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環境問題越來越成為制約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人民群眾對改善生態環境的需求越來越強烈,在這一過程中,金融在促進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方面作用愈加受到重視。“生態金融”,正是在這一背景下被提出。作為橫貫生態治理和金融治理兩大領域的制度安排,“生態金融”一經提出,就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并被寄予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等重望。
生態金融兼具金融生態和綠色金融的含義。從引導資本流向的角度看,生態金融被定義為將與生態環境相關的潛在成本、收益、風險、回報納入投融資決策中,由此引導經濟資源流向,促進經濟、生態、社會可持續發展。從金融交易的角度看,生態金融本質是生態環境權的價值的跨時空交易,即生態期權,是金融產品與市場在生態環境保護領域的體現。
中國商業銀行的生態金融“試水”
目前,我國商業銀行從事生態金融相關的業務主要含三類:一是開展節能減排項目貸款等相關傳統業務。二是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務,即商業銀行憑借其廣泛的客戶基礎和交易網絡,為碳交易各方提供代理服務,獲取中間業務收入,有的甚至參與碳排放配額的交易,成為交易中間商。三是研發與碳排放權掛鉤的理財產品、碳基金受托管理等業務。
節能減排項目相關的貸款業務
節能減排方面,早期由于我國財政能力水平有限,節能減排目標的實現缺乏大量的資金,這個巨大的資金缺口需要商業銀行的支持。正因如此,在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就發布了《關于貫徹信貸整車與加強環境保護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這份文件要求各級金融部門和銀行在開展信貸業務時,要關注能源問題和環境保護。2007年7月,國家環保總局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發布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明確要求商業銀行在進行貸款審核時,對環保部門通報的未經驗收和限制淘汰類項目不得給予信貸支持,不按規定排污、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商業銀行也不能發放貸款。2013年2月,銀監會發布《綠色信貸指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至少每兩年開展一次綠色信貸的評估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授信流程中加強環境和社會的風險管理。
碳交易中的中介服務
碳交易方面,早期我國金融機構開展碳金融服務主要是為CDM(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提供直接和間接融資、參與經核證的減排量(CER)的交易和提供相關的中介服務等。作為《京都議定書》規定的非“附件1”國家,我國可以通過參與CDM項目用溫室氣體減排量向發達國家出售來換取資金和技術。雖然碳排放交易體系還處于發展初級階段,但其巨大的市場潛力催生了各地的交易平臺。2008年以來,我國已經建立起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三大環境交易中心以及湖北環境資源交易所、長沙環境資源交易所、昆明環境能源交易所等地方性的交易平臺。對此,商業銀行也紛紛試水,2011年,興業銀行發放國內首筆碳資產抵押貸款、排污權抵押貸款,開立國內首筆碳交付保函等排放權金融業務。并與上海、湖北、廣東等地的交易所合作提供排放權交易和清算等服務,對外推出排放權抵押貸款、減排項目融資、CER履約擔保等一攬子產品和服務。
與碳排放掛鉤的理財產品
商業銀行還根據客戶開展節能減排項目需要,以及根據客戶融資、財務管理、資本運作等經營活動需要提供專業化的分析、方案設計等咨詢服務。除此之外,還提供與碳排放掛鉤的理財產品。2007年,平安銀行(原深圳發展銀行)推出國內首款與二氧化碳排放權掛鉤的理財產品;2008年,浦發銀行推出國內首個《綠色信貸綜合金融服務方案》,旨在為促進低碳經濟發展提供和推廣金融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