘造成的單邊貿易極不合理。發達國家的善意綠色壁壘就象一條引水渠,使國家物流單向運動——發達國家的產品可以自由進入發展中國家市場,而發展中國家由于其產品質量達不到發達國家的標準難以進入發達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生產力發展水平落后于發達國家的現狀,也造成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標準落后于發達國家的現實。在推行綠色壁壘時,發達國家正是利用這種差異,過于強調對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通過制定與實施遠遠高于發展中國家可能達到的環保標準,使發展中國家的出口產品處處碰壁,難以進入發達國家,以致喪失了大量的發達國家的海外市場。而發達國家則利用發展中國家對環保的低要求、低標準大肆在發展中國家兜售產品,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這種狀況必然導致貿易的嚴重失衡,造成貧者越貧,富者越富。這種單邊貿易不僅制約了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而且給當地國造成了新的環境危機。

(三)把環境污染的責任完全推給發展中國家是極不公平的。首先,發達國家利用經濟技術優勢對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進行掠奪性開發是造成發展中國家環境惡化的重要原因。發達國家的高消費生產和生活方式所需的許多重要資源取自發展中國家,這使許多發展中國家的自然資源遭到嚴重破壞,發達國家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其次,發達國家為了保護本土的環境和資源,大量將國內的高消耗、高污染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給發展中國家造成了嚴重的環境破壞,導致了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大幅提高;再次,發達國家不僅不承擔上述污染責任,而且對發展中國家的治理措施進行不合理的限制。它們以國際貿易應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為幌子,主張任何國家都不能以任何理由為借口,對企業進行“環境補貼”,發展中國家也不能例外,不能享有特殊待遇。按照這一要求,當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自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而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時,發達國家便以這種“補貼”違反了WTO的規則為由,限制發展中國家向發達國家出口受補貼的產品。上述情況表明,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污染和環境水平負有一定責任,把這種責任完成推給發展中國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綠色壁壘將這種責任轉嫁給發展中國家,加劇了發展中國家的治理負擔,使本來就不平等的環境格局呈現出更加明顯的非均衡特征。

(四)綠色壁壘的“游戲規則”對發展中國家的利益保護存在著嚴重缺失。現行游戲規則的曖昧和不完善

為發達國家實施綠色壁壘提供了“灰色區域”。參與制定綠色標準的主體主要是發達國家。發達國家利用自己在政治、經濟等方面的優勢,在國際舞臺上幾乎是一統天下,一些有關環保、環境和貿易等方面的國際會議往往是它們唱主角,一些有關的國際規則常以它們為核心,以他們的意志為意志,甚至將他們的一些國內標準、國內立法上升為國際標準和國際法規。而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舞臺上居領導職位的人員的比例比較低,缺乏參與決策活動的機會,他們的愿望和呼聲因勢單力薄,人微言輕,往往被拒之門外,得不到尊重;就“游戲規則”的內容而言,由于經濟和科技水平的差距,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在環境意識、環保法規、政策、措施及標準上均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在談判立場上難以協調,往往是發達國家一言堂。而發達國家為防止發展中國家采取報復措施,總是把游戲規則引向自己占優勢地位的領域,以己之長攻人之短;此外,現行的游戲規則的不完善也使發展中國家遭受了嚴重損害。由于多種原因,現行的國際規則存在著許多不足,這些不足為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提供了可乘之機,使發展中國家眼睜睜地讓發達國家在“合法”的外衣下侵蝕自己的利益而束手無策。比如WTO突出強調了各成員國的“環保例外權”,卻對如何行使這項權利缺乏明確的有節制的約束性條款。另外WTO規定,要在環保問題上對發展中國家予以優惠,但如何落實這些優惠,沒有下文,等等。類似WTO的上述規定都是抽象的、原則的,缺乏必要的可操作性,造成不同的國家對其產生不同的理解。這不僅為實行貿易壁壘披上了合法的外衣,而且常常被曲解和濫用,危及發展中國家的經濟利益,增加了發展中國家出口的難度。總而言之,既然游戲規則是以他們為主制定的,他們就不可能不在游戲規則中維護自己的利益。在綠色壁壘中,真正的玩家是發達國家,對自己有利,他們就玩,否則就不玩,這在國際經貿的許多事例中,已充分得到證明{5}。

(五)一些善意的綠色壁壘違背了給發展中國家以特殊待遇的原則。給發展中國家以特殊優惠待遇是GATT長期堅持并被WTO所繼承的一項基本原則。從WTO的規定來看,發達國家在環保方面應給予發展國家以優惠安排,不應采取與發達國家完全等同的標準。但發達國家在包括生態標志制度、綠色技術標準等現行措施及標準上,并未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給予優惠待遇。發達國家不考慮發展中國家經濟、科技發展的現狀,用同一標準對待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顯然違背了WTO的精神,造成了發展中國家對其合法性的質疑。

善意的綠色壁壘有合理的一面,又有不合理的一面。包括中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究竟如何對待它呢,是一味地否定,還是無保留地接受?本文作者認為,一味地否定是消極的,不利于本國經濟與世界經濟相融合,也不利于社會進步。因為不公平的存在并不能否定善意的綠色壁壘的積極意義及前瞻性,否則,就等于將先進的、文明的社會經濟生活拉回到落后的甚至愚昧有害的社會經濟生活中去,這是逆歷史潮流而動的。人類社會的發展無不是由低級向高級,由愚昧向文明、健康的方向穩步發展。從歷史唯物主義的立場出發,先進的推動歷史發展的東西應該得到弘揚。至于前進道路上出現的一些問題,可以通過社會的穩步發展逐步加以解決。發展中國家目前存在的現實問題可以通過自我發展和發達國家的經濟技術援助等多種途徑陸續加以解決,不能因為發展中國家眼前存在一些困難而從總體上否定善意的綠色壁壘的積極意義。另一方面,對善意的綠色壁壘無保留地接受也是不足取的。因為這種壁壘目前客觀上畢竟存在著不合理。適當的做法應該是依WTO的現行立法為依據,凡是符合WTO規定和精神的予以遵從,反之予以抵制。至于WTO和其它國際立法中不合理、不完善的規定,發展中國家應聯合行動,統一對外,迫使發達國家做出讓步。作為發達國家,在制定和實施善意的綠色壁壘時既要從本國科技與環保發展的高端水平出發,也要適當兼顧發展中國的現實困難,使環保標準更具廣泛性、可現實性和可操作性。

二、我國綠色壁壘制度缺位的主要表現

由于認識上的局限及經濟、科技發展的制約,我國沒有構筑自己完善的綠色壁壘法律制度。就認識上的局限性而言,除了上述言及的對綠色壁壘缺乏理性認識等原因之外,認為環境不是資源的要素也是導致我國綠色壁壘制度缺失的重要思想根源。在計劃經濟時代,自然資源被認為是廉價的生產要素,而環境歷來不是資源的組成部分,更談不上價值與成本,任何人可以肆意破壞,國家自然難以通過立法,建立完善的制度進行保護了。在建立市場經濟的過程中,由于受計劃經濟時代思想慣性的影響,也由于可持續發展的思想尚未深入人心,加上現行的政治制度難以通過約束官員放棄追求眼前政績而去考慮長遠的環境問題等,人們對環境是重要的自然資源依然缺乏足夠的認識,國家對其缺乏應有的立法保護也就在情理之中了,從而造成了環境這一公共產品在我國市場的嚴重失靈,使得在進口貿易中,環境標準、衛生檢疫標準、安全標準以及包裝標準等都比較低,甚至在一些領域尚無標準,外國產品入境的門坎很低,造成了我國自己綠色壁壘制度的嚴重缺位。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制度缺位或尚不健全:

(一)綠色環境標志制度。綠色環境標志是一種附著在產品上或其包裝上的圖形,以表明該產品不僅符合質量標準,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及人類健康均無損害{6}。它是根據有關的環境標準和規定,由政府管理部門或民間團體、協會依照嚴格的程序和環境標準頒發給廠商,附印于產品及包裝上的。這種制度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它起源于上世紀70年代的歐洲,后迅速得以擴展,現在已有50多個國家和地區推行了這種制度,如北歐四國的“白天鵝制度”,瑞典的“良好環境選擇制度”,奧地利的“生態標志”,歐盟的“EU制度”,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方案”,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新西蘭的“環境選擇制度”,新加坡的“綠色標志制度”等。目前,建立綠色環境標志制度的國家大多數是發達國家。要將產品出口到這些國家,就必須首先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后方能獲得綠色環境標志,否則,進口將受到數量和價格的限制。現在國家相互之間都承認其綠色標志。相互承認也就是相互限制{7}。我國綠色環境標志制度建設和管理的起步都比較晚,1993年才正式實施這一制度,1994年5月成立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現在有43類148家企業的425種產品獲得了認證{8}。雖然我國已建立了綠色環境標志制度,但尚存在許多不完善的地方,最為突出的是缺乏法律應有的規范。我國尚未制定環境標志管理條例及其實施辦法,對環境標志的適用對象、申請條件、審查批準和程序、管理機構、法律責任等均沒有相應的規定,這極大的影響了這一制度的完善及其效用的發揮。

(二)綠色技術標準制度。它是指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環保技術標準限制國外不符合要求的產品進入本國市場。這種環保標準實際上是一把尺子,是一把檢驗外國產品能否入境的尺子。這把尺子標準的高低,直接關系到產品的流向和流量。發達國家總是根據它們的生產水平和技術強勢制定一些發展中國家難以達到的技術標準,從而導致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被“公平合理”地拒之門外。這種貌似公平的技術標準實質上帶有很濃的貿易保護色彩,只不過它的隱蔽性更強而已。出于貿易政策及內政外交的需要,很多國家現在都建立了綠色技術標準制度。我國由于產業發展水平低下,科技能力有限及管理制度滯后等多種原因至今尚未建立這一制度。這一方面造成外國低端產品長驅直入進入我國市場,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給國內產業同行造成巨大壓力,另一方面給我國產品進入國際市場也造成了不良影響。因為我們沒有報復的法律依據和政策標準,發達國家可以毫無后顧之憂的對我國產品實施綠色壁壘。

(三)綠色認證制度。它是指為保護廣大消費者人身和動植物生命安全,保護環境,依照法律、法規實施的一種產品合格評定制度。其主要特點是:國家公布統一的目錄,確定統一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一的標志標識,規定統一的收費標準。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合格,取得相關證書并加施認證標志后,方能出廠、進口、銷售和在經營場所使用。國際標準化組織于1995年4月制定并頒布了ISO 14000系列國際標準,包括環境體系、環境審核、環境標志、生態評估和環境行為評價等若干方面。它將環境管理貫穿于企業的原材料、能源、生產、工藝設備、安全審計等各個項目管理之中。從程序上看,實施環境標準是對一種產品進行“從搖籃到墳墓”的全過程環保控制,從而使產品從原料到生產再到回收利用,全過程對環境的影響最小。達到這些標準的企業表明,其在生產、銷售以及原材料的使用中貫徹了清潔機制,從而杜絕了環境污染的產生。這種企業被稱為“綠色企業”,其產品就是人們經常所說的“綠色產品”,該企業和產品都被授予相應的標志。一切不符合該標準的產品,任何國家都有權拒絕進口。ISO14000系列標準提供了以預防為主,減少和消除環境污染的管理辦法,是解決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的有效途徑,為世界各國在統一的環境管理標準下平等競爭提供了條件。但國際標準組織制定的這些國際標準本身并不具有強制力,它僅僅供各國選擇適用。現在許多國家通過立法將上述國際標準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將許多技術規范上升為本國的法律、法規。歐盟最早起動ISO14000環境管理系統,1998年又制定了一個ASOUN9000標準,其規定更加全面,共有26個大類。它關于紡織品、玩具和鞋類等規定,對我國向歐盟的貿易產生非常大的負面影響。我國在這方面的工作起步晚,發展遲緩,突出的表現:一是我國尚未通過立法程序將該國際標準轉化為我國的國家標準;二是缺乏與之配套的法律、法規,規范化程度較低;91三是在全國推廣不力。目前全世界已有30000多家企業獲得了ISO14000系列標準認證。其中,以日本企業為最多,達6000多家,占全球獲得ISO14000系列標準認證企業的五分之一。而我國目前只有800多家企業獲得了ISO 14000系列標準的認證,即取得了進入國際貿易市場的“綠色通行證”。這一數字相對于我國來說,實在是太小了{9}。和發達國家相比,差距巨大。我國在綠色認證制度方面的不完善給我們經濟的發展造成了一些負面影響。一方面國內企業難以通過綠色認證而被排斥在國際市場之外,另一方面為采用污染工藝、增加環境負荷,無法通過認證的國外企業進入我國市場打開了方便之門{10},嚴重增加了我國治理環境的成本及難度。

(四)綠色補貼制度。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生產所消耗的自然資源和給環境造成的破壞所花費的代價計算在產品成本之內,使企業環境成本內部化,否則就相當于獲得了一種生產補貼。當這種產品用于出口時,就相當于獲得了政府補貼,這就是所謂的環境補貼問題。西方學者認為,保護資源、防止污染是現代國家的主要職能之一,國家對此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對企業的環境成本非內部化問題熟視無睹,容許出口,實際上就是一種政府補貼。西方國家認為,與出口補貼政策一樣,環境補貼會直接鼓勵出口,從而扭曲國際市場價格。針對發展中國家的環境補貼,發達國家提出了環境反補貼,即綠色補貼,要求政府限制廠商對環境的污染。但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提高環保技術、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政府只能為此給予一定的補貼。發達國家又以這種補貼違反WTO為由限制發展中國家的產品輸入。

由于發展中國家在資金與技術上遠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因而綠色補貼所倡導的通過促進企業的環保技術進步來增強企業競爭力的做法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但是綠色補貼把產品的競爭轉化為環保型科技實力的競爭對于保護生態環境是有積極意義的,它能保證生產成本的真實性,不至于對國際貿易產生扭曲。按照西方發達國家的做法,一旦進口產品存在環境補貼,它們便要采取綠色補貼的方法加以限制,輕者征收反補貼稅,或者采取反傾銷措施,重者拒絕進口。綠色補貼現已成為西方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之一。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綠色補貼制度,這為國外產品進入我國提供了方便,給我國企業造成了極不公平的貿易環境。另一方面,一些發達國家毫無我國進行報復的后顧之憂而大肆對我國的出口產品進行綠色限制。近年來,我國的很多出口產品特別是礦產品出口,如山西的焦碳、鐵礦石等都遭到了發達國家的反傾銷制裁。因為沒有將環境成本計入總成本,致使我國外貿出口每年損失都有幾十億美元{11}。

(五)綠色衛生檢疫制度。它是指通過制定嚴格的衛生檢疫標準,限制或禁止那些對人類動植物健康有害的外國產品進口的一種制度。基于保護環境和生態資源,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健康,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先后制定了嚴格的環境與技術指標。但由于各國環境與技術標準的水平和檢測方法不同,以及在檢驗指標的設計上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極易造成國際貿易中新的壁壘。為解決這一問題,烏拉圭回合通過的《衛生與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建議各成員國使用統一的國際標準。為了顧及各國發展的不同水平,更好地實現對人類和動植物的切實保護,協議又賦予成員國有一定的例外權,比如成員國政府有權采取措施確保人類和動植物免受污染物、毒素、微生物的侵害。此外,WTO的一些其它文件也規定了類似的例外,比如《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規定,各成員方對服務貿易的開展不得采取或實施限制性措施,但是為了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可以例外。《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也明確指出,成員方為了保護國家的公共秩序或保護公共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防止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可以拒絕授予發明的專利權,以阻止其商業應用。從上述規定可見,WTO對保護人類、動植物的健康是極為重視的,是有嚴格衛生檢疫標準的。在國際貿易中,海關對超過環境衛生標準,尤其是超過食品衛生要求標準的進口物品是堅決拒絕進口的。按照WTO各國有比較多的自由度的安排,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迄今都制定了嚴格的衛生檢疫制度,尤其對食品中農藥的殘留量、添加劑、放射性殘留和重金屬含量的要求十分嚴格。這些制度往往成為發達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發展中國家常常因此而深受其苦,我國的農產品等因此被拒之門外的事例也曾出不窮。由于各方面復雜的原因,我國的衛生檢疫目前十分薄弱,其突出問題:一是法律、法規不健全;二是缺乏科學完善的標準體系;三是管理機制混亂;四是缺乏相應的設備與技術人員。這給國外低端產品進入我國市場提供了可乘之機。

(六)綠色包裝制度。綠色包裝又稱環境之友包裝或生態包裝,是指要求進口產品利用能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用后易于回收再用或再生,易于自然分解、不污染環境的包裝。從環保92和保護生態的長遠利益出發,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開始推行綠色包裝,建立綠色包裝制度,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保證,明令禁止使用某些包裝材料和沒有達標的包裝材料,限制非綠色包裝的產品進口。日本1991年頒布了《回收條例》,1992年頒布了《廢棄物清除條例修正案》,德國1992年發布了《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法令》,奧地利從1993年10月開始實行新的包裝法規。丹麥則要求所有進口的啤酒、礦泉水、軟飲料一律使用可再裝的容器,否則拒絕進口。美國的相關法規也很詳盡,規定了廢棄物處理的減量、重復利用、再生、焚化及填埋5項優先順序指標。通過立法手段建立綠色包裝制度已成為各國的共識和普遍做法。我國的這一制度目前很不完善,突出表現是:第一,缺乏相應的法規和配套措施。我國沒有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包裝材料,比如尚未通過立法禁止使用含有鉛、汞和鎘等成份的包裝材料,不能再利用的容器,沒有達到特定的再循環比例的包裝材料進口等;第二,沒有建立儲存返還制度。對一些可循環使用的容器,消費者在使用后一般作為廢物丟棄,無法實現再生利用;第三,稅收優惠和處罰措施也不完備。對那些使用可再生資源的包裝材料生產廠家,國家缺乏相應的稅收優惠措施,對那些使用污染環境的包裝材料包裝的進口產品,國家也沒有明確的、有力度的制裁措施。

(七)禁止污染轉移制度。污染轉移是指環境標準較高的國家通過貿易與投資等措施,把其國家禁止的危險產品運送到環保標準較低的國家,或是向這些國家傾倒廢物,或是在花費較少的條件下從事某些高污染產業的生產。污染轉移的實質是污染后果和污染責任的轉移{12}。目前主要是環保標準占絕對優勢的發達國家向環保標準處劣勢的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發達國家利用自己的高標準,一方面堵住了發展中國家向其轉移污染,另一方面為自己向發展中國家轉移污染準備了條件。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的高速發展成為其他國家或地區轉移污染的一個目標,外國的“洋垃圾”在“廢物貿易”的幌子下采用各種方式向我國輸出;污染嚴重的紡織、印染、電鍍、制革等行業幾乎整體遷入內地;各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外國淘汰設備被國內許多企業使用。這給我國的環保工作帶來了很大的壓力。造成這一現狀的原因很多,其中最重要的一條是我國禁止污染轉移的制度不夠健全。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一些法規和文件,比如1995年我國頒布了《關于堅決嚴格控制境外廢物轉移到我國的緊急通知》,1996年3月又頒布了《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規定》,但這些法規僅僅規定了一些原則性問題,諸如“禁止中國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等,缺乏實施的具體標準。由于它們又沒有相應的配套法規或實施細則,很難防范發達國家把廢物轉移到我國來。制度的不完善給別人留下了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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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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