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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社區法律糾紛產生的基本原因分析

【摘要】糾紛根源于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和文化價值觀念沖突,城市化社區人員身份復雜、倫理道德缺失引起了這些沖突,而社區治理結構缺陷、治理手段空缺和社會資本積累不足,不能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這些沖突,產生了糾紛。根源性沖突、引起沖突和產生糾紛的這些情況就是城市化社區法律糾紛產生的基本原因。

【關鍵詞】城市化社區 法律糾紛 基本原因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城市化進程中,社區成了法律糾紛的集中地,多種法律糾紛交織在一起,發生頻率高,數量多,原因復雜。應緊密結合社區發展變化的實際情況,研究法律糾紛產生的基本原因,以便有效地控制、預防和解決糾紛。

城市化社區法律糾紛產生的根源

公私利益沖突。只要有人類存在,就有人的各種各樣的利益,就有人們之間的利益沖突。利益沖突首先與社會的生產資料和資源的分配方式及其結果直接相關。①根據沖突利益的來源和對象,可以將城市化社區利益沖突劃分為公共利益沖突、私人利益沖突以及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沖突。第一,公共利益沖突。糾紛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資源的稀缺性。②城市化進程中,社區由“生存型”向“發展型”轉變,人們在解決了溫飽問題之后,對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需求越來越多,但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還存在著“量少”、“質劣”、“分配不公”的問題,不能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發展需要,供需矛盾突出,使公共利益管理、分配組織或者個人,在對公共利益進行管理、分配過程當中,與社區公共利益享有者之間產生了沖突,包括公共產品沖突和公共服務沖突。公共產品是利用公共資源生產建造的公營造物,因它們具有稀缺性,人們為了能夠享用這些公營造物或者在享用這些公營造物的過程當中,與社區公營造物的管理、分配組織或者個人產生沖突,按照公營造物的種類可以分為經濟適用房與廉租房享用沖突、公共空間與公共設施享用沖突以及公共水、電、氣、熱享用沖突等。公共服務是為保障社區居民的基本生活或者提高社區居民的生活質量,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各種幫助或便利,包括醫療衛生服務、就業幫助服務、社會保障服務、社區救助服務等方面,由于這些服務資源存在不充分、質量不高、分配不均衡、與居民需求的匹配度低等問題,社區居民為了能夠享受這些公共服務或者在享受這些公共服務的過程當中,與社區公共服務的管理、分配組織或者個人產生沖突。第二,私人利益沖突。私人利益沖突是發生在私法組織、居民和其他人員之間,以私人產品和私人服務為對象而產生的各種沖突,包括私人產品沖突和私人服務沖突。私人產品沖突是私人營造物在占有、使用、收益、處分過程當中產生的各種沖突,按照私營造物的種類,可以分為婚姻家庭財產沖突、房屋買賣沖突、房屋租賃沖突、共同共有物沖突、民間借款沖突等。私人服務沖突是在私人服務過程當中,服務提供者與服務接受者之間產生的各種沖突,按照服務內容可以劃分為物業服務沖突、家政服務沖突、勞動合同服務沖突、私人醫療服務沖突等。第三,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沖突。社區是人們共同居住的區域,有各種利益主體,有公共利益,也有私人利益,會出現為了公共利益而影響私人利益的情況,在公共利益管理者與私人利益擁有者之間產生各種沖突,從公共利益管理的事項來看,包括政府房屋征收、計劃生育管理、環境衛生管理、流動人口管理、社會治安管理等方面的沖突。城市化進程中,原來社區成員之間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公共利益沖突與私人利益沖突以及絕對利益沖突與相對利益沖突交織并存,它們共同成為城市化社區法律糾紛產生的利益根源。

文化價值觀念沖突。文化價值觀念是人類行為的基本原因,是社會成員用來評價是非善惡的基本準則。統一整合的文化價值觀念是協調社會整體行動的思想基礎,多元零散的文化價值觀念是誘發社會沖突的意識根源。在城市化社區這個地方,人們來自有著不同文化價值觀念的社會群體和地理區域,傳統文化價值觀念與現代文化價值觀念、本土文化價值觀念與外來文化價值觀念、大眾文化價值觀念與精英文化價值觀念交織并存、激烈碰撞,從觀念到制度層面動搖了社區賴以建立社會秩序的文化根基,社區原有的文化價值觀念失去了效力,現有的文化價值觀念零散雜亂而又不成體系,形成新的統一整合的文化價值觀念還有待時日,社區進入了新舊交替、多元文化價值觀念震蕩并存的時期。“……面對文化震蕩,人們會因在極短的時間內承受較多的變化之后,而感到壓力重重,暈頭轉向。”③生活在城市化社區的人們,難以依據自己已有的認知經驗合理而準確地認同某一文化價值觀念體系,陷入無以參照、無以歸附的困難境地,認知失調,行為失范,社會適應能力下降,產生心理上的困惑和行為上的對抗現象。④處于心理困惑和行為對抗中的人們,在處理社區公共事務、公益事業和日常生活時,不能形成處理這些事務的統一意見,也沒有評價是非善惡的同一標準,他們都以自己的文化價值觀念為指導,與他人進行博弈,在碰撞、矛盾中選擇,與他人產生沖突。

城市化社區法律糾紛的誘發因素

人口成份復雜。人是社會關系的載體,人性差異是在人們的社會交往過程當中引發矛盾沖突的原因。城市化進程中,社區人們來自不同的國家、民族、地域,他們各有自己的人性特點,引發矛盾沖突不可避免。從社區人口構成來看,沖突主要發生在農村人與城市人、外來人與本地人以及不同民族人之間。第一,農村人與城市人沖突。城市化的過程也是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的過程以及農民市民化的過程,農民市民化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包括農民社會身份和職業的轉變、居住空間的地域轉移以及角色意識、思想觀念、社會權利、行為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變遷,是農民角色群體向市民角色群體的整體轉型。農民轉變為合格的市民需要經歷一定的時間和過程,在這個時間和過程當中,雖然他們的身份、職業和居住空間變成了城里人,但是由于人們思想觀念具有滯后性的特點,他們還在用農村人的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處理在城市中遇到的各種問題,這種處理問題的方式不為城里人所接受,如相互之間不能理解或者包容,就會產生矛盾、沖突。第二,外來人與本地人沖突。外來人從自己的家鄉來到他鄉居住、工作、學習、生活,受到他鄉地方政府和本地人的制度歧視、管理歧視、意識歧視和生活歧視。戶藉制度的門檻、用工制度的壁壘、利益呼聲的沉默等制度歧視,把外來人推向了城市生活的邊緣地帶;衛生管理、綜合管理、治安聯防管理等都把外來人作為重點管理和收取各種費用的對象;一些本地人認為,這片土地是“本地人”的,好處利益本地人優先享用,他們在經濟活動中極力維護本地居民“熟人社會”的經濟地位,不讓外來人平等分享公共資源;一些本地人沒有遠見和勇氣容忍外來人享受與本地人一樣的生活,不包容外來人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方式,在日常生活中將這些外來人拒之門外。這些歧視造成了“社會拒人、心理貶人、權利虧人、文化傷人”的社會排斥現象,排斥造成隔閡,給外來人社會成員留下了深深的心理傷痕。⑤這些心理傷痕導致有外來人的社會聚居區動蕩不安,在外來人與本地人之間產生矛盾、沖突、糾紛。第三,不同民族人員沖突。城市化的過程也是多民族化的過程,城市化改變了社區的民族聚居形式,形成了多民族交錯雜居的居住格局。多民族居民在社區這一地域范圍內交流與互動、吸納與融合,共同參與社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建設,促進著社區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在社區各項事業的建設過程當中,各民族成員,一方面,共同協作與廣泛交流,增進相互之間的感情與理解,建立融洽的民族關系;另一方面,由于文化、習慣、宗教、意識、利益存在著差異,也產生了許多矛盾、沖突。

倫理道德缺失。“倫”、“理”與“道德”構成中國完整的傳統倫理道德體系。⑥倫理道德體系有紀律要素、利他因素和自律因素,主要用于具有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的熟人之間,依靠社會輿論、傳統習慣和內在信念來維系傳統社會秩序。中國社會正處于轉型時期,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傳統倫理道德體系受到了經濟利益關系的猛烈撞擊;“熟人社會”向“生人社會”轉變,倫理道德體系失去了發揮作用的社會關系基礎,失去了權威性和神圣性,沒有了外在的紀律約束和內在的心理強制作用,人們喪失了利他的自我犧牲精神而追求個人的利益。在這個時期,與計劃經濟和“熟人社會”相適應的傳統倫理道德體系失去了規范作用,與市場經濟和“生人社會”相適應的倫理道德體系還在構建過程當中,出現了倫理道德缺失的情況。沒有統一的倫理道德規范基礎,人們不顧及他人、集體、社會利益而追求自已的利益,強勢群體不顧及弱勢群體的利益而追求小團體的利益,個人之間、群體之間的矛盾沖突加劇。

城市化社區法律糾紛的失控因素

社區治理結構缺陷。多年來,中國城市社區發展的制度路徑是一種依附于公有制再分配體系的“單位制”社區,單位制使“社區從地方性區位中解放出來,成為國家行政化的細胞直接面對國家的監控。”⑦這種全能管理制度造成一個嚴重后果,社區被強大的行政體系控制,內部缺乏多元的協調機制,使社區發展和國家控制之間存在真空,當體制和社會發生急劇變遷時,社區就處于非常混亂和復雜的狀況。⑧應對社區混亂和復雜的狀況,必須構建適應體制和社會發展變遷需要的社區治理結構體系。社區治理結構體系就是將社區所有利益相關者都納入到治理主體中來,明確他們的角色功能定位和相互之間的關系,讓他們共同致力于社區的公共事務管理和公益事業服務,解決社區存在的各種問題,維護和諧穩定的社區秩序。但是,從社區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目前的社區治理結構體系還存在一些問題,其主要是遺漏了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這兩個利益相關主體。業主委員會是在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基礎上產生的、維護業主合法權益的自治組織,它代表業主與社區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公司及其它社區組織共同決定社區的重大事項,而業主因有建筑物區所有權擁有者的身份,是社區的主人,從業主委員會的代表主體資格和在社區治理事務中發揮的作用來看,其理應成為社區治理結構中的主體。物業服務公司是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聘請來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商事組織,從事保安、保潔、綠化、房屋及設施設備養護、車輛管理等物業管理服務,這些管理服務的部分內容也屬于社區衛生、治安、環境的治理范圍,從管理服務的內容來看,其也應納入到社區治理主體中來。但遺憾的是,現有的社區治理結構并沒有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納入其中,它們成為社區治理的“旁觀者”。⑨一方面,現行政策法律規定側重于基層政府和社區居民委員會對業主委員會的“指導”、“監督”和“規范”,幾乎沒有涉及到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在社區治理中的地位、職能、作用及與其他社區治理主體之間的關系。另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政策法律規定規范社區主體在社區治理過程當中的權責關系,社區居民委員會、社區工作站、社區服務站等組織專注于政府委托辦理的事項,它們在社區公共事務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當中,與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協調溝通較少,而將這兩個主體排除在了社區治理結構之外。實際上,無論從理論上來說還是從實踐需要來看,業主委員會都是社區重要事項的參與決策者,物業服務公司是社區公共事務和公共服務的管理提供者,沒有它們參與到社區治理結構體系中來,不能有效地解決社區在發展過程當中出現的各種問題,也不能實現有效治理。

社區治理手段空缺。民間社會規范、基層行政組織單位和法律制度規范是我國基層社會的主要治理手段,民間社會規范是傳統封閉熟人基層社會的主要治理手段,基層行政組織單位是基層行政組織單位管轄區域范圍內社會的主要治理手段,法律制度規范是現代開放生人基層社會的主要治理手段。城市化進程中,我國基層社會由傳統封閉“熟人社會”向現代開放“生人社會”轉變,由行政組織單位管理體制向社區自我治理體制轉變,由禮俗社會向法理社會轉變。在這轉變的過程當中,民間社會規范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社會治理結構在解體,逐漸失去了規范約束效力和治理權威,慢慢從人們的心目中淡出,法律制度規范賴以存在的社會基礎和社會治理結構正在形成,對基層社會的規范約束效力和權威性逐漸增強,慢慢進入人們的心目中,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將要成為治理基層社會的主要手段。法律治理轉型期的基層社會,一方面,需要解決與原來治理手段在治理同一對象中的協調問題,面對新出現的社會治理問題,需要經歷一個實踐探索階段,完整系統的法律制度一時還難以建立起來。另一方面,由于思想意識往往滯后于經濟社會的發展,人們習慣于接受原來的治理手段,法律制度還不能很快成為調整人們之間社會關系的自覺行為規范。原來的治理手段失去了規范效力,完整系統的法律規范還沒有建立起來,現有的法律規范不能得到基層社會成員普遍自覺遵守,出現了治理手段的空缺。沒有有效的治理手段,人們沒有了行事的統一標準,無法指引自己的行為,也無法預測他人如何行為,因而經常發生矛盾、沖突和糾紛。

社會資本積累不足。信任、規范、網絡這些社會資本是社會共同體的粘合劑,是構建社會秩序的優質資源。傳統基層社會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社會資本,這些社會資本增強了基層社會群體的凝聚力,構建著良好的社會秩序。城市化進程中,基層社區人口流動性增強,松動了網絡社會資本的節點,人們變得陌生起來,關系逐漸疏遠,相互信任難以建立起來,也難以形成社會資本規范。沒有社會資本維持公共道德要求的正常社會交往行為,而出現了利已主義行為、機會主義行為和違反規范的行為,人們沒有了安全感和歸屬感,沒有了向心力和凝聚力,在從事政治、經濟、社會活動中,大多會選擇對抗而不是合作,矛盾沖突較多。

(作者單位:南昌理工學院;本文系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城市化進程中的社區法律糾紛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4BFX070)

【注釋】

①趙旭東:《糾紛與糾紛解決原論》,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2頁。

②沈恒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原理與實務》,廈門大學出版社,2005年,第35頁。

③[美]托夫勒:《第三次浪潮》,北京:三聯書店,1984年,第78頁。

④王金云:“人的心理沖突與矛盾產生根源剖析”,《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5期。

⑤詹勇:“本地人與外來務工人員摩擦事件的分析”,《人民日報》,2011年6月15日。

⑥韓建磊,趙慶杰:“道德失范與陌生人的倫理缺失”,《南昌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4期。

⑦呂傳振:“從單位制到社區制—國家與社會治理的空間轉換”,《北京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9期。

⑧閆臻:“從社區利益沖突看社區治理中的制度缺失問題—以BJ市社區為例”,《蘭州學刊》,2009年第8期。

⑨陳家喜:“反思中國城市社區治理結構—基于合作治理的理論視角”,《武漢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1期。

責編 /王坤娜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原因分析   糾紛   法律   社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