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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一體化進程中低碳經濟發展運作的法理基礎

【摘要】低碳經濟發展模式在助推城鄉建設一體化進程加速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引發了法規權能分散缺失、貨幣效益引誘刺激、社會階層差別分化等集中瓶頸。科學合理地剖析當下既存的土地規劃拆遷的補償不均、地區集權主義的沉渣泛起以及社會階層法制意識的淡漠閉塞等突出問題,從而促進區域城鄉建設一體化進程的延伸拓展。

【關鍵詞】城鄉建設 低碳經濟 瓶頸問題 法理探析

城鄉一體化建設是社會經濟推進發展的重要途徑以及必經階段,它所附帶產生的實際效應不僅表現在物質實體的改造更新上,而且也體現在社會階層主體的精神內核的影響演變中,并往往以物質實體制約乃至決定社會階層主體的理念思維以及意識形態這一形式而存在。基于經濟學的原理判定,物質實體所對應的價值對象當然是區域社會的產業經濟的配置整合。在產業經濟浪潮的席卷洗禮之下,地區經濟的發展模式也不盡相同、各有優劣,而其中以“降低資源成本投入、優化經濟效益質量”為標榜的“低碳經濟”運作模式是近年來城鄉建設的熱門新寵。該模式一方面呼應了國家政策的核心訴求,也就是節約型社會以及科學發展觀的宏觀方針的法規指引;另一方面,它也在理論上兼顧了自然環境屬性、社會要件因素以及人類持續發展等關鍵層面的整體效益,得益于以上兩方面的綜合優勢,低碳經濟發展運作這一模式得以在國內城鄉一體化建設進程中廣泛而全面地鋪展開來。

低碳經濟的價值位階與現實瓶頸

城鄉建設作為行政指引與經濟統籌的結晶產物,不僅在內容上基于地區社會經濟產業效益的市場需求,而且在形式上也不可避免地受到行政機構的法規規制。眾所周知,市場體系具備盲目性、自發性以及滯后性,加之在城鄉建設所產生的短期可觀豐厚的經濟效益的刺激之下,作為輔助調節性元件的行政法規指導管理又必然遭遇“經濟發展與法制規范”不可兼得的特殊尷尬,低碳經濟的核心在于資源的科學配置與經濟的集約增長這兩者之間的交互雙贏。而事實上,僅以城鄉地區而言,如果兩頭都不加砝碼,也照樣會保持平衡,然而這種原始自然的平衡狀態則大多意味著陳舊落后的生產力、封閉蕭條的產業經濟以及貧富不均的社會階層。而低碳經濟意味著“最少的資源投入與能源消耗換取最大的貨幣回報與經濟收益”,那么就只能向天平托盤里加注砝碼,最多的自然也是資源配置的砝碼,因為資源的配置整合必然能夠產生定量的貨幣效益,無論這種貨幣效益的額度是多抑或是少,它所代表的就是地方政績、社會效益以及區域榮耀。于是我們也就不難想見在行政法規看似更為規范的同時,城鄉建設規模的盲目擴大、投入成本的肆意加大所引發的能源消耗走高與貨幣減損加劇的失調態勢也隨之而來。

伴隨著商業集群快速滲透行政體系,低碳經濟的節能環保與清潔集約似乎越來越顯得不倫不類,低碳化經濟、節約型社會、科學式發展的呼聲則顯得越來越蒼白而微弱。法規權能的分散缺失、貨幣效益的引誘刺激、社會階層的差別分化開始一股腦涌出,具體表現則為土地規劃拆遷的補償不均、地區集權主義的沉渣泛起以及社會階層法制意識的淡漠閉塞等。

土地資源的拆遷補償

城鄉建設一體化在表現形式上是基于土地資源的改造更新,通過將劃入建設統籌范圍之內的土地資源進行二次估價以及深度開發,繼而以房地產經營銷售的形式換取貨幣收益。這就涉及到了行政部門制定政策性法規規劃土地以及房產公司企業謀求獲取土地資源開發權之間的依存關系,而土地資源的規劃必然涉及出現在其空間范圍之內的房屋、樓宇以及人員的拆遷轉移,那么行政法規的疏導指引又如何妥善處理以上土地資源的重新配置呢?就現階段國內城鄉建設之中的土地拆遷補償管理而言,政策性搬遷房土的兩稅處理的相關法規還未正式出臺,房土兩稅的制度界定、額度限制也都沒有明確的說明,這也就使得被換入規劃范圍之內的不動產在申報土地使用稅以及房產稅之時,普遍存在著多繳或少繳的集中情況。此外,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申報、停報的具體時限也還需進一步明確。第一,在國家政策性法規變動改進之后,城鄉建設搬遷管理機構對于相對應的補償資金的稅收征收、管理的新舊對比以及改進并未落實到位,此前所頒行的2007年、2009年以及2012年這三個時間跨度的相關文件的差異之處也沒能明確解釋、加以施行。

第二,現階段被劃入搬遷補償的不僅包含了居民群體,而且也涉及到了越來越多的企事業單位,部分征地主體的報備登記的主動積極性并不高,而稅務機構自身的信息搜集、儲存的機制還需細化完善,從而使得雙方彼此對于搬遷補償稅費的基本信息都存在模糊不清、缺漏頗多的典型問題。

第三,目前統一收款收據已經被自制收據所取代,這就使得在節約時間、資金成本的同時也使得稅收監控的實效性被部分削弱,無論居民群體還是企事業單位自身的局限性都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收據信息缺失、備案失誤等具體問題。提升相關部門以及搬遷群體之間的協作交互尚需改善。

第四,新的土地拆遷補償政策規則以5年內的搬遷時效作為優惠補償要件,然而時限的增加也導致了稅收管理的效率性有所降低,部分權屬未明的項目也被列入政策性搬遷補償之中,繼而造成了權屬已經劃定與尚未劃定的搬遷群體在資金補償稅收的征收、繳納以及管理之間的錯亂執行。

第五,從補償支出中分配給其他搬遷群體的補償收入如何定性,該部分資金如何征收稅收,征收所得的稅收如何管理都需要細化規定,征管注銷操作環節的脫節失衡,征管與注銷需要分開進行,部分企事業單位則將這兩個程序合并操作,這就使得應當屬于補償收入的那部分稅收的征收存在造假舞弊,導致部分稅收流失。

第六,政策性搬遷房土兩稅的申報時限還存在新舊并存的混亂現象,有的主管部門依照舊規則執行,有的搬遷群體以新規則進行資產核算,這就使得政、民、企三方對于申報時限各執一詞。

以上都是在城鄉建設一體化進程之中集中出現的顯著問題,鑒于此,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剖析與處理:

首先,細致明確政策性稅收變動的征收管理的差異操作。新頒布的40號公告主要壓縮了拆遷土地范圍內企事業單位的稅前可扣除貨幣資金的限度范圍,規定涉及搬遷的企事業單位的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后的余額作為企業的搬遷所得,而企事業單位之間產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之中扣除,另外,搬遷收入中扣除的固定資產重置支出,不得再從搬遷收入中直接扣除,取而代之的則是搬遷之前該房產的估價凈值。而在搬遷過程之中出現的凈損失,則可以由企事業單位選擇一次或分三年在稅前扣除,也可以依照正常銷售來處置存貨,并不再作為搬遷收入。

其次,相關管理部門需要從兩個方面著力進行改進,其一是需要實時獲取劃分劃入搬遷補償范疇之內的對象主體的具體信息,靈活改進自制收據與稅收調控的部門企業交互協作。對于已經搬遷的居民、企事業單位群體要進行徹底全面的審查清理,可以由相關稅務部門進行牽頭,并聯合國土資源、財政、區街道辦等部門機構進行層層盤查、細致搜集、詳盡登記,側重審核一系列的搬遷文件、指示、公告、搬遷協議、搬遷計劃等等基本資料的完備情況,相關稅收監管工作人員要實地細致地對涉遷群體進行問卷調查、集中測驗,尤其需要及時準確地獲取相關企事業單位關停搬遷的補償費收入、再生產動向,強化限期整改的執法力度;另一方面,統一規范5年搬遷優惠性政策的企業項目的稅收管理。從搬遷開始,5年內(含搬遷當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遷的,或者從搬遷開始,搬遷時間滿5年(含搬遷當年度)的年度,那么從搬遷當日開始計算,完成搬遷時間不足5年的,按實際完成搬遷的年度計算所得納稅。相關部門人員需要及時分派小組、定時跟進,督促指導涉遷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人員進行嚴格精準的資產評估、產權審查以及稅務統籌,將涉遷企業的取得搬遷補償收入、確認遞延收益、確認搬遷費用支出、確認搬遷補償收益、專項應付款的結轉、所得稅費用以及與補償收入相關的資本化支出等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備份細目臺帳,以便于集中管理。

再者,牢固增強注銷征管的協同統籌,精確規定搬遷房土兩稅的申報時限。相關稅收管理部門應該依照“固定資產清理”的模式進行集中核算,處置凈損益則計入當期損益,并注銷年度計算應稅所得的納稅程序;而在完成搬遷年度,房土兩稅再按之前年度調增調減的凈額進行相反的納稅調整,需將資產處置收入與資產處置支出統一遞延至搬遷完成年度,在搬遷完成年度以前,處置資產收入和資產處置支出均不計入當年損益。從搬遷開始至搬遷完成的前一年,每年應將當年確認的搬遷補償收入在搬遷完成年度扣除,若會計上已計入當期損益的搬遷費用支出,且搬遷清算結果為凈損失的小企業,則可以選擇分三年計入應稅所得,同時另按當年以及之前年度會計上已計入損益的全部搬遷凈損失進行操作。

最后,針對補充其他補償支出的補償收入的政策缺漏。其中主要包括涉遷的企事業搬遷至新址之時的建筑建設工程支出、土地重置費用支出等,該類支出除固定資產重置應按正常資產購建進行會計處理之外,搬遷被征用的土地則可以采取土地置換的方式二次操作,即將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按被征用土地的凈值,加上該換入土地投入使用前所產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即合并為該換入土地的計稅成本。相關稅收管理部門人員需要彼此進行信息交換,實時反饋,各自組織、分派人員進行計算機以及電子通訊的聯系溝通,從而確保原始數據的準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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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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