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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司法專門化:綠色發展新路徑

核心提示: 增強公共法律服務的有效、精確和多元化供給,各地亟需補齊的一塊短板,即實現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從而為環境保護、生態文明、綠色發展撐好法律“保護傘”。

【摘要】增強公共法律服務的有效、精確和多元化供給,各地亟需補齊的一塊短板,即實現環境資源司法專門化,從而為環境保護、生態文明、綠色發展撐好法律“保護傘”。

【關鍵詞】環境司法 司法發展 司法改革 【中圖分類號】DF8 【文獻標識碼】A

環境司法專門化:漸成全球司法發展的新趨勢

環境司法專門化,主要指通過設立環境法庭/環境法院等專門性機構、配置專門性的環境資源類審判訴訟模式,以提高環境資源類司法的專業性的司法改革探索。

從國際層面觀察,環境類法庭自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出現并迅速發展。據不完全統計,2010年, 美國、新西蘭、澳大利亞、瑞典、比利時、印度、科威特、南非等40多個國家已建立了380多個專門化的環境審判組織,專門審理環境案件,有效應對環境法律糾紛。這些機構分為兩大類,第一類設在行政系統內,屬于行政機構,如美國環保署內設有行政法院專門審理環境行政糾紛案件;上世紀80年代國會更是授予環保局全面、永久的法律調查執行權。第二類設在法院系統內,性質屬于司法機構。如新西蘭、澳大利亞、瑞典、印度、韓國、巴基斯坦、西班牙、芬蘭等國。這類機構又分為:其一,獨立的環境法院,如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的土地與環境法院等;其二,專門的環境法庭(如水、土地、生態、森林、礦業等專門法庭),菲律賓在全國法院系統內設立的117個綠色法庭以及泰國在最高法院設立的環境法庭等;其三,設立環保合議庭甚至是專門的環境法官,如韓國甚至專門設有針對環保的特別司法警察,專門對相應的環境污染與破壞展開調查。

從我國的實踐探索看,2004年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正式成立環保巡回法庭、河北省晉州市成立的專門環保法庭。不過其主要作用在于協助環境執法。2007年貴陽清鎮法院最早成立專門的環境保護庭,專審環境案件,真正意義上揭開我國環保法庭專門化建設的序幕。其后云南、江蘇、海南、貴州、福建、廣東等16個省、直轄市的高院、中院和基層法院也相繼設立了環境法庭或環境審判委員會。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掛牌成立。2015年11月,全國已有20個省、直轄市設立有456個環境保護法庭、審判庭、合議庭或巡回法庭。實踐證明此舉有利于提升環境司法的專業化、技術化,克服審理的隨意性、盲目性。從整體發展過程不難看出,專門性的審判組織形態呈現多樣化的趨勢,同時也打破了傳統審判組織的模式——即打破行政區劃的劃分,環境民事案件、環境行政案件與環境刑事案件也從原先的審判職能部門里面劃分給專門的環境審判組織進行審理。

環境司法專門化:有效解決我國環境糾紛的新路子

1997年3月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設了破壞環境資源罪,使環境犯罪被正式確定下來。環境案件往往涉及經濟社會各個方面和不同主體、不同權屬,具有公法私法交融特性,而傳統民事、刑事、行政分立的審判模式不能適應環境司法的復合性特點。此外,環境案件的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交叉,目前不協調的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機制,既不利于環境公益保護,也不利于保護個人環境權益,甚至出現以公益之名排除私益訴訟情況。面對復雜的環境糾紛,須改革傳統審判機構模式,創新設立專門性環境審判機構,同時合理配置審判資源,為有效解決環境糾紛提供專門化的司法保障。

環境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一段時期以來,公民對環境案件司法介入不足、違法成本偏低和執行效果不理想等問題反映較多。在近年的各地各級“兩會”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就建立環境資源專業化審判機制不斷提出議案和提案。從某省信訪情況看,在近年信訪量顯著下降之下,環境信訪量仍在上升,2014年達89781件,同比上升50.74%;2015年上半年,全省環境信訪比去年同期增13.11%,從側面表明環境問題依舊嚴峻,環境司法專門化是民意所向、刻不容緩。

環境司法專門化:新常態下司法改革的新作為

在“十三五”時期和今后很長時期,我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任重道遠。隨著環境治理和生態保護的深入推進,環境司法制度需與之相匹配,設立專門“環境法庭”以強化對環境不法行為的查處和審判。實踐證明此舉有利于提升環境司法的專業化、技術化,克服審理的隨意性、盲目性。相對于我國當前環境司法保護呈現薄弱的境況,環境案件的特殊性與復雜性,更是對環境司法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

增設環境法庭、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走向深入,與法有據,適時可行。這是在綠色發展理念引領下,我國司法改革新常態推進中的內在要求,適時而且可行。

從專門化的推進進程看,自軍事、鐵路和森林、海事等專門性法院的設立,到少年審判庭、知識產權審判庭、金融審判庭與知識產權法院的配置,再到各地不斷推進的環境法庭建設,我國的司法專門化進程正在不斷地推進。與此同時,在環境司法的專門化實踐探索中,也呈現出不斷深入的跡象。這標志著在全球環境司法專門化背景下、特別是全面依法治國戰略的實施,我國在環境資源司法保護上邁出重大步伐。

環境司法專門化:保障綠色發展的新路徑

在新形勢、新任務面前,全面落實五大發展理念,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深入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實施,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背景下的我國法治建設提出更高要求。第一,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環境法庭的設置與管轄,應著眼加快建立有效約束建設開發行為和促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的生態文明法律制度,強化生態環境損害法律責任的追究。在環境司法探索成熟的省份,可在中、高級人民法院設立環境法庭;高院環境法庭主要負責重大復雜的跨區域環境法律案件及二審工作;基層法院可設環保審判委員會。鑒于環境法律問題的強專業性,各級可根據需要,設立環保審判專家咨詢委員會。在當前條件下,為增強可操作性,可依現行法院設置體系配置環境法庭。在出現跨區域環保糾紛案件時,發揮巡回法庭作用或依據省高院指定管轄。并在此基礎上,整合環境法庭受案范圍,推進“三審合一”審判模式運行。

第二,建立健全環境公益訴訟機制。環境公益訴訟機制的完善進一步放開原告主體資格,是其中重要一環。擴大環境訴訟原告主體資格范圍,是加強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的有效措施。從世界各國的環境法發展來看,環境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擴大是趨勢。因此,須在深化我國環境司法的專門化改革中,加以進一步推進。借鑒域外經驗,逐步將檢察機關、各級環保行政職能部門、環保組織等納入原告主體范圍,充分調動各方的環境公益保護積極性。

第三,專職化配備環境司法審判人員。環境司法審判需要審判人員的環保法律知識與環境科學知識的專業化。著眼完善環境法庭審判人員的知識結構,可從兩條途徑完善環境法庭審判人員的知識結構:一是選擇及培訓環境法官。選任法官充分考慮其知識背景與從業經歷,優先選擇具備環境法律知識或曾審理過環境案件的審判人員。加強法官的專業性環境司法技能培訓,取得相應資格,促進其“法律+環保”的能力復合。二是組建環境資源類“外腦”人才庫,拓展環境專家參與環境司法的途徑。鑒于環境法律問題專業性強,各級法院可依需要設立環境審判專家咨詢委員會,或讓環境專家以人民陪審員身份直接參與案件審判,為提高環境司法質量助力。

第四,優化執行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一是建立環境執法聯動新模式。二是強化“互聯網+”時代下的信息公開。三是加強宣傳教育。進而實現環境司法專門化的“機構、機制、程序、理論、隊伍”的五位一體,為推進綠色發展,促進生態文明走向新時代撐好司法“保護傘”。

(作者分別為寧波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導;浙江省人民政府參事、作家)

【參考文獻】

①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人民日報》,2015年11月4日。

責編/高驪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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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申唯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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