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國內金融市場不斷發展壯大,金融衍生品給金融市場帶來了巨大的收益回報,不過對潛在的金融風險并沒有科學合理的監管對策,依舊存在很大的風險監管問題。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的大背景之下,國內金融市場必須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管,制定合理降低風險的對策,促進國內的金融衍生品市場健康持續穩定地發展。
【關鍵詞】金融衍生品 風險監管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金融衍生品是指金融市場在開拓創新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新的金融產物,又被稱作為衍生工具或者是衍生證券。金融衍生品在金融市場上既具備分散風險的功能,又有放大風險的可能性。在一定的情況下,金融衍生品可以分割、轉移風險,但是投機風險也會在一定程度上集中,從而會出現連鎖反應,降低市場的流動性,從而引起金融危機。也就是說,從本質上來講的話,金融衍生品只是單純地轉移了風險,并沒有降低風險。因此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管問題必須引起重視,時刻警惕可能爆發的危機,制定對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問題的解決對策,防止資產泡沫的產生帶來的不利影響。
金融衍生品風險成因
企業以及金融機構為了獲得利潤、規避金融風險,選擇進行金融衍生品的投資,因此就產生了金融衍生品市場。在金融衍生品市場上,進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過程非常復雜,資金本身充滿了隱蔽性,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本身就很大。1994年,巴塞爾銀行的管理委員會發表了一篇名為“衍生工具風險管理指南”的文章,指出在金融衍生品市場的風險主要分為五大類,分別是來自自由市場的風險、交易雙方信用風險、交易過程操作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以及法律法規方面的風險。由于市場經濟在發展過程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商品的價格可能會出現與實體經濟相背離的情況,金融市場也是如此,當金融衍生品的價格與實體經濟的發展出現重大偏差情況時,那么交易風險就開始積聚。①在超過某一個臨界點的時候,參與到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一方或者雙方為了規避風險,會在很集中的一段時間內進行大量交易,從而會導致金融衍生品的市場風險被無限放大。金融衍生品自身具備杠桿性質和聯動性質,就會帶動金融衍生品的其他風險連帶爆發,后果是交易參與者的全面虧損,甚至破產,從而引起金融市場的動蕩,爆發全面危機。
依托實體經濟的金融體系非常脆弱,金融交易的雙方甚至多方都是非理性行為下進行的,這就導致了金融衍生品的價格和價值規律出現一些相悖之處,金融衍生品的價格波動隨機性非常大,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爆發,會沿著一定的路徑傳導,擴大其影響范圍。這種風險的傳導路徑一般是:金融衍生品代理機構內部風險爆發傳遞到參與交易雙方甚至多方機構再向局部市場傳遞最后演變為全球性的金融市場的危機。其實這也是全球性金融危機爆發的一個原因,金融市場的特殊性以及金融衍生品價格隨機性導致了潛在風險的無限放大。
金融衍生品的風險監管問題分析
在金融市場上,金融衍生品是一個能夠獲得高收益的產品,同時也伴隨著很高的風險。金融衍生品自其產生之后一直保持著高速發展的態勢,但是對整個金融市場體系來說存在非常大的風險,隨時可能會導致區域性甚至是全球性的金融危機。早已經發生過許多的因為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導致的全球性的經濟危機,針對這種隨時會爆發的潛伏風險危機,世界上目前有三種比較典型的市場監管體制,分別是美國、英國以及日本這三個國家制定的專門針對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的市場體制:集中立法、自我管理以及金融行政。
美國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集中立法模式,政府參與過多。和金融衍生產品相關的金融交易最早始于美國,這種金融市場的規模以及影響力在全球范圍內都是最大的。美國采取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的模式是集中立法、多頭管理的模式。關于其集中立法的主要體現就是《1936年期貨交易法》、《1974年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法》以及《1978年的期貨交易法》等諸多法律文件。以及后來的1982年、1986年和1989年不斷地調整這些法規的具體內容,1992年的期貨交易規則法案具有里程碑意義,明確了各個市場監管部門的重要職責和各個部門所負責的相關領域,從而為金融市場的穩定以及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障。②除此之外,美國的多頭管理也是其市場監管體制的重要體現,主要針對的是不同種類的金融衍生產品交付給不同單獨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具體分工如下:聯邦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監管的部分是期貨市場;聯邦證券委員會監管的是證券市場;聯邦儲備委員以及貨幣監理署在審核銀行的市場準入權,專門針對商業銀行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進行監管。無論是集中立法模式,還是多頭管理,都突出了美國政府在金融衍生產品之中的作用。
這種對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模式可憑借其完備的法規體系來實現監管的權威性以及嚴密性,創造更加公正客觀的金融市場的外部監管環境。但是政府的政策以及管理部門的管理措施與金融市場的發展和創新是不同步的,政府獲取信息會滯后,監管的程度和作用往往會落后于市場變化,也就是說不能全面地預測和控制金融市場的風險,監管很可能會失去作用。
英國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的自我管理模式,市場太過自由。與美國相同的是,英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形成也相對較早,在20世紀70年代,英國金融市場就已經推出了金融期權產品,隨后進入高速發展的階段。③在英國的金融市場上針對金融衍生產品監管的只有一個部門,即金融服務局。這個部門的存在除了是針對整個金融市場上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交易監管之外,更多的是為了強調在金融市場上,監管部門是無法取代市場的,金融市場的風險以及危機需要企業在市場經營和交易之中感知并進行主動承擔。事實上,在英國的金融市場監管體系之中交易所的自我監管才是核心的重要組成部分。
英國的金融衍生品風險市場的自我監管主要內容包括:首先,審核批準之后才可以擁有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會員的權力,在擁有了會員身份和權力之后可以向交易所傳遞交易的指令和信息;其次,對涉及到金融衍生品的合約進行嚴格的監管;再次,需要對和金融衍生品相關的各種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管;最后,需要對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公平透明性進行監管,還要對金融衍生品交易過程中各個主體出現的各種問題進行監管,剔除有違法行為的會員等各方面內容。
這種自我管理的模式是過度地依賴金融機構的自律,有其獨特的優勢:監管部門接近市場,對市場交易信息可以快速獲取,對市場異象可以及時掌握,執行效率更高,針對性更強。但是存在嚴重的監管問題:沒有強大的法律法規作為監管實施的保障,金融腐敗非常容易滋生,而且監管評判的主觀因素參雜太多,會產生不公平競爭,并且在全球化大背景之下,金融衍生品的監管效果會被降低。
日本的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的金融行政模式。從1985年的債券期貨之后,日本開始了金融衍生品行業的發展,并且發展速度非常之快。日本針對金融衍生產品市場交易監管的模式是行政金融,主要是指這種金融衍生品的風險完全交由政府部門進行監管。也就是指的大藏省和日本銀行對金融市場上從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代理機構全權監管,金融交易市場則交由金融監管廳去負責監管。④部門分工不同,各個部門協調監管,共同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大藏省主要負責定期檢查金融市場上參與交易的金融機構,及時地發現交易過程中的問題,采取應急措施加強對風險的防范和控制;日本銀行主要負責抽查那些在日本銀行開過戶的金融機構,對其資質進行審核,防止泡沫產生;金融監管廳負責的是對金融市場的檢查,加強會計監督的力度,限制交易所的交易保證金的最低額度。⑤這種管理模式分工明確,協調便利。但是其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權威性的管理機構統一指揮,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摩擦容易導致部門矛盾,監管的效果和力度會大大折扣。
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對策分析
自從金融衍生品出現之后,呈現了快速的發展。其在風險管理和價格發現等多個方面發揮了非常重要的積極作用,但是由于自身的隱蔽性風險等因素而導致了諸多的交易事故。許多大型的金融機構以及企業在經受不住風險的打擊,宣布破產,淡出市場。
表1:20世紀90年代全球范圍內金融衍生品交易風險事故表
不僅如此,這些金融機構的交易事故會引起整個金融市場的動蕩,從而導致全球范圍內的金融危機。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就是活生生的例子,此次危機由一種名為泰銖遠期合約的產品引起,最終演變為整個東南亞的金融危機,對區域經濟發展造成了很大的損失。因此必須要加強對金融衍生品風險的監管,制定合理的監管策略顯得非常的重要。
混合策略制定。首先,建模以及假設。假設投資機構與市場監管的機構同時為“理性的自然人”,雙方的行為特點是受到市場的約束條件影響的,雙方共同的目標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市場監管部門的正常效用使用U來表示,假設市場違規行為出現之后未及時發現與查處,從而造成一定的損失,此時就會給監管部門帶來負面效用,使用字母D來表示;將違規的投資機構所產生的監管成本用C1來表示,而針對那些未違規的投資機構所產生的監管成本用C2來表示,通常都是C1>C2;假設監管部門對市場進行抽查監管的概率為p,監管有成效的概率為Y,成功之后給予的激勵記作N,且監管抽查是隨機的;將操作部門違規操作的概率記作q,違規沒有被發現的既得利益記作I1,罰款記作F,未違法的記得利益記作I2,則在博弈論的前提下可以得出表2矩陣。
表2:部門與操作部門之間的行為矩陣
其次,需要對混合策略的情形進行判斷討論。第一種情形是假設結果是最優決策下的監管部門的預期效益分析。監管部門的預期效益計算公式為:EU=pq(U-C1+YN)+p(1-q)(U-C2)+(1-p)q(U-D)+(1-p)(1-q)U。在這個公式之中常數有:U、D、C1、C2、Y、N、F、I1、I2。那么就可算出預期效益值,從而可看出決定監管部門監管與否的是風險操作部門違規的概率。第二種情形是假設最優決策下的風險操作部門預期收益。操作部門的預期收益公式為:EV=pq(I1-YF)+q(1-p)I1+(1-q)pI2+(1-q)(1-p)I2。同理也是操作部門會根據監管部門的監管次數與概率來選擇違規投資還是正常投資。
最后,依據對兩種情形的分析可得出混合策略。當監管機構的監管頻率大于一定值的時候,則操作部門應該選擇的最優策略就是正常的守法操作;當概率小于一定值的時候,選擇的最優策略就會變為違規操作;因此需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建設,使得監管部門的壓力之下,操作部門向合法操作進行改善。當操作部門的違規概率大于一定值的時候,那么監管部門會加強監管力度;但是概率小于一定數值的時候,監管部門就會出現疏于監管的現象;因此需要監管部門配合其他部門加強對操縱部門的控制和管理,加大監管力度,降低金融市場波動風險。
加強對監管部門的法律法規約束。加強對金融衍生品監管法規的制定,明確監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在制定法律法規的時候要注重明確監管部門的法律地位,明確監管部門的管理職責和范圍,引導其制定完善的監管措施,明確其監管不力的法律責任。⑥除此之外,還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監管實施的保證規則,以此規則來保證監管部門順利實行對金融衍生品以及交易市場上的操作機構與部門的強有力的監管,形成有效的控制以及約束機制。對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結算制度要進行公開明確,保證監管部門的監管內容的準確性,規定結算機構參與到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之中,發揮出結算系統對金融市場的機制約束作用,規避虧損累積引發的風險。不僅如此,還應該明確負責各個級別的金融衍生品市場監管部門的責任以及義務,對交易所、等級機構等多個部門與機構的權力以及應該履行的義務都要一一明確,不能含糊不清。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一個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與健全的金融交易制度。這些都是保證監管部門全面監管金融市場操作部門的前提,可以為監管部門的監管創造良好的基礎條件和環境。
加強對操作部門的自我監督與管理。一方面,從高層進行改革,要求高層管理主動建立起適當的金融交易市場控制系統,貫徹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全面規定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種類、交易的數量以及交易本金的限額等諸多信息,要求其慎重選擇產品的類型和品種。另一方面,對操作部門的內部要加強控制,嚴格規范金融衍生品的交易程序,實施分權措施,規定嚴格的階層業務權限,嚴厲懲處越權越級的交易操作行為;操作機構內部需要設定專門針對風險管理以及監管的部門,將參與操作交易的人員的交易記錄等各種與金融衍生品交易相關的信息進行記錄備案;交易完成之后,對各項數據進行分析,預測潛在的風險,設立風險預測監控部門,直接對決策層負責,直接反饋交易情況與市場反應情況,從而降低因為對市場遲鈍而造成的信息失靈,規避潛在的風險。
綜上所述,金融衍生品風險對金融市場的影響非常 大,對其風險的監管非常必要。金融衍生品風險監控能夠有效地控制金融系統的潛在風險,提升運行效率,維護穩定和安全,最大程度保障公眾權益。各國金融衍生品監管部門機構,應不斷地開拓監管模式,開展跨國跨區域合作,實現金融衍生品風險監管成本最低化和規模效益,促進金融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作者為銅仁學院社會發展學院副教授)
【注釋】
①王晶晶:“中國金融衍生品監管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
②徐建明:“我國商業銀行金融衍生品信用風險管理分析”,山東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年。
③韓洋:“危機以來國際金融監管制度的法律問題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4年。
④林琳:“關于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思考”,西南財經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年。
⑤李芃芃:“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監管及中國監管體系重構設想”,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1年。
⑥周瑩:“后危機時代金融衍生品監管的新發展”,《品牌》,2015年第8期,第178頁。
責編/韓露(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