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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社會語境下經濟自治團體的重構(2)

維度之二是公益性之偏差。經濟自治團體成立之初的主要目的是為其團體內所屬成員的共同利益而服務,其追求的是最大多數成員的共同利益。但是經濟自治團體為其成員謀取福利的前提是不違背社會的共同利益,不侵犯其他不特定多少人的利益,但在現實狀況下,部分經濟自治團體以犧牲他人利益來謀求自身及其內部成員的利益,公益性逐漸異化為私益性,尤其是在自治團體被部分特殊利益集團所掌控時,該團體的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就可能表現為利益尋租行為。

維度之三是服務性之偏差。依照常理而言,社會公眾為了特定的利益通過結社自由權的行使組成一定自治團體,自治團體的各種人力、物力、財力均來自于成員的讓渡,其理應服務于群體成員。但是在現實中,以部分商會為代表的經濟自治團體,在本團體的內部治理結構上存在嚴重的畸形,權利義務分配不均的,團體的自治機制形同虛設,成員的意見難以反饋或者難以被落實,包括決議制度、遴選制度、監督制度等方面存在嚴重的偏差,團體意志被少數高層人員所掌控,各成員在這類組織中只承擔義務,而很少甚至沒有享受到應有的權利。

法治視野下我國經濟自治團體的構建與完善

經濟自治團體的產生和發展環境離不開本土資源,本土的文化和國情是各類團體的基礎。縱觀我國經濟自治團體的發展現狀,存在著行政依賴性強、官方色彩濃厚、自主性和公益性欠缺、運作程序缺乏規范性等問題,難以適應市民社會中社會個體對于結社權的期待,在某種程度上妨礙了市場主體的培育與成長,制約了社會經濟的發展。為此,需要多管齊下:

一是明確經濟自治團體的法律地位。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經濟自治團體要順暢的發展,首先必須要明確其法律上的地位。經濟自治團體作為社團,其是否取得法人資格,直接決定其主體地位,尤其是在獲取資金方面,“盡管組成一個組織和獲得法律主體資格之間的關系不是直接的,但拒絕授予法律主體資格會大大削弱結社自由的權利”⑧。同時,又由于經濟自治團體兼具私法和公法雙重屬性,可以采取折中的立法模式,規定其必須經過登記才能成立,且其組織目的為非營利性的實現民間自治的法人組織,其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屬都不能超出公共利益的范疇。

二是在社會意識層面,加大對自由和民主思想的培育力度。改變以往過度強調集體主義,提倡共性而忽視個性,扼殺個體獨立性的壓制模式,引導社會公眾形成積極的國家和社會觀念,以更加積極的態度面對市民社會的發展態勢,更加主動地投入到社會的管理活動中去,減弱在各項具體事務上對于國家的依賴性,促成自治、獨立的社會心態的養成。

三是理順經濟自治團體與行政機關的關系。改變自治團體的組織建構和工作機制,從掛靠于政府部門走向獨立發展,從目前雙重管理體制走向單一負責的管理體制。其工作的源動力由政府主導型轉變為組織內發自愿型,目標設定由指導會員企業運作轉變為培育市場熱點、服務成員單位,同時解決團體內部負責人員的身份差異,消除行政、事業編制轉變為組織雇員,恢復其社團屬性的本來面貌。

四是完善監督機制。經濟自治團體作為一類企業等經濟實體的聯合組織,其在促進行業發展方面具有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諸多負功能,例如反競爭—壟斷、利己主義—欺詐、低效率—資源浪費等。為此要完善反壟斷法、價格法等經濟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建立對經濟自治團體的監管約束機制。

(作者單位: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兒童醫院)

【注釋】

①陶廣峰:《經濟法原理》,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92頁。

②蘇力:《規制與發展—第三部門法律環境》,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18頁。

③[英]彌爾頓:《論出版自由》,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8年,第46頁。

④鄧正來:《市民社會理論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21頁。

⑤俞可平:“馬克思的市民社會理論及其歷史地位”,《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第4期。

⑥赦思:“非盈利組織與民主”,劉軍寧編:《市民社會與公共秩序》,北京:三聯書店,1996年,第373頁。

⑦徐滌宇:“市民社會和經濟法的本質”,《江蘇社會科學》,1997年第1期。

⑧魯籬:《行業協會經濟自治權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79頁。

責編/張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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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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