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的災難過后,很多災后恢復重建過程中,災民攀比、部分地方官員存在“等、靠、要”思想比較普遍。因此,應盡快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災后重建公共財政評估審批制度,科學合理地進行災后恢復重建,充分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與社會參與的積極性。
我國災后恢復重建公共財政決策機制的優勢和不足
我國社會主義制度具有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優勢,主要表現為在危機應對中權力集中、決策快、執行快,這一危機應對優勢為國際社會所廣泛贊譽。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2008年“512”汶川地震抗震救災與災后恢復重建中,國家力量迅速調集,確保了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的圓滿成功,充分驗證了集中力量辦大事的公共治理模式在重大危機狀態下的巨大價值。但這一“權力集中、決策快、執行快”的危機應對優勢在災后恢復重建中也存在一些不足。
容易出現應對過度。為應對危機,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非常規手段,甚至不惜一切代價確保危機應對成功,但這也容易出現應對過度的情況,帶來危機后一系列新的問題。特別是在災后恢復與重建工作中普遍存在地方與中央的博弈,更易導致應對過度現象。如“512”汶川地震的豪華災后重建,連村前村后的綠化都與城市同標準,既浪費,又影響生物多樣性,同時也帶來了今后其他災后恢復重建的攀比矛盾,影響社會穩定。
重建決策過程仍需改進。在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應對中,美國政府的7000億救市方案經過了國會聽證會;2005年美國南部墨西哥灣沿海地區的“卡特里娜”和“麗塔”颶風造成的財產損失評估也經過了國會舉行的颶風災后重建聽證會;2013年“420”蘆山地震后,香港特區政府決定向雅安災區捐款1億元,但需征得財委會主席的同意召開特別會議審議撥款。受發達國家和地區公共財政決策程序化、民主化和透明化的影響,我國公眾不僅關心公共財政決策的結果,更關注公共財政決策的過程。在新媒體時代,公眾對于政府公共財政關注度空前高漲,這既是作為納稅人的基本權力體現,也是國民素質不斷提高的表現。如不盡快完善我國災后重建公共財政評估審批制度,可能影響我國政府形象。
完善我國災后恢復重建公共財政評估審批制度的建議
鑒于“救災要急,重建要緩”的災后重建國際經驗,建議完善我國災后重建公共財政評估審批制度,提高災后重建決策程序的透明度,樹立公共財政支出新風尚。
建立多方參與的災后調查與重建規劃評估制度。按照黨的十八大提出的要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健全決策機制和程序,建立決策問責和糾錯制度,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的要求,要建立多方參與的災后調查與重建規劃評估制度,緩解災民與政府博弈、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博弈的矛盾。一是要加強宣傳教育和培訓,提高對多方參與災后調查與重建規劃評估重要性的認識。二是要通過相應的制度來確保社會專業機構、專家學者、災區基層代表參與評估的工作機制,使其能夠依法、依程序參與災后調查與重建規劃評估。三是要提高多方參與災后調查與重建規劃評估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在政府主導和統籌規劃下,提高各類相關專業機構、專家學者和災區基層代表的職業化和專業化水平,提高災后調查與重建規劃評估的科學化水平。
完善災后重建公共財政支出審批程序。按《汶川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條例》第五十四條,國家根據地震的強度和損失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建立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專項用于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由預算資金以及其他財政資金構成。雖然地震災害恢復重建基金可以不按我國《預算法》要求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但由于地震災害的突發性和災害損失的不確定性,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基金不僅涉及廣大災區居民的利益,而且也事關全體納稅人的利益。一方面,為保證該專項基金的安全性,公平、公正、透明、合理地對其進行分配,最大限度地發揮其應有效益。另一方面,為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議任何一項恢復重建方案都應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社會公布或者通過舉行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組建專家團對恢復重建方案進行論證。
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發揮保險業在巨災風險管理與恢復重建中的作用。巨災保險制度有利于建立風險數據庫、風險識別和鼓勵運用各種手段進行防災減災工作,還可以減少災后恢復重建中各種矛盾對政府的負面影響。在我國,因地震造成的人員傷亡可以通過保險得到保障,但因地震造成的財產損失,一般都屬于免責范圍之內。由于地震保險機制的空白,以往發生的數次地震中,通過保險渠道對于地震造成的風險分散和補償的效果十分有限。“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8451億元,但保險業實際賠付金額為16.6億元;“420”蘆山地震給雅安市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可能達到500億元,實際賠償金額或僅為4000萬~9000萬元,兩次地震中保險業賠付金額分別約為地震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0.19%。
就整個巨災保險業而言,目前我國的巨災保險賠付覆蓋巨災損失的比例不足2%,與國際上超過30%的平均覆蓋率差距還很大。由于巨災保險機制的缺乏,通過保險渠道進行風險分散和補償的效果就十分有限,保險業在我國巨災風險管理和恢復重建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因此,亟需政府盡快牽頭建立涵蓋地震保險在內的完善的巨災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其社會減震器的作用。
災后恢復重建關系到災區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和災區的長遠發展,是一項非常艱巨的工作,任務繁重,挑戰重重。災后恢復重建要以消除突發事件影響為基礎,以謀求未來發展為導向。完善我國災后恢復重建公共財政評審制度,確保災后重建資金安全、有效、快捷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災后重建決策程序的透明度,有助于保障震后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有利于促進災區經濟社會的恢復和發展。政府應在災后恢復重建中精心規劃、精心組織、精心實施,使災區在這一過程中贏得新的發展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