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國家產生以來,就有了公共權力,在不同的歷史時期,這種公共權力具有不同的性質和階級屬性。公共權力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它能夠被運用來為全體人民或政治系統所代表的集團及其成員服務、謀利;一方面,它也可能被運用來為權力掌握者自身、親屬或小集團牟利。一般說來,前者所謀取的利益是正當的,后者所牟取的利益是非正當的。這種牟取非正當利益的行為就是腐敗。
“塌方式腐敗”是一種系統性腐敗
從理性人的觀點看,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內在動機。掌握權力者也是理性人,同樣具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動機。因為他們掌握著公共權力,就存在將其作為一種重要資源來牟取非正當利益的可能。因此,公共權力與理性人的結合,是腐敗生成可能性的內在邏輯。當然,這只是一種可能性邏輯,而非必然的現實性邏輯,在現實生活中,并非所有公共權力與理性人的結合都會產生腐敗。公共權力與理性人結合產生腐敗的可能性邏輯變為現實性邏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從作為權力掌握者的理性人內心來講,缺乏必要的、運用公共權力的道德信仰及對公共權力腐敗必然受到懲罰的敬畏;二是從公共權力運用的外在制度環境而言,對公共權力缺乏必要的制約機制。正是這兩個必要條件的缺失,導致公共權力與理性人結合產生腐敗由可能性邏輯變為現實性邏輯。
現實性腐敗又以不同的形式存在。從腐敗主體的單一性和群體性來劃分,可分為個人腐敗和群體腐敗。個人腐敗是指某一個掌握公共權力的理性人運用公共權力為自己或家人或親近人員牟取不正當利益;群體腐敗則是指某個群體中某些相互關聯的掌握公共權力的理性人,運用公共權力為自己或親屬或小集團牟取不正當利益。群體腐敗又可以進一步區分為集體性群體腐敗和利益相關性群體腐敗。集體性群體腐敗,主要存在于正式組織中,表現為公共權力掌握者運用公共權力為小集團,即通常所說的集體或單位牟取不正當利益,如深圳沙頭角海關,單位內部按崗分贓,每人月均分贓達數萬元,就是典型的集體腐敗案例。而利益相關性群體腐敗是指一群具有職務上或利益上相互關聯的公共權力掌握者,相互之間運用公共權力為自己或利益相關者牟取不正當利益。這類群體腐敗往往存在于非正式組織中,對于這類腐敗,當查出利益群體中的一個或幾個人涉腐時,就可能“撥出蘿卜帶出泥”,連帶出多個利益相關人的腐敗行為。
現實中局部地區發生的“塌方式腐敗”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它不是指單個公共權力掌握者的腐敗,而是一群公共權力掌握者的腐敗,即是群體腐敗中的一種類型。第二,在“塌方式腐敗”的多個主體之間存在著盤根錯節的關系,有的可能是職務上形成的比較緊密的關系,如某位領導腐敗,可能會連帶其下屬或秘書一起腐敗,出現“一窩黑”、“一班蛀”,周永康窩案便是典例;有的可能是因為同鄉、同學、同僚或利益相關、興趣愛好相似等因由形成的某種非正式的、較為松散的關系。無論是前一種關系還是后一種關系,都構成一個錯綜復雜的關系網絡。第三,在“塌方式腐敗”這個錯綜復雜的關系網絡中,往往存在著巨大的利益鏈條。這個利益鏈條環環相扣,如同其關系網絡,同樣錯綜復雜,而且其中所涉利益之大,一般人難以想象。第四,“塌方式腐敗”是一種系統性腐敗,由于腐敗主體之間存在著盤根錯節的利益關系,形成了一種相對嚴密的利益網絡,其腐敗行為也相互關聯,即呈現出系統性(構成系統的要素之間或子系統之間相互聯系)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