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實現精準扶貧
精準扶貧,對實現到2020年如期完成《綱要》確定的扶貧開發戰略目標,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真正實現精準扶貧既要轉變扶貧開發的觀念,更要改革不適應精準扶貧需要的管理制度和政策,處理好精準扶貧中一些重大關系,建立和完善精準扶貧的組織和工作機制。
正確理解精準扶貧的內涵和精髓。精準扶貧戰略提出以后,一些地方出現了對精準扶貧理解簡單化、教條化的現象。簡單認為精準扶貧就是在短期內幫助扶貧對象增加收入,更有甚者誤以為將扶貧資金直接發給認定的扶貧對象,幫助其將收入提升到扶貧標準之上就是精準扶貧。這些誤解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精準扶貧概念和行動上的混亂。事實上,精準扶貧的精髓和內涵是全面扶貧、科學扶貧、高質量扶貧、高效扶貧和持續脫貧的有機統一。也就是說,要全面實現《綱要》確定的扶貧開發目標;按照減貧和扶貧管理的內在規律來規劃和實施扶貧;高質量實施扶貧開發項目和干預措施;提高和改善扶貧資源的減貧效果,減少“跑、冒、漏、滴”;提高扶貧對象的能力和脫貧可持續性。
改革不適應精準扶貧需要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改革不適應精準扶貧需要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建立權責對等、管理高效、相互銜接和協調的精準扶貧管理制度及相應的政策體系,是實現精準扶貧的根本保障。首先,需要改變目前“九龍治水”的管理體制,嚴格實行和加強扶貧開發由中央統籌、省負總責、縣抓落實的管理體制以及黨政一把手負總責的扶貧開發工作責任制;其次,統籌扶貧相關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在扶貧重點縣率先實行減少專項轉移支付增加一般轉移支付;再次,改革不適應精準扶貧的資金、項目管理體制,賦予基層更多的決策和實施管理權。
處理好精準扶貧工作中存在的幾個重要關系。首先,兼顧貧困戶增收和《綱要》確定的其它扶貧開發目標與任務。穩定增加貧困戶收入是精準扶貧的重點和難點,無疑需要采取更有效的舉措來幫助貧困戶增收。但是,同樣不能忘記,無論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還是實現《綱要》確定的戰略目標和任務,都要求在精準扶貧過程中,同步關注扶貧對象的住房、飲水、交通、教育、醫療和社會保障等方面。其次,權衡扶貧開發速度和質量的關系,注重扶貧開發的質量和脫貧可持續性。精準扶貧的確有加快減貧速度的意思,但并不意味著要追求沒有質量的高速度。此前,我們有過深刻的教訓,如2002年全國確定了14.8萬個扶貧重點村,并利用近10年時間實施了包括“整村推進”在內的一系列扶貧措施,2014年全國又重新識別出12.9萬個重點村。即便存在標準差異和新生貧困問題,總體上還是可以判斷,新認定重點村中多數曾出現在2002年的名單當中。出現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各級在扶貧開發中更多地關注扶貧開發的速度,而對扶貧質量和脫貧的可持續性關注不夠。再次,堅持政府主導,同時重視扶貧過程中貧困戶和貧困社區的參與。政府主導是我國扶貧開發戰略的基本特點。在精準扶貧中,政府會繼續發揮主導作用,在扶貧規劃、資源安排、實施和管理方面發揮基礎作用。同時,在扶貧對象識別和致貧原因診斷、扶貧計劃、扶貧項目和措施的實施和管理中,要充分發揮貧困戶和貧困社區的作用。最后,堅持扶貧到戶,同時根據致貧原因兼顧貧困區域開發。扶貧到戶是精準扶貧的內在要求。但是,扶貧到戶不能簡單地等同于將扶貧資源直接分配給貧困戶。受扶貧對象自身條件和致貧原因的影響,在一些條件下,將扶貧資源直接交給貧困戶,不一定真正能夠實現扶貧對象的持續減貧,甚至也不一定比通過其他間接方式扶持受益更多。因此,精準扶貧既要強調扶貧到戶,同時也要根據致貧原因兼顧貧困區域的開發,在條件適宜的地區積極實行產業鏈扶貧。
建立和完善精準扶貧的組織管理和工作機制。與以前的扶貧方式相比,精準扶貧不僅是一種新的扶貧思路和理念,同時也要求建構新的更有效的組織管理和工作機制:首先,確定地方黨委和政府首長作為各地精準扶貧的第一責任人,完善和強化貧困縣考核制度;其次,建立和完善權責對等的扶貧工作組織和管理體系;第三,根據需要、能力和責任并重的原則,建立精準扶貧工作隊伍,確保精準扶貧工作必需的人力和經費。
(本文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