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級貪腐的主要原因
體制機制缺陷
在我國,村干部不屬于國家公務員體系,針對官員和國家公務員的法律法規和黨內紀律條例往往無法約束村干部的行為。例如,國家對官員和公務員有不允許經商的規定限制,而對村干部卻沒有相應限制,即使鄉鎮有內部文件規定,也不能起到嚴格的約束作用。而且,有的鄉鎮為了發展村級經濟,提倡讓先富裕起來的能人擔任村干部,這導致一些村干部利用經商名義將村集體資產占為己有。另外,有關涉農腐敗案件的司法解釋缺失,農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身份性質難以認定,加上案件管轄分工不明確等因素,都導致“蟻貪”得不到有效遏制。
目前,村民自治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著理想與現實的反差。實施村民自治制度的目的是提高村民的政治主體意識和政治參與意識,以最大限度地調動農民的積極性與主體性,確保村民通過有效的形式真正享有管理基層地方事務的權力,保證農民群眾真正享有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管理權和監督權。但是在實際運作中,村民自治往往演化為“村委會自治”,進而演化為村委會“一把手自治”,這就為一些村干部利用手中的權力大搞尋租活動創造了便利。
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和法治建設相對滯后
一方面,農村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遠遠少于城鎮,一些村干部缺乏法治觀念,沒有形成法治思維,甚至理所當然地認為“在村里我就是法、我一人說了算”。另一方面,農村的法治人才隊伍缺失,基層治理機制尚待完善,還沒有構建起力量下沉和重心下移的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機制。通過有效的制度設計建立一支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農村改革、推動農村經濟發展、化解農村矛盾、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村干部隊伍,促使他們自覺守法、努力學法、嚴格執法,推動農村各項工作走上制度化和法治化軌道,依然任重而道遠。
農村社會的特殊性
首先,按照費孝通的研究,中國農村社會是一個熟人社會,宗族關系在鄉村權力系統中占了重要部分。一些村干部利用人們的宗法血緣觀念,培植能為自己所用的宗族勢力,結成團伙操縱村級政權。其次,中國農村人口的整體文化素質與城市人口相比尚有差距,據統計,目前占全國人口大約四分之一的文盲和半文盲大多集中在農村。文化程度相對較高的農村勞動力大量流向城市和其他發達地區務工經商,進一步削弱了農村地區人口的整體文化素質,這種狀況嚴重影響村民自治制度的實施。再次,受傳統封建專制文化的影響,農民往往將鄉村治理寄希望于好的村干部,缺乏主體意識和民主習慣,不善于行使自治的民主權利。我國農村社會的這些特殊因素都容易導致涉農腐敗。
治理村級腐敗的主要對策
201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堅決查處發生在農民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向涉農腐敗亮出了利劍。國家治理的根基在鄉村,治理涉農腐敗是一項系統工程,主要應從三個方面著手:以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斬斷“蟻貪”的手腳;以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堵塞“蟻貪”的通道;以農村法治型黨組織建設鏟除“蟻貪”的洞穴。
以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斬斷“蟻貪”的手腳
社會主義民主的核心是人民當家作主。鄧小平同志說過,沒有民主,就沒有社會主義。沒有民主,村干部就會淡化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意識,在村民面前以“主人”自居,忘記了自己的公仆身份,將手中的權力當作為自己牟取私利的工具,將人民群眾排斥在村務管理之外,使權力失去監督制約。沒有民主,村民的主人翁身份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和充分彰顯,也不能主動行使自己作為鄉村生活主人的權利,更無法對村干部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絕對的權力之所以會導致絕對的腐敗,就在于民主政治建設的落后。只有加強農村的民主政治建設,進行常態化的民主政治宣傳動員,使村民自治不僅掛在嘴上、寫在紙上、貼在墻上,更要切實地落實到行動上,依靠真正的民主政治建設,讓權力回歸為人民服務的本質,使“蟻貪”無法伸出手腳。
以農村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堵塞“蟻貪”的通道
政治文明的根本在于制度文明,而制度文明的重點是權力文明。要對權力運行機制予以科學的制度設計,防止權力被濫用和出現權力異化。涉農腐敗的“蟻貪”行為是權力不透明導致權力野蠻的表現。只有促進村干部牢固樹立科學的權力文明觀,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促使權力在科學、民主和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在燦爛的陽光下運行,才能防止權力野蠻現象發生。為此,要認真落實農村地區廣大黨員、人民群眾的選擇權和選舉權,健全對村干部的問責和罷免機制,對包括撤職、罷免在內的各項制度進行完善,通過推行陽光村務和陽光黨務,使鄉村基層干部的權力始終在陽光下行使。同時要推行權力的分解和制約,加強對權力的監督。在權力監督問題上,不能就監督談監督,而要從分權制約的角度來看權力監督問題。凡涉及農村黨員和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在決策前要廣泛征求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并以適當方式反饋或者公布意見采納情況。
以農村法治型黨組織建設鏟除“蟻貪”的洞穴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黨的基層組織是團結帶領群眾貫徹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落實黨的任務的戰斗堡壘”,要“健全黨的基層組織體系,加強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 加強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的根本是法治建設,從法治型黨組織建設入手,積極探索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的成長規律。嚴格遵照黨章、黨紀、黨規和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隊伍建設的長效機制,包括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完善培養教育機制,強化監督考核機制,健全激勵保障機制,完善述職述廉機制,實現“選拔、培養、監督、保障”的一體化和體系化。同時,進一步加強村級財務和涉農資金的審計制度、涉農資金的專賬管理制度、涉農資金的審批支付制度以及管理涉農資金的會計、出納等人員的業務培訓考核制度,加大查處涉農職務犯罪力度,嚴懲涉農職務犯罪,以達到震懾的效果。只有這樣,才能夯實黨執政的農村基層組織基礎,全面提升農村基層黨組織帶頭人隊伍以依法辦事為重點的綜合能力,推動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從而徹底鏟除“蟻貪”的巢穴。
(本文作者為蘇州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江蘇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研究基地特聘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