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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經濟一體化視閾下跨境經濟合作區協同立法研究

—以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為例

【摘要】跨境經濟合作區作為一種新型的國際區域經濟合作模式,順應了經濟全球化和區域經濟一體化的發展趨勢,為我國邊境地區與毗鄰國家之間找到一個新的經濟增長點。但是目前我國跨境經濟合作區仍面臨著動力不足、發展緩慢的局面。文章以霍爾果斯中心為實例,著重分析目前存在的主要法制障礙及成因,提出推進霍爾果斯中心協同立法的宏觀建議以供決策參考。

【關鍵詞】跨境經濟合作區 霍爾果斯中心 協同立法

【中圖分類號】F114    【文獻標識碼】A

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以下簡稱霍爾果斯中心),作為亞歐之間第一個,同時又是我國目前唯一的由兩國中央政府正式簽署雙邊協議并共同建設的跨境經濟合作區,理論上開辟了自由貿易區建設的新渠道,實踐中拓展了毗鄰國家邊境地區經濟優勢互補的新領域。然而,因主權讓渡、缺乏吸引力以及跨境運作復雜等障礙因素的影響,霍爾果斯中心法制建設動力不足、發展滯緩等負面問題相繼呈現。為此,加強霍爾果斯中心協同立法研究,填補跨境經濟合作區法律制度空白,對區域經濟一體化視閾下的跨境經濟合作區協調發展尤為重要。

我國跨境經濟合作區協同立法現狀與存在問題

從宏觀制定方向看,我國跨境經濟合作區建立在參與國的交界城市,只涉及參與國領土中的一部分即邊境較小范圍的相鄰城市。同時,也不需要像貿易集團意義上的區域經濟一體化那樣進行大規模大范圍的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上的調整,僅僅在參加合作的邊境城市進行相應的制度改變,從而減少了政治、經濟和法律風險。從微觀實施層面上分析,雖然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歷經了十年的共建,但仍處于試運營階段,作為一個跨境經濟合作區,一個相對獨立的市場,霍爾果斯中心存在著法律調整模糊乃至空白的狀態,跨境經濟合作還停留在各設機構、各自為政、各自規劃的表面合作層面,這是霍爾果斯中心跨境經濟合作法制建設缺乏協同立法尚處于初級階段的客觀反映。

我國跨境經濟合作區協同立法存在問題的原因,從宏觀上分析,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從方向上看,國際立法缺乏具體的跨境經濟合作區協同立法制定與實施內容,使不同的國家主體失去共同的可遵循規則;二是從主觀意愿上看,由于兩國存在著不同的法律制度,加之雙方國家高層缺乏共識,從而帶來運營模式和政策支持的弱化;三是從科學定位上看,由于缺乏可行性分析,對跨境經濟合作區協同立法內涵挖掘不深,導致發展前景不明確、區域經濟錯位發展。

國際立法的泛化,使協同立法缺乏有力的切入點。以霍爾果斯中心為例,截止目前,共簽定了三個國際條約。2004年9月24日,中哈兩國政府就霍爾果斯中心的設立正式簽訂了《框架協議》。2005年7月4日,中哈兩國政府根據《框架協議》簽訂了《管理協定》,確保了霍爾果斯中心的順利運行。2006年12月20日,根據《管理協定》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哈兩國政府簽訂了《管理協定補充修訂議定書》。三個國際協議的簽署,標志著中哈邊境地區跨境經濟合作法制建設已開始步入了制度化、規范化、機制化的軌道,并逐步走向一個“通過制度性安排去規范和推動經濟整合的新階段制”①。但是,與霍爾果斯中心的發展現狀相比較,三個國際協議僅僅具有宣言或聲明的性質,“更多停留在宏觀層面,較少涉及通關、關稅減讓、檢驗檢疫、服務貿易、資格互認等具體問題”②,缺乏具體的法律制度性規定,操作力差,可依據性差,使霍爾果斯中心跨境經濟合作協同立法缺乏有力的切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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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視閾   合作區   跨境   區域經濟   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