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主導建立以社會組織為主體的民間金融風險監控體系
建立專業、綜合性金融風險管控機構。河北省民間金融機構缺乏有效市場準入和行為監督,造成大量金融中介在自身不具備風險防控能力的條件下從事民間融資業務。而風險防控是金融業發展的底線,因此需要由政府主導,并通過其強制力構建金融風險管控體系,將民間融資監管納入銀行監管體系中,從而降低我國“影子銀行”運行風險,保證系統性風險在可控的范圍內。
對民間金融機構的監管具體可從兩個方面進行。首先,由人民銀行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本省新設立的民間金融機構進行市場準入監管,重點是對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人員組成和注冊程序進行審查,全省金融監管當局制定民間金融機構統一的最低資本充足率、注冊資本金數額,并比照商業銀行監管方法對其進行核算。不同類型的民間金融機構風險和經營方式不同,因此應在設立最低基礎上進行差別化調整,針對高風險、高杠桿率的融資擔保等機構,適當提高準入門檻,做到防患于未然。其次,對民間融資過程進行監督。民間融資具有隱蔽性,必須陽光化方能進行有效的風險防范,因此應借鑒銀行監管的經驗,通過存貸比、資產負債率、壞賬率等指標構建基本風險評估機制,并逐漸建立民間金融機構風險監測系統。目前河北省民間融資機構的準入主要由地方金融辦負責,從監管能力和監管技術兩方面看,都不適合作為民間融資主管單位,必須由人民銀行和銀監會等專業的金融監管部門進行監管。
建立政府監督、社會運作的融資主體評級機構。民間借貸市場之所以利率高企,除市場流動性不足外,信息的不對稱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目前,河北省乃至全國在民間融資領域都尚未形成一個有效的民間信用評級機制。資金的供給方在提供資金之前,不能通過民間融資信用評級機制了解資金需求方資信狀況和償債能力,對放款的回收很難產生合理預期,不得不通過提高利率規避風險。
融資主體信用評級必須始終在政府嚴格監管下進行,但評級機構須為社會自治下的第三方機構。在這個過程中,應明確政府和評級機構權責歸屬,既要確保評級過程的公正性,又要保證評級結果的有效性。在評級機制構建中,應重點考慮評級機構的選擇問題。民間融資信用評級機構必須由具有良好評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政府可參照對債券信用評級機構的選擇過程進行選擇,全面了解評級機構的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指標設置情況,并針對河北省不同地區產業集群的群體信用給予服務型建議,第三方評級機構必須對評級結果負責。
構建政府、市場相配合的河北省經濟社會征信平臺。民間融資究其本質,是信用條件下的資金拆借,政府若想對民間融資各方面全面系統檢測,必須對各主體信用進行調查,因此,在有效的信用評級機構設立后,還要搭建全省經濟社會征信平臺和登記系統,不僅要約束資金需求者行為,也要約束資金供給者行為。在征信體系構建中,征信主體的選擇是首要解決的問題。根據國際經驗,征信主體往往分成政府主導和市場主導兩類。以美國為代表的一部分國家主張通過純市場化手段進行征信,征信機構獨立于政府。以法國為代表的部分國家則強調政府征信的重要性。在法國,征信機構只存在于國營征信機構。
政府主導的征信系統主要負責全省企業和個人基本信用記錄,如個人基本信息、職業、家庭狀況、收入、信貸記錄等,以便政府充分了解債務人的基本信用情況。此層次重點應處理好個人隱私權和信用數據收集的矛盾,不允許任何超越個人隱私權的信用信息披露。在基本信用征集完畢后,應采取社會自治的征信系統,以行業自治性組織為主體,針對該行業所必須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和披露。這樣既可保證公權力有效滲透至信用體系,又給予不同行業充分的自主性選擇,保證了征信體系的靈活和高效,使資金供求雙方在最大程度上實現信息的對稱。在征信體系搭建完畢后,政府應出臺相關征信制度法規,盡快將征信制度用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確,保障信用征集的強制性。
建立社會自治組織參與的交易規則和管理辦法
在交易領域,協調政府管制和社會自治的關鍵是明確何種交易需要政府強制規范。為充分保障交易的效率,政府應只對交易的宏觀原則和需要打擊的交易行為進行規制,采取負面清單制度,保證“無禁止即自由”的治理理念。而社會自治機構則應根據本行業發展特點,制定相應的行業內交易規則。在糾紛解決上,應采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政府推動相關法規制定,而行業自治機構負責簡單糾紛的調解和協調
制定社會自治組織參與的民間融資交易規范。民間融資具有隱蔽性,長期以來各地尚無通用的市場規范,從而使河北省民間融資方式混亂,交易規則欠明晰。與政府管制相比,民間金融行業內社會自治組織對于本行業的交易通則、規范和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的慣例更加了解,因此,針對交易領域的民間金融管控需由社會自治組織參與,而政府則需對行業自治組織進行合法性審核和宏觀管控或給予服務型行政指導。
在河北省2014年民間融資糾紛中,自然人之間或非融資機構法人間借貸糾紛所占比例最高。在民間借貸領域以信用和承諾作為僅有的擔保,依靠熟人間的人情關系進行借貸,借貸雙方甚至沒有有效的借款合同。針對上述融資方式的監管,應首先成立相關行業自治組織,對交易的程序、擔保規則等進行詳細的規范,政府則應側重服務型行政干預。政府服務型行政干預類似于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定期的窗口指導,雖然不直接影響被指導主體行為,但政府指導具有較高的公信力,足以達到提示和指導的目的。
制定《河北省民間融資管理辦法》。民間融資糾紛解決應以多元化為原則。從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上看,河北省解決民間融資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刑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和規章分散于不同法律位階,且不同法律間存在沖突和界限模糊的現象。在上述諸多立法缺陷并存的背景下,在此原則指引下,政府作為政府規章的制定機關,應充分行使其規章制定權限,借鑒溫州模式經驗,并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河北省民間融資管理辦法》,厘清合法融資和非法集資邊界,規范民間金融機構審查登記制度,明確各種法律禁止的非法轉貸、非法經營和沖突交易等行為,在利率市場化的基礎上明確民間借貸利率,明晰法人間借貸是否合法。法律在約束交易雙方行為的同時,還應約束政府行為,分配金融監管、風險監測和預警的責任歸屬,制定完善的追責機制。
(作者分別為河北金融學院法律系副教授,河北金融學院副教授;本文系2015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邯鄲房企融資危機對河北省管控民間融資的借鑒及對策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HB15FX034)
責編 /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