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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實名制的利與弊(2)

核心提示: 網絡實名制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防止交易欺詐;有利于讓網民謹言慎行,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從而能建構更加和諧的網絡環境。但是,它對于那些真正想實施網絡違法行為者來說,基本是無效的;而且增大了企業的負擔,為個人信息的非法利用提供了條件。

網絡實名制對真正想實施網絡違法行為者基本無效

在我國,包括網絡實名制在內的身份核查制度,其核心是通過要求用戶在辦理業務過程中提供身份證或其復印件來實現的。在現實空間中,個人在辦理金融、電信、保險等業務過程中,一般會被要求出示身份證。但由于人們在觀念和法律上把身份證信息視為個人隱私,強調其保密性,立法缺乏對身份證使用過程中比對環節的規范要求,因此,在辦理各種業務時,商家往往不會嚴格比對持證人和身份證信息是否一致,大多是簡單地讓業務辦理者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并以保留的身份證復印件作為比對的證據。這種做法不僅為很多假冒和盜用他人身份證辦理電信、手機、保險等業務埋下了隱患,而且也使后來以此為基礎的網絡實名制的實施效果大打折扣。

由此可見,目前的這種以所謂的手機實名制或(附帶)要求用戶提供身份證號碼或復印件為基礎的網絡實名制,其功能的實現只有對于一般比較誠實的社會公眾才有意義,而對于一些試圖違法乃至犯罪者而言,基本上是沒有多大意義的。目前,網絡欺詐、垃圾信息、騷擾電話等問題依然大量存在的事實,也說明了現行網絡實名制的功能沒有像預設那樣“完美”。

不僅如此,網絡實名制還具有以下缺點:

一是增大了企業的負擔。從企業角度來看,實名制的實施加大了企業對用戶身份信息管理的風險和負擔。目前,利用公民身份信息實施犯罪者中,有相當一部分是通過攻擊企業網絡信息系統來獲取用戶身份信息等非法手段來實現的。因此,為了保障用戶的身份信息安全,企業不得不加大投入。而一旦出現了所謂的信息泄露問題,企業也將因此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是為個人信息的非法利用提供了條件。在我國,利用電話號碼發送垃圾短信、撥打騷擾電話,利用電子郵箱地址發送垃圾短信,利用他人的身份證信息實施身份假冒和欺詐行為都十分嚴重。這些問題大多是與實名制實施后個人信息的非法買賣、非法披露和非法搜集有關。

網絡實名制并不是治理網絡亂象的最有效方法

我國推行網絡實名制的直接動因在于,網絡實名制有利于互聯網治理,即方便治理用戶賬號亂象、低俗有害信息等污染網絡生態的網絡亂象。事實上,網絡實名制并不是治理我國目前廣泛存在的網絡亂象的最有效方法。考慮到網絡自身的開放性、高效性特點,互聯網上的違法侵權信息一旦產生,其后續傳播就很難有效控制;考慮到單個網絡用戶在互聯網信息的發布、傳播行為往往離不開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的參與作用,因此,應該充分發揮那些對網絡信息發布行為具有原始控制能力的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對違法、侵權信息發布行為的積極預防和控制作用。簡言之,對于違法侵權信息治理的最好方法就是采取事先預防,而不是現行立法中不加區分地要求所有中介服務提供者承擔的事后救濟(義務)制度。網絡中介服務提供者包括網絡接入服務提供者、域名解析服務提供者、傳輸通道提供者、網絡信息發布或交流平臺提供者、信息存儲空間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等。在這些中介之中,只有諸如論壇、BBS、貼吧等平臺提供者才對信息發布行為具有技術控制能力,而其他中介服務提供者則只能對用戶信息的后續傳播行為具有幫助作用。因此,立法上應該區分兩類不同的中介服務提供者并分別“苛”以不同的義務,對于前者“苛”以事先審查義務;對于后者只能“苛”以事后監督義務。

具體來說,就是要求那些對網絡信息的制作、發布行為具有控制能力的中介服務提供者承擔事先審查義務,讓那些顯而易見的違法侵權信息發布行為通過其事先審查而得到預防;對于那些難以識別其違法或侵權性的信息,則要求網絡中介提供者承擔事后審查義務(即所謂的“通知-刪除”)來阻止其進一步傳播和擴散。這樣,既可以凈化網絡生態環境,又可以避免網絡實名制所帶來的缺陷。

實際上,網絡實名制只應該在電子商務中的商家注冊中強制實行。這樣,能夠避免網絡欺詐,有利于保護消費者權益。至于消費者是否適用實名制,未來的立法只能鼓勵和提倡,而不應該強制。

(作者為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亞太網絡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員)

【注釋】

①《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3月1日施行(全文)》,新華網,2015年2月4日。

責編/劉瑞一 美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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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夏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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