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電郵內容和語調過度相似,新加坡政府覺得事有蹊蹺,于是邀請對方見面討論,然而卻沒有收到任何回復。在核對來郵者的姓名和身份證后,發現其身份都是虛構的。李顯龍表示,“我們預見這樣的‘人工草皮’現象會不時出現,所以我們得分辨出什么是真的草,什么是人工草。政府必須懂得這么做,公眾也一樣”。對于網絡普及化使網上很容易形成輿論風潮的現象,李顯龍認為,“我們做決策時,在分析這些電郵或網貼時,不可能按照所收到的意見當中,多少則是支持的、多少則是反對的,進而計算出支持者有理或反對者有理。我們必須了解這些意見代表什么”。
顯然,網絡的便利使得制造假象和傳播虛假的成本極為低廉。網上造假現象由個人、廣告、公關公司、政治團體所發起或操縱,卻在過程中技巧性地掩蓋真正的幕后源頭,讓社會大眾錯以為是民眾或社會草根階層所發起、反映民間的心聲和意見。而對待借助網絡制造或傳播虛假民意,官方部門如果也利用“水軍”進行“反制造”,表面上看似雙方扯平,但其實會付出政府公信力下降的代價,使得輿論更為真假混雜。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熟悉網絡特性,繼而對網絡民意做出準確的判斷。
另一個例子是2012年7月,新加坡警方接到報案,指有人在臉譜及推特上發表有種族歧視字眼的言論,對馬來族也有明顯輕蔑態度。經過調查后,兩名17歲新加坡華族在籍男子被捕。新加坡警方當時發表聲明說,任何威脅種族與社會和諧的行為都可算觸犯煽動法令。根據煽動法令,初犯者可被判罰款最高5000元,或監禁最長三年,或兩者兼施。一位高級警官在聲明中表示,“言論自由的權利并不包括可能引發種族或宗教信仰的摩擦或沖突的言論。雖然互聯網是一個表達個人意見的便利管道,但公眾也應切記須為在網上的行為負責。警方認真看待這類破壞社會和諧的行為”。
第三個例子是2012年7月,新加坡總檢察署與一位知名博客主的交鋒。這位博客主在網文中認為一位整形名醫觸犯法律后的判刑過輕,因此質疑案件的司法程序和判決結果。他也談到一些網民對此案的不滿,認為對財力豐厚者可行使另一套法令條文。新加坡總檢察署隨即發表聲明,指出該博客聲稱“新加坡法庭偏向人脈關系廣泛者”和“新加坡司法體制長期偏頗”,都是虛假和惡言的指控,這些嚴重指控已對法庭造成誹謗。在解釋了相關刑罰的法律依據后,總檢察署正式致函,要求該博客主在五天內把博文從網上摘下,并聯同總檢察署信件在網上刊登道歉,否則總檢察署將對他展開藐視法庭的訴訟。該博客主隨后從網站刪除博文,并刊登公開道歉信,向司法界表示歉意,保證不會刊載造成相同或類似影響的博文。
對網民超越底線或是有可能破壞現有秩序的言論,雖然采取強勢態度,但由于新加坡政府部門依據的是既有的法律框架,同時民眾具有高度的法律意識,因此政府部門的這些反應,在新加坡社會能夠獲得理解與支持,網民也從當局者一系列執法行為中認知網絡的行為邊界。
新加坡網絡治理的政策邏輯
互聯網不再是專屬于經濟領域的投資對象,更是社會領域改變社會生態的重要推動力量。網絡時代開啟了政府與民眾的全新互動模式,對于掌握或主導社會絕大多數權力的新加坡政府來說,面臨著“質”的改變。民眾通過自媒體的表達空間改變訴求方式,并在網絡平臺上尋找同聲共氣的取暖對象,形成意見的集合,匯聚成具有一定聲勢的民意。
事實上,網絡上民眾話語權的擴大,消解和削弱了執政者過去得以壟斷或強勢擁有的話語空間。民眾話語權的擴大,體現了對政府的更多質疑、更廣泛的社會參與、新型的政府與民眾間的契約關系。這種契約關系推動執政黨和政治人物的自我革新,網絡話語權的分薄,意味著社會權利和權力架構的另一種分配。
新加坡執政者所展現出的新媒體思維,以建立政府與民眾間即時、順暢、寬容、平等的新型溝通關系為依歸。因此,新加坡網絡治理政策,一方面遵循較為開放的姿態,維護民眾自由表達的權利,既顯示其了解和順應新媒體時代民眾需求的變化,也體現其善加引導和利用民意的政治策略;另一方面,則以法律的約束向民眾傳達非常明確的網絡使用原則與界限,達到治理網絡的目的。
除對新聞網站的運作制定新的條例之外,社會不同領域的個人博客或網絡論壇等,內容和觀點雖然是五花八門,不受傳統媒體的采編專業原則的限制,但受限于新加坡社會不同領域的相關法律,比如《誹謗法》、《煽動法》等法令。這使得新加坡現有的相對完善的法律機制在網絡時代同樣起到維護社會輿論健康發展的積極作用,以及遏制惡意言論使其不至于肆無忌憚。
(作者系新加坡聯合早報網主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