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在我國城市治理過程中,出現了許多似是而非的觀點。一些學者認為,城市治理應當堅持社區自治原則,由社區居民說了算;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應當普及“共同治理”的概念,由社區居民、政府機關人員共同治理城市公共事務等問題。應該說,這些觀點都缺乏具體指向,因而在現實中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社區自治不等于共同治理
社區自治與共同治理不是同一層級的概念,而且它們只有在特定的語境下才有實際意義。社區自治是在建立社區管理體系的過程中形成的概念,狹義上包括有關社區公共事務管理的問題,廣義上則包括社區居民的生存和發展問題。合作社是典型的社區自治產物,最早誕生于資本主義國家,其成立的最初目的是解決紡織工人家庭生計問題。但是,隨著時代的發展,合作社的基本原則滲透到社會各個領域,逐步演變為各種各樣的自治組織。在經濟領域,有消費合作社、生產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銷合作社等一系列合作組織。
社區自治是一個政治學概念,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學概念,更是一個法學上的基本概念。從法學的角度來看,社區自治主要是指社區居民依照法定的程序和規則處理社區的日常事務,拒絕政府的干預,拒絕其他組織和群體的干擾。而所謂共同治理,則是一個政治學的概念,主要是指政府在治理城市的過程中,必須充分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在集思廣益、廣納善言的基礎上科學決策、民主決策。
然而應該注意的是,在現階段的中國,共同治理是一個典型的偽命題。因為只有在權利義務平衡,權利主導公權力的基礎上,共同治理才有存在的價值。換句話說,只有在公民能夠通過選舉產生城市治理者并且隨時能夠監督城市治理者的情況下,共同治理的概念才能在事實上成立。假如實行政府主導,在重大決策問題上聽取公眾的意見,而不是由公眾參與決策,那么,共同治理根本無法真正實現。在行政主導的體制下討論共同治理問題,很容易掩蓋事實的真相,轉移視線,引起不必要的誤會和爭論。
社區自治不能成為城市治理的基本原則
在城市治理的過程中,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糾紛。這些糾紛普遍存在并且有不斷蔓延的趨勢。譬如,在城市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高壓變電站修建過程中,經常出現“群體性”抗議事件。部分社區居民反對城市的垃圾轉運站建在自己的社區附近,也有一些社區居民拒絕修建公共廁所,少數社區居民采用暴力的方式拆除市政管理部門的垃圾箱……所有這些都充分說明,在公民權利不斷覺醒的今天,如果不能正確處理社區居民利益和城市整體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那么,城市治理將會積累越來越多的矛盾,社區居民與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關系將會越來越緊張。
社區自治只不過是現代民主決策的基礎和前提條件,不僅不能代替現代民主決策,而且更不能成為城市治理的基本原則。假如按照社區自治原則分析城市的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修建問題,那么,毫無疑問應當支持社區居民的意見。但反過來想,如果所有社區居民都拒絕修建公共廁所,拒絕修建垃圾轉運站,城市的公共廁所要修建在哪里?城市的垃圾該如何處理呢?部分地方官員在解決這些問題的時候,習慣于“挑起群眾斗群眾”,使不同社區的居民相互指責,地方政府則在這一互相指責的過程中推卸自身責任。
其實,問題的關鍵不在于是否應該修建公共廁所或垃圾轉運站,也不在于是否應該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而是在于如何在堅持社區自治原則基礎之上,實現民主決策。西方發達國家在城市治理過程中已經探索出許多有益經驗,它們充分尊重社區自治原則,對于社區內部可以自行處理的事情,政府部門絕不插手,當然更不會貿然作出決策。然而,一旦涉及到城市公共利益,譬如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的修建等,就會求助于現代民主決策程序。
具體而言,市政府通常會充分聽取社區居民的意見,然后再提交市議會進行討論。各個社區的居民可以通過自己選舉出的議員充分表達自身意見,如果在討論的過程中能夠達成共識,那么就會形成決議;如果不能達成共識,市政府會及時公開有關表決結果,并且告知市民所將必須承受的代價,讓社區居民在充分考慮自身利益的同時,為城市的整體和長遠發展建言獻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