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局部“塌方式腐敗”應以健全監察制度為重點
十八大以來我國治理腐敗所采取的種種措施,還是處于為“治本”贏得時間的“治標”階段。我國反腐倡廉的成效顯著,但消極腐敗現象依然突出,反腐倡廉任務依然嚴峻——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公布的信息顯示,2015年2月違規公款吃喝較之1月上升了29.89%。
局部“塌方式腐敗”的根源在于權力的過分集中,根治局部“塌方式腐敗”的關鍵在于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的行使。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應“努力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機制。
作為專門負責反腐倡廉的監察機關,其在構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機制方面作用至關重要。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具體要求,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政監察制度,是根治局部“塌方式腐敗”的關鍵環節、重要途徑。
首先,在基本原則上,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政監察制度,應遵循制約和監督權力運行的基本規律,按照制約和監督主體的地位高于或至少平行于被制約監督客體的有效制約和監督原則進行構建。
其次,應重新認識我國黨政監察機關應有的職能,以充分發揮其制約和監督權力的作用。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的黨政監察制度主要借鑒了蘇聯的監察制度模式。值得注意的是,列寧在構建蘇聯的監察制度之初,明確以避免黨內出現官僚主義、腐化變質為目標,力求建立權力分工協作又相互制約的機制。因此,列寧時期的蘇聯監察機關擁有獨立行使制約與監督權力行使的職能。列寧去世后,蘇聯監察機關的地位逐步下降,職能也逐漸由制約和監督權力行使轉為單純地維護黨紀、政紀,從而無法在權力運行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制約和監督職能。
再次,應重視群眾監督的作用,將群眾監督納入制度化軌道,形成黨政監察機關的專門監督與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監察制度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初,我國曾經將群眾監督納入制度化軌道,廣泛實行了人民監察通訊員制度,從而構建自上而下的監察機關專門監督與自下而上的群眾普遍監督相結合的制度監督體系,形成了社會性的監督合力,在運行過程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據新中國成立初期的公開報道,人民監察通訊員所從事的工作涉及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等各領域,在改善領導作風、改進工作方式方法、糾正偏向、克服缺點、挽回國家財產損失等方面,均起到了顯著作用。中央對外貿易部的人民監察通訊員在1952年9月該部建立后的一個多月內,發現和反映了問題147件;廣州市人民監察通訊員在1952年7月到10月反映和報告了問題235件;安徽、江蘇等7個省和南京、哈爾濱等6個市在1953年至1954年一年中,由人民監察通訊員直接揭發以及人民群眾向他們反映和揭發的問題有14000多件。
這種自上而下的專門監督與自下而上的群眾普遍監督相結合,不僅使黨政監察機關與人民群眾形成了良性互動的監督系統,有效地維護了黨紀政紀,也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為鞏固新中國政權,建立清正廉潔高效的人民政府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在當前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局部性的“塌方式腐敗”的較為嚴峻形勢下,借鑒人民監察通訊員制度,結合當前各地區的具體實際,將廣大人民群眾監督納入制度化軌道,不僅能夠有效遏制消極腐敗行為的滋生和蔓延,還能夠保證人民群眾的監督在法治軌道中行駛,是健全完善我國黨政監察制度、構建遏制腐敗長效機制中必須予以重視的關鍵一環。
(作者為南開大學馬克思主義教育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