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7月,中央軍委直屬隊發給朱德的黨費繳納登記表。
新中國成立初期,中共中南直屬機關委員會制作的黨費證封面。
黨員交納黨費比例
(均為稅后月收入)
汶川地震發生后,全國共有4550多萬黨員交納“特殊黨費”97.3億元,分別投入四川、甘肅、陜西、重慶、云南5個省市災區。
交納黨費是黨員應盡義務,也是黨員加強黨性觀念的基本體現。做好黨費工作,是黨組織的一項經常性任務,也是加強黨員教育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黨一直高度重視黨費工作,在不同歷史時期都有專門黨費收繳管理方面的文件規定,這些規定不斷完善發展,形成了我們黨特有的黨費制度。歷經90多年的發展,黨費制度依然發揮著凝聚黨的力量、規范黨的組織、堅定黨的信仰的重要作用。
從建黨至新中國成立
黨費制度始于二大
1922年,黨的二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是黨成立后的第一個黨章。二大黨章列有“經費”專章,這是我們黨關于黨費制度的最早規定。二大黨章明確規定了黨員交納黨費的標準、收支權限和紀律要求。二大黨章要求:“本黨一切經費收支,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支配之。”作為一項紀律,二大黨章嚴格規定,黨員“欠繳黨費三個月”必須開除之。三大、四大、五大黨章基本上延續了二大黨章關于黨費的規定,只是對具體的黨費標準作了適當調整。從五大黨章開始,交納黨費成為黨員的基本義務,并在歷次黨章中加以強調。
六大黨章沒有確定黨員繳納黨費的標準,但在六大后,1928年11月,中共中央發出《中央通告第18號——合理分配黨的經費的幾個原則》,明確規定了黨費使用的幾個基本原則,并附有中央征收黨費的標準。1938年,中共中央發出《關于征收黨費的通知》,明確規定了不同情況交納黨費的具體要求,并首次規定了黨費報告制度,指出:“黨部應負責將每月黨費收齊交地方黨部取得收據,并向上級機關報告。”1941年,《中央關于黨費的決定》對黨員交納黨費標準作出詳細規定,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并首次對黨費的性質、用途、交納方法和檢查等作出具體規定。
七大黨章規定:“各地黨員及候補黨員應繳黨費數額,由各省委、邊區黨委或其他相當的黨委規定實行之”。此后,黨費的征收標準因地而異。
1949年6月,中央組織部出臺《關于繳納黨費辦法的暫行規定》,初步統一了黨費收繳標準,明確了黨費的使用范圍,重申了黨費報告制度,改變了使用權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規定“黨員所繳黨費,暫作為黨員教育之補助經費,由縣委或相當于縣委以上黨委處理之”,并對農村黨員作出更符合實際的具體規定。
民主革命時期,我們黨處在復雜多變的革命戰爭環境中,黨費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納標準上,雖然還處在初創和探索時期,但這一制度不斷增加了廣大黨員為黨盡義務的意識和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