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由于將社會公眾共同歷史記憶作為民法上的善良風俗對待,關涉社會道德的法律化,這就必須對其內涵和外延給予嚴格的界定。首先須嚴格地界定能夠作為善良風俗對待的社會道德的范圍。為了防止社會道德的“泛法律化”,維持法律與道德之間最為基本的邊界,保證二者分別在不同的角度上對社會生活發揮調整作用,必須將能夠上升為善良風俗的社會道德嚴格限定于符合主流價值觀的共同歷史記憶。至于何為主流價值觀,筆者認為,凡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同或相符的價值觀都可認定為主流價值觀,與之不同或相反的價值觀不宜作為主流價值觀對待。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應被抽象地理解和運用,而是要特別關注其社會主義的性質和方向,以防止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泛價值觀”的處理,從而難以管控道德“泛法律化”的范圍和程度。
其次須嚴格地限定將共同歷史記憶作為善良風俗對待的法律意義。將社會公眾的符合主流價值觀的共同歷史記憶作為民法上的善良風俗對待,仍須遵守公序良俗原則作為民法基本原則的一般功能和作用,不能在民法范圍之外不適當地擴大善良風俗原則的功能和作用。換言之,那些符合主流價值的共同歷史記憶能否成為民法上的善良風俗,就其法律效力的來源觀察,應該是審判機關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權的產物,是法官在案件審理活動中適用公序良俗原則的結果,它只能在訴訟活動中產生,不能離開訴訟活動而任由民事活動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單方面地給予認定。在這種意義上,它是一種裁判規則。同時,就法律適用的結果觀察,尚不能得出結論說,與社會公眾的符合主流價值觀的共同歷史記憶不符或相反的行為,便是民法上無效的行為。因為,與之不符或相反的所有行為,并非都是具有民事行為意義的行為。只有面對具有民法意義的行為,將符合主流價值觀的共同歷史記憶作為善良風俗對待方才具有法律意義。也唯有如此,方能彰顯出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歷史虛無主義自身所應具有的邏輯自洽性,不至于損害最為基本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歷史經驗已經告訴我們,任何一個國家、社會或民族,若是要實現強大富足,厲行法治是不二選擇。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分析、判斷、解決已有、現有或將有的社會問題,是法治社會之下社會公眾都應具有的共通能力,現階段對歷史虛無主義的反對也不例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歷史虛無主義的意義就在于此。同時還必須指明的是,歷史虛無主義本身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和實踐也有一定的損害。在這個意義上,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歷史虛無主義,也就成為社會主義法學研究和法治的一項義務了。
(作者單位:蘭州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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