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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委托加工中知識產權的維護

【摘要】知識產權維護一直是國際貿易開展過程中要解決的重要問題。委托加工過程中,受到技術標準、科技條件等多方限制,加工企業只能處于被動地位,不僅過分依賴委托企業,也嚴重影響了自身產品的創新。因此,要通過一系列措施提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對委托加工企業的保護力度,確保各方利益的均衡,以及技術的不斷更新。

【關鍵詞】經濟法    委托加工    國際貿易    知識產權

【中圖分類號】D99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全球經濟的不斷深入,各國對于知識產權的維護越發重視,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也取得了一定進步。據相關資料顯示,按照當前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生成速度計算,預計2020年,我國單個企業知識產權平均將超過1.1個。然而受到國際上知識產權濫用情況的影響,我國企業商標、專利被國外企業搶注,在委托加工等許多國際貿易過程中,企業不得不花費大筆費用購買專利使用權,不僅削弱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也為科技水平的發展帶來負面影響。①在當前世界各企業激烈競爭的背景下,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維護體系亟待完善。

規范知識產權許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條款管理

一是培育知識產權創新機制,解決委托加工中新型產品或技術的界定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說,過分維護知識產權的規定削弱了知識創新的動力,對國際貿易的開展造成了負面影響,尤其在委托加工過程中,委托方往往過分強調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以便獲得技術壟斷帶來的長期高額收益;加工方往往受限于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無法完全投入創新,大大減少產品或技術創新的頻率,影響經濟增長。因此在委托加工的過程中,需要建立完善的產品或技術規范系統,通過對相關新的知識產權的合理界定,鼓勵加工方的創新積極性,形成穩定的知識產權創新體系。

二是建立統一的專利審查機制,由跨國的專業專利機構開展審查工作。當前的國際貿易中,承擔知識產權維護工作的單位是各國政府,其消耗工作執行成本,卻并非最終的獲利者。而享受到知識產權維護帶來的利益的企業,則通過知識產權稅收的增加獲得更多的收益。我國政府一般通過知識產權轉移支付機制平衡其中的利益分配,但其他國家并沒有相應轉移支付機制與我國相對應,造成國家之間無法形成統一的標準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不同國家的企業所處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也有區別。因此可以建立統一的專利審查與保護機制,在平衡各國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建立標準的跨國專業性機構,承擔知識產權審查、保護等工作,并在世界各分支機構建立統一的轉移支付機制標準,平衡各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確保國際貿易合作的持續進行。

三是建立知識產權爭端解決機制,由國際權威部門出面裁決。國內企業要迅速轉變意識,積極應對由知識產權爭端等問題造成的侵權、訴訟等問題。一方面要成立專門部門深入解讀國際貿易知識產權相關的制度規定,不僅要掌握當前的法律規定與環境,也要對未來趨勢做出判斷,以免在開展委托加工等業務中遭遇委托方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另一方面,在開展委托加工合作之前,要與委托方國家確認嚴格的專利約定,尤其確認專利是否為獨立許可,如非獨立許可,則全面衡量后期是否會產生侵權糾紛等問題,避免由于合同漏洞、程序漏洞等造成糾紛。一旦產生知識產權糾紛,則應交由國際權威部門解決,委托方國家與加工方國家通過統一的標準進行裁決,避免由于思維方式或價值觀念等方面的差異造成沖突等情況。

明確許可內容,科學界定專利權范圍

一是完善委托加工中技術使用的相關規定,合理授權加工企業對專利的應用。完善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需要以國際通則為依據,針對國內企業特點與市場行情制定有針對性的法律體系,尤其對于企業當前的專利情況、技術工藝情況等,要增加相應的專利、技術信息披露規定,增加研究例外規定,以擴大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二是設定不同類型的專利許可制度,滿足不同特征的委托加工貿易需求。在委托加工貿易中,加工方受到委托,在產品包裝上加貼委托方商標,是在商標使用的許可范圍內,但如果該產品在國內銷售,則很可能引發國內注冊的近似商標企業向海關申請侵權扣留等情況,在這方面,傳統的觀點有兩種,一種認為加工企業的經營行為已違反國家法律規定,侵犯近似商標注冊方的權益,應該加以制止;另一種認為即使出現近似商標產品在國內出售的情況,也更利于開展產品競爭,同時為擴大國家出口貿易做出貢獻。受限于這兩種觀點,多數情況下法院與海關兩方對爭議做出的裁定并不一致。因此,迫切需要制定專門的許可制度,就這一問題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侵權問題的加工經營過程提出解決依據,以便在不同類型的加工貿易中制定有效的解決方案。

三是建立法律兼容系統,解決不同國家間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問題。在我國,知識產權侵權認定以商標“地域性”理論為依據,其他國家商標在我國不享有商標專用權,即使在國際貿易中智力因素充當的作用越發明顯,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需求越來越強,但由于各國主權的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限制不會消失。③在進行侵權裁決過程中,法院通常采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而在其他國家的法律規定中,在商標注冊登記公告后,可以進行公開查詢,通過查詢結果,企業可以有根據地對可能產生的侵權行為進行預測并采取相應措施予以規避,不得以事先不知情為由推卸責任。各國的法律系統,由于人文環境、經濟結構等方面的不同各有側重,解決不同國家的知識產權問題是要建立法律兼容系統,盡量形成統一的標準,界定與裁決知識產權問題。

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形成全球協同管理

以公平競爭為原則,注重知識產權保護的時效性。在全球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許多國外公司利用自身已有的經濟強權地位、技術領先優勢、專利申請時間優勢等在知識產權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并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不斷提升著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為包括我國在內的許多發展中國家制造了5年專利計劃、貿易屏障等多項陷阱,導致我國企業知識產權融入世界更加困難,嚴重阻礙了國際貿易的自由發展,違背了公平競爭的原則。在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時效性的同時,還要注意明確知識產權專用權屬性,在合理利用專利、技術等資源的基礎上,重點強化專用權核心部分的保護。在盡可能擴大專利許可范圍的同時,嚴格保護專利核心部分的利益,既保證自主品牌享有足夠的創新空間,為國際貿易的開展提供寬松穩定的司法環境,也為已有的知識產權提供認可和維護,為相關訴訟的提出提供明確依據,遏制知識產權濫用等壟斷行為。

將知識產權制度納入關稅與貿易體系,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全球化。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全球化,首先要進一步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行約束與規定,平衡自由裁量權行使標準。其次要建立完善的審查監督機制,發生裁定結果不統一情況時,通過二審等方式進一步裁定。此外,在發生關聯案件時,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合并處理,并強化案件受理法院、主管監督部門的溝通機制,確保信息準確迅速地傳遞。在完善關稅與貿易體系的過程中,加入知識產權制度,充分將知識產權相關規定融入國際貿易體系中,確保各國開展貿易過程中,其知識產權不受損害,平衡各方利益。另外,有效建立知識產權制度,最大限度地抑制知識產權濫用等行為,杜絕不合理的限制技術轉讓,促進及時的技術交流與革新,為專利強制許可等相關措施的運用提供依據。

設置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產權專門規定,為國際委托加工提供法律依據。在知識產權相關規定中,尤其在高新技術轉化為效益的分配問題上,委托加工企業與承擔加工企業一直存在分歧。由于知識產權,特別是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的無形性與專有性、稀缺性等特點,其能夠產生的利益短時間內難以衡量,在委托加工業務中,交易價格較為模糊,很多情況下加工企業需要花費多于其實際價值的價格將其購買,但受限于委托加工中的技術與標準依賴性,加工企業只能承擔這筆費用,并長期處于技術交易的不平等地位,即使該項技術或專利經過多次使用權的交易,也沒有影響其交易價格,委托加工企業可以重復獲取高額利潤,不等價交易現象不斷重演。因此對于高新技術的應用,迫切需要更為科學嚴謹的立法,避免處于壟斷地位的發達國家憑借知識產權持續占據有利地位,使得知識產權成為加劇其利益獲取的工具。在高新技術知識產權等方面,需要制定更為有效的法律規定,如采用科學的方法對其帶來的經濟效益進行評估,并對其交易價格進行明確規定,通過交易時間、交易次數、交易范圍等內容的認定,合理調節交易價格,以便減少對加工企業的貿易壁壘以及伴隨而來的技術或設備的交易價格,縮短委托企業與加工企業的技術水平差異,平衡市場競爭態勢,減少壟斷行為造成的消極影響,積極鼓勵發展中國家進行技術創新,并為國際委托加工中知識產權的合理應用提供法律依據。

完善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化工作,明確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建立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可以更好地去除技術等公共資源的獨占性,然而當前的技術標準更新頻繁,逐漸被視為法律賦予知識產權所有者的壟斷權力,為技術壁壘的形成提供土壤,并以此作為資本進一步掠奪社會競爭資源。完善知識產權技術標準化工作,需要明確技術標準本身的公有性,并不能作為權力擁有者獨有的工具;要明確區分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不能將專利權作為控制技術標準的手段;要形成客觀的技術標準體系,明確其公正屬性,作為公平維護知識產權環境的依據。不同的行業中,對于知識產權的維護標準各有區別。一方面受到生產工藝與生產成本的影響,進行產品或技術創新的成本不同,領域方面產業成熟度不同,受到法律政策的限制也不同。尤其在新興的通信、網絡等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不僅包括專利權,也包括商標權、版權等各項權利,在開展委托加工業務中,委托方與加工方在協調技術標準的公開性與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之間要進行充分考量,特別是委托方,要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有明確的認定后,再授權專利許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行業、不同類別的產品委托加工中,知識產權保護政策要適當制定。

構建維護渠道,連接對外經濟貿易與專利保護

限制科學技術資源的國際利用,加強對技術轉移的控制。經濟法視角中,技術專利權認定能確保市場資源的有效分配,并通過權利的限制鼓勵創造者發明出更多專利,為整個社會帶來更多價值。因此,要加強對技術轉移的管理工作,使之成為能夠有效應對專利權濫用的措施。在當前的國際委托加工業務中,需要進一步加強對技術轉移的控制。建立出口前的知識產權調查機制,委托方在開展業務前全面資訊產品是否會對加工企業所在國家的其他企業的知識產權形成侵犯,并取得相應的許可,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明確規定這一問題。此外,加工企業要積極應對可能產生的侵權問題,以積極態度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等問題,并通過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部門有效識別訴訟中的成本與損失,并在適當時機尋求各方的支持。

積極參與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的制定,推進知識產權國際注冊制度。我國應該積極參與國際上知識產權規則的制定,并以此作為與國際貿易規則接軌的重要途徑,及時掌握相關知識產權規定的變動與實施程序等,并逐漸將國內的相應規定進行調整,與國際接軌。在知識產權規則制定中提出合理建議,把握機會為國家爭取利益。此外,盡早了解到國際貿易規定以及知識產權規定、案件審理程序以及立法趨勢等,有助于我國及時了解可能受到的知識產權威脅及貿易壁壘,并提前采取措施避免。另外,通過與國際相關機構的交流學習,完善我國知識產權學術體系與應用體系,推進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系統的改進。為確保各國貿易開展企業充分明確技術、專利等知識產權的注冊與應用情況,要進一步推進知識產權國際注冊制度,通過將產品或技術信息等在國際制定部門的備案,將知識產權等相關信息形成專門的數據網絡,各國企業隨時可以查詢,通過技術等信息的檢索與比對,了解是否存在侵權問題,為專利的申請與技術的研發等提供依據,為企業的有效運轉與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保障,為產業的優化升級作出貢獻。

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提升國際知識產權管理能力。國際知識產權管理需要經驗豐富的人才與充足的人才儲備。在提升現有工作人員的專業水平的同時,也要注意對后續人才的培養。知識產權管理需要多方面能力的綜合,要求人員必須有足夠的國際知識產權規則應用能力,還要具備長遠的產權判斷技能、豐富的國際貿易等知識以及完備的風險意識等。通過知識產權專業隊伍的建立,完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各部門的人才儲備。此外,要加強海關等監管部門的職能,并形成各國海關系統的協同工作機制,加強信息交流與工作互動,提升海關部門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要性。

組織知識產權的國際調查,對知識產權維護進行綜合評價。開展國際知識產權調查工作,需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方面是知識產權保護預警相關工作。通過國際行業協會、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監督機構等多方的協同工作,形成以重點技術、核心專利為基礎,向其他知識產權擴散的預警機制,及時識別與鑒定可能造成知識產權糾紛的國際業務,通過信息采集、深入調查、風險評估等方式對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分析,并制定出相應的風險轉移、規避措施等,及時傳遞知識產權信息并控制知識產權風險。另一方面,當前國際知識產權體系進入迅速發展階段,知識產權市場初具規模,發達國家等技術條件較為優越的貿易主體能夠真正成為知識產權的最終獲益者,技術專利創新熱情高漲。但就所有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貿易參與者而言,知識產權體系的運行效率遠遠不能滿足當下需求。因此需要更加關注知識產權體系運行效果的評估,尤其是對貿易各方知識產權維護效果的評價。將視角拓展到全球,以知識產權涉及到的各方權利的維護為出發點,通過系統的設定評價指標與評定標準,定期對當前知識產權體系的運行效果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分析需要改進的地方,做出相應調整,確保知識產權的保護體系能持續有效運行。

當前國際知識產權體系對貿易開展的影響逐漸變大,在貿易往來,尤其是委托加工貿易往來過程中,需要提升對加工企業的保護??梢酝ㄟ^完善知識產權許可規定內容,為加工企業應對侵權問題提供幫助,也為后續的法務工作提供依據;也可以對委托加工中新型產品或技術進行嚴格界定,并由專門的國際性權威組織進行知識產權的審查與爭議裁決等工作。以公平競爭為原則,構建國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通過技術標準化的確立,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全球化。此外,通過加強對技術轉移的控制,以及推進知識產權國際注冊制度,培養知識產權專業人才等方式促進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運行,并科學開展運行效果評估等工作。

(作者單位:華中師范大學)

【注釋】

①李順德:“自由貿易協定(FTA)與知識產權國際環境”,《知識產權》,2013年第10期。

②范超:“知識產權保護全球化體制變革與我國的應對策略”,《國際貿易》,2014年第1期。

責編/張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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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知識產權   委托   加工   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