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規模巨大,為解決這一影響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的問題,我國當前采取了多種償還方式。這些方法能否有效地解決和償還這筆巨大的債務,值得我們探討研究。
【關鍵詞】養老保險 隱性債務 償還方式 評析
【中圖分類號】D632 【文獻標識碼】A
養老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的最重要的內容之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要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1997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在全國統一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根據這個《決定》,我國基本養老保險籌資模式由原來的現收現付模式轉變為統帳結合模式。轉制使政府不得不承擔一筆巨大的隱性債務。由于償還隱性債務難,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也只得在養老保險轉軌問題上止步。我國養老保險轉制后,能否順利償還這筆巨大的隱性債務,則成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隱性債務
我國的養老保險由現收現付轉變為“統帳結合”的部分積累制,意味著當前的就業人口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時要建立基礎養老賬戶和個人賬戶。個人賬戶是為自己將來的養老做積累,這部分資金就不再做代際轉移。同時在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沒有(或很少有)個人賬戶資金,國家又仍然要按標準發放他們的養老金,按照制度改革時設計,這筆費用要從社會統籌的基礎養老賬戶基金中支付。而問題就是現在的社會統籌資金遠遠不夠支付現實的需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只能向個人賬戶透支(國家在制度制定時就規定了統籌資金和個人帳戶可以相互調劑)。所以,現在個人賬戶上的空帳數字實際上是體現了我國的“養老金隱性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