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改革進入深水區、處在攻堅克難的關鍵階段,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肩負黨的重托、人民的期待,以更大的政治勇氣和智慧,制定出了提振人心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舉措。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系統工程中,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至關重要。當前,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點、難點在于,如何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指出: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這是政治學的至理名言,要遏止權力失監和腐敗猖獗,就必須對癥下藥,緊緊抓住權力制約這個環節,使其成為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的突破口。
一、我國權力監督體制的現狀和弊端
改革開放30多年來,我國與權力監督制約有關的政治、行政和司法的機構部門在不斷的調整充實。目前,承擔著黨內外政治、行政和司法監督,進行反腐敗斗爭的主要有下述三大機構部門:
一是黨的機構,中央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1978年12月,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決定重新恢復設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曾于1949年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設立。1955年3月由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決定設立中央監察委員會,用以代替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文化大革命"開始后,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被沖垮,九大正式取消了這一機關。隨著1978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得以恢復重建后,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也得以恢復建立。
二是行政部門,國家監察部和地方省市縣監察廳(局)。1949年新中國成立時即設有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1954年改為監察部,1959年被撤銷。1987年,我國恢復設立了國家監察部和各地省市縣的監察(廳)局,1993年2月,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監察部與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機關合署辦公,機構列入國務院序列,編制列入中共中央直屬機構。各地方省市縣的監察(廳)局和相應級別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關系也是如此。適應著反腐敗斗爭的需要,2007年9月成立國家預防腐敗局,在監察部加掛牌子。局長由監察部部長兼任,兩位副局長設其中一位由監察部副部長兼任,一位為副部長級專職副局長,主持日常工作,國家預防腐敗局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承擔日常工作。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之后,各地亦成立相應的省市縣預防腐敗廳(局)。
三是檢察部門,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的反貪污賄賂總局和省市縣檢察院設立的反貪污賄賂局,主要負責對檢察機關辦理貪污賄賂、挪用公款、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經濟類犯罪案件偵查、預審工作的指導;參與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的偵查;直接立案偵查重大貪污賄賂等犯罪案件。
從以上情況看,我國對權力進行監督制約的部門機構已經不少,體系也很完整。但是,由于現有的三大部門機構對于所監督的權力主體,形不成獨立的權力制約關系,因此難以收到有效的監督效果。我國雖有進行權力監督制約的三大機構,但它們實際上都要受到黨委和政府的領導,這是一個根本的弊端。例如,紀委要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監察部和預防腐敗局因為是和紀委合署辦公的,當然也要接受黨委的領導,同時它還要接受政府的領導。檢察部門設有黨委、黨組,它的反貪污賄賂局也不能不接受同級黨委的領導。尤其在地方,這三大監督部門機構根本沒有獨立性,開展工作受到多方掣肘,不可能自主地、有效地行使對地方黨委和政府的監督權。常言道,吃人家的嘴軟,拿人家的手短,受制于人家的不敢管,我國三大監督部門機構就面臨著這樣尷尬的局面。前幾年,有一個課題組對北京市黨政"一把手"受監督的情況做了問卷調查,得到的回答是:監督"一把手"效果一般化、不靈的占36.2%,根本沒效果的占9.4%;表示不敢監督本單位"一把手"領導的占28.9%,其中紀檢干部占62.0%;認為監督體制錯位、不健全的占47.5%。這些數據表明,我國的監督體制亟待深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