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我國各地在農地經營體制上做了一些積極的探索,“家庭農場”、“私人農場”等各種創新性農地經營組織形式不斷涌現,這些新型的農地經營組織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阻礙了家庭農場等新型農地經營組織的發展。文章通過對國外發達國家家庭農場的發展經驗進行分析,提出一些有益的借鑒與啟示。
【關鍵詞】發達國家 家庭農場 發展經驗 借鑒
【中圖分類號】F37 【文獻標識碼】A
發達國家家庭農場的發展經驗
美國家庭農場的發展經驗。第一,家庭農場是農業生產經營的主要形式。美國的農業勞動生產力只占其人口的2%,美國是世界上最大的農產品出口國,也是世界上農業最為發達的國家。美國之所以能夠在農業經濟上取得如此大的成功,家庭農場制是其主要原因之一。家庭農場制是美國農業主要的生產經營方式,其包括狹義的家庭農場、合伙制農業及公司制農場,后兩種形式也是以家庭農場為基礎。據2012年的統計數據顯示,美國的各類農場達到了250個,其中家庭農場占到了89%左右,合伙制農場與公司制農場共占11%。①
第二,農地產權私有化是家庭農場制的基礎。美國建國之后,絕大部分土地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為了兌現獨立戰爭期間向官兵許下的用土地作兵餉的諾言,聯邦政府通過無償分配、國家捐贈的方式給軍人配置了大量的土地并轉移了所有權。隨后在西部大開發過程中,聯邦政府又通過低價出售、移民贈地等方式將大量的土地配置給個人并轉移了所有權。在此過程中,通過一系列的法律制度確認了個人土地私有權,為美國家庭農場制的發展打下了堅實基礎。美國聯邦政府的國有土地所有權直到20世紀20年代才轉讓完畢,從此以后,美國農地產權的變化均是通過有償交易來實現的,土地流轉的活躍也為家庭農場制的生產經營提供了效率。
第三,發達的農業科技是家庭農場制運行的保障。對于規模較大的家庭農場經營方式來說,需要有發達的農業技術作為支撐,沒有技術支撐,大農場制是難以運轉的。美國的農業科技支撐力量體現在:農業機械化、自動化程度高;現代化的科技手段在農業生產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等方面。
第四,專業化的分工生產與經營是家庭農場制的特色。美國的家庭農場在生產與經營上有著專業化的分工,美國幅員遼闊,地區氣候、環境、溫度、濕度差異較大,不同的地區可以按照其自然條件來種植與生產不同的農作物,形成了農業生產經營中的專業化體系。根據不同的自然條件與地理特征,美國大體上有10個主導的農業生產區,每個區域內主導生產1至2種主要農作物,比如小麥生產主要集中在美國北部平原地區,玉米生產集中在中部的平原地區,西部山區主要以畜牧業為主導,五大湖區主要以乳制品為主導,太平洋沿岸地區主要生產水果與蔬菜。在生產專業化的分工中,專業化的經營及流通等社會服務體系也基本形成,每一種農產品均有主導型的大市場,為家庭農場的發展提供相應的服務。
法國家庭農場的發展經驗。第一,政府政策對家庭農場的支持力度大。法國的國土面積不大,其家庭農場的整體規模要小于美國,屬于中型的家庭農場模式。法國是歐洲農業最發達的國家,也是世界上第二大農產品出口國,其農業產值占據歐盟的1/5。二戰之后,法國政府通過大力推行土地集中、土地流轉、信貸支持、價格補貼等政策,極大地推動了家庭農場的發展,尤其是土地集中政策的實施,將二戰之前的小型家庭農場進行了大規模的合并,擴大了經營規模。②正是因為法國政府農業政策的支持,法國家庭農場的規模才逐步擴大,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第二,家庭農場經營與農業合作社緊密相連。在法國,農業合作社扮演著農場主與政府之間溝通橋梁與媒介的作用。合作社是伴隨著家庭農場制而發展起來的,在農業生產經營中積極為農場服務。二戰前后,法國的小型家庭農場經營抵抗風險能力有限,為了實現土地集中與農業現代化的需要,許多家庭農場紛紛加入農業合作社。農業合作社為家庭農場生產經營提供技術服務、業務指導及流通銷售等多種服務,形成了法國特色的農場與合作社雙層經營體制。
日本家庭農場的發展經驗。第一,家庭農場規模小。日本是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經過1945、1946年連續兩次土地改革,基本上確定了土地私有的自耕農體制,將土地規模限制在3公頃以內。1952年通過的《農地法》進一步鞏固了前兩次土改的成果,從法律的角度確定了小型家庭農場為主體的農業生產經營模式。隨著日本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經濟在國民經濟體系中逐步邊緣化,農業人口銳減。1977年日本修改了《農地法》,確定了通過信托制度實施土地交易,家庭可以擁有超過3公頃的土地,同時,對于一些荒地確立了農地法人制度,具備法律規定條件的法人可以取得農地所有權。但即便如此,多年來,日本的農地規模還是沒有擴大,到2012年,日本農戶家庭農場的平均面積僅為2.29公頃,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工業化發展迅速,農業人口比重較小;另一方面是受自然條件限制,多山丘陵,難以形成規模經營。
第二,農場土地利用的高效化。為了充分利用土地,日本小型家庭農場生產經營,依靠現代科技進行精耕細作,達到了土地的高效利用。第一,國家有計劃地進行農田改造,積極開墾荒地,提高了土地的使用面積;第二,充分利用現代科技積極改善土壤肥力,提高貧瘠土地的利用率;第三,充分利用生物技術來提高水稻、蔬菜、水果、畜牧業的生產效率,并大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早在20世紀60年代,日本的水稻種植、機械收割的機械化程度就能達到80%,到2010年其機械化程度基本上接近100%。當然,受自然條件的限制,日本難以實行大型農業機械耕作,基本上是以中小型機械為主。
我國家庭農場發展之現狀
家庭農場發展的標準不統一。我國從1984年開始在國營農場實行家庭承包責任制,家庭聯產承包制度改革的推動效應開始顯現,據農業部統計,1984年東北地區的家庭農場就已達到了近3萬家,極大地提高了農業的生產力及生產效率。但隨后農地經營碎片化,機械化程度下降等問題又凸顯出來。1987年中央一號文件正式提出允許農地地區包括國營農場可以實施適度的規模經營,并開始在江蘇蘇州、山東平度、黑龍江雞西、北京順義、浙江寧波等地進行適度規模化經營試驗,形成了兩田制、集體農場、股份合作、家庭承包農場等不同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自十七屆三中全會后允許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發展農業大戶、家庭農場及農業經營合作社以來,家庭農場制的發展才真正迎來了發展高峰。據農業部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的家庭農場達到90.7萬個,經營的耕地面積接近1.8億畝,占到全國耕地總面積的14.1%,平均規模達到了200畝,其中98%以上的家庭農場均是從事種植業。在這些家庭農場中,經營規模小于50畝的占55%左右,50至100畝的占21%左右,100至500畝的占20%左右,500至1000畝與1000畝以上的各占2%左右。雖然這些家庭農場已經形成了適度的規模效應,但也導致認定標準的不統一。標準的不統一則帶來政策上的差別,比如上海松江要求100畝以上才算是家庭農場,吉林延邊要求至少1200畝以上才能認定是家庭農場,標準的差異帶來了認定與政策優惠上的問題。
農地流轉程度的不規范及流轉周期短制約了家庭農場的發展。家庭農場雖然是以家庭為經營主體,但必須要以農地適度集中為基礎。自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實施以來,我國農地一直是按均田制、小農經營為主體模式,農村土地在地理位置上碎片化比較明顯,不利于土地集中。農地流轉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進土地集中,但我國各地流轉政策的差異導致土地集中的程度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家庭農場的發展。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的農地流轉政策經歷了自由流轉、禁止流轉、地下流轉、自發流轉及規范流轉五個階段。從當前的法律來看,我國的農地流轉已經發展到第五個階段,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外流,為土地的流轉提供了基礎。從2006年至2012年農業部的統計數據來看,全國的農地流轉量幾乎翻了近5倍,流轉的土地面積占全國家庭承包總耕地面積比例達到21.5%。但因各地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土地流轉率有很大的差別,土地流轉率與當地經濟的發達程度是成正比的,經濟發展地區工業化、城鎮化率較高,其土地流轉率就高,當前農地流轉率最高的是北京與上海,分別達到了60.1%與47.3%,最低的是山西和陜西,只有5.23%與5.12%。③土地流轉率的差異則會導致家庭農場發展的不均衡,土地流轉率的高低與家庭農場發展的快慢是相對應的。此外,在土地流轉中,還存在一個較大的問題,就是流轉程序難以規范、流轉的周期短。我國大部分地區基本上沒有建立土地流轉交易市場,農地承包權讓與雙方的信息難以對稱,沒有信息溝通渠道,土地流轉無法通過市場化的形式進行,大部分地方的土地流轉基本上是在親戚朋友或是村集體內部熟人之間進行,而且在流轉過程中,讓與雙方多是沒有訂立規范的契約,大部分是口頭協議,一旦發生糾紛就難以處理;而流轉的周期也難以確定,1年至2年居多,5年以上的較少。不規范的流轉程序及較短的流轉周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家庭農場的穩定與發展。
家庭農場的登記注冊率低制約了家庭農場的穩定與發展。我國當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家庭農場是否要進行注冊登記,但按照《民法通則》、《物權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如果不進行登記公示,將會失去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說,農地承包權的轉讓可以登記,也可以不登記,如果不登記,當同一塊土地轉讓給不知情的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取得承包權,這樣就會導致原來受讓人利益受損,交易就不安全。因此,從交易安全的角度看,法律是鼓勵登記的。我國目前實際的情況是,家庭農場的登記率比較低,甚至很多人不知道法律還有此規定。截至2013年年底,全國近90.7萬個家庭農場中,僅有3.4萬個進行了注冊登記,其中到農業部門登記的是1.8萬個,到工商部門登記的是1.6萬個,登記率僅為3.75%。也就是說,絕大部分的家庭農場并沒有進行注冊登記,由此說明了兩個問題:第一,家庭農場的發展還處于起步階段,人們對家庭農場的性質還沒有統一的認識;第二,法律的規定比較抽象,登記的標準、登記機關不統一,致使在實踐操作中比較困難。按照《物權法》的規定,土地流轉的登記機關是縣級土地管理部門,但法律并沒有規定家庭農場的確權登記部門,我們可以根據交易的意圖及家庭農場的經營方式來推斷,應該認定是工商部門。工商登記不但可以確權,還可以確認家庭農場的法律主體資格,這種法律資格按照當前家庭農場的發展現狀來看,可以是個體經營戶或個體承包戶,還可以是企業法人、合伙企業或集體企業,一旦確認了法律主體資格,其經營行為就能夠更好地受到法律保護,還有利于其農業品牌的創建及能夠較快地獲得銀行貸款。此外,家庭農場如果在工商部門進行了登記,就可以按照企業化的方式進行生產與經營,如此一來,可以享受政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2014年1月,山東、江蘇、黑龍江等省已經出臺了家庭農場登記的一些制度,對工商登記、農業部門登記分別作了不同規定,區分了法律主體資格、土地規模、經營形式、稅收優惠等問題,這對家庭農場的穩定與發展能夠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
發達國家的經驗對我國的借鑒
第一,在觀念上要深化認識,確認家庭農場是一種生產經營方式。從上述三國的家庭農場發展經驗來看,雖然三個國家在地理位置、自然條件、經濟發展水平上有較大差異,但三國都將家庭農場作為農業經營的組織形式,盡管三國農場的類型不同,但事實證明家庭農場是農業經濟發展最有效率的一種經營組織方式,對農業現代化的發展有積極作用。家庭農場以家庭經營與規模發展相結合,這種生產關系完全符合發達國家生產力發展需要。我國自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經歷了農民個人所有、社員共同所有集體經營再到集體所有條件下的家庭聯產承包經營的變化,每一次農地制度及農業生產經營方式的變化各自適應了生產力發展要求,有積極意義,但也有局限性。今天,我國農業生產力獲得了長足的發展,城鎮化與工業化的進程不斷調節著農業勞動力的流動,此時需要一種新型的生產關系來適應農業生產力發展的要求。無疑,家庭農場制就是這樣的一種生產關系,其對農業生產力及生產效率的提高有極大地促進作用,我們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從法律、政策等多角度推進家庭農場制度的發展。
第二,需要進一步做好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安排。按照發達國家的經驗,家庭農場的發展需要明晰的土地產權,清晰的產權有利于土地流轉與土地集中,容易形成規模效應。雖然我國憲法與法律明確了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農民享有土地承包權,但在家庭農場經營過程中,土地的產權不甚清晰,主要就是由于“集體”所有權難以界定,因為村級集體組織本身就比較模糊。此外,承包權與經營權在界定上也很混亂,這樣就導致了家庭農場在擴大經營、土地集中過程中出現了流轉周期短、流轉程序不順暢等問題。因此,我國在家庭農場發展中要進一步明確農地土地產權歸屬,做好確權登記工作,適當引入土地發展權,將承包權與經營權進行分離,規范農村土地流轉交易市場,促進土地流轉及家庭農場的互動發展。
第三,國家要加強政策及法律支持。從上述三個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國家政策與法律的支持是很重要的。美國通過《宅地法》、《農場法》確認了土地私有權,并通過贈與、授地等政策支持進一步鞏固了土地私有權;法國也是如此,其《農業法》及一系列配套政策的實施,促進了土地的集中,擴大了農場經營規模;日本的農業法律更多,有100多部相關的法律來保證土地交易及農場經營。反觀我國,家庭農場雖然發展時間不短,但是相關的法律比較缺失,目前能夠起到調整作用的,也僅限于《物權法》等幾部法律,而且規定的也比較原則化,在土地確權、土地交易等方面沒能夠起到很好的引導作用。相關的地方政策倒是不少,但各地政策差異較大,沒有形成一套全國性的家庭農場政策。因此,我國在家庭農場發展中,應該積極調研,做好立法工作,中央應該明確指定一套相關的政策框架,各地可以在框架內做適當變動,還可以在農業信貸、補貼、品牌推廣等方面給予支持,共同促進家庭農場這種經營方式的發展。
(作者單位:黃淮學院國際學院;本文系駐馬店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科學推進駐馬店新型城鎮化建設研究”和河南省政府決策研究課題“發達國家家庭農場發展狀況及對河南省的啟示”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14L035、2014085)
【注釋】
①田桂山:“美國家庭農場的形成及其收入比較”,《世界農業》,2013年第10期。
②沈瓊:“現代農業大國發展家庭農場的經驗”,《世界農業》,2014年第6期。
③屈學書:“我國家庭農場發展問題研究”,山西財經大學2014年博士學位論文。
責編/豐家衛(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