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法規體系是黨內治理法治化的制度載體,依法執政需要良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和國家法律體系,要求我們首先跳脫“國家法中心主義”和傳統黨建理論的思維定勢,立足法治一般規律和中國政治現實,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高度去認識二者及其相互關系。同時,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也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協調、不銜接和不一致的問題,亟需予以解決。十八屆四中全會將黨內法規體系與法律規范體系涵括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并要求注重二者的“銜接和協調”,為完善兩個規范體系、處理兩個規范體系關系提出了適切的“頂層設計”,有必要在此認識基礎上進一步研究其實現路徑。
(本文系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理論和實踐創新研究”和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國人大議事規則研究”的成果,項目編號分別為:14JZD003、15CFX014;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蘇紹龍是本文的共同作者)
注釋
①參見《中共中央關于廢除國民黨的六法全書與確定解放區的司法原則的指示》(1949年2月28日)。
②結合《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和《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的規定,梳理以往實踐情況,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制定的唯一的黨內法規即為黨章;特別地,依據黨章,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有權“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黨史上兩次全國代表會議中,1955年3月召開的全國代表會議曾通過《中國共產黨全國代表會議關于成立黨的中央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的決議》(現已失效);中央委員會制定黨內法規較少,影響較大的如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絕大多數中央黨內法規由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會制定。中央軍委及其政治工作機關較為特殊,上述兩個條例均在附則中授權其“依照本條例的基本精神”制定軍隊黨內法規。
③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央紀委有權制定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無權制定準則、條例,此處的“紀檢條規”是沿用紀檢系統的習慣用法。
④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第22條第3項、第4項和第5項規定,并未限定必須以會議形式進行審批。《中國共產黨河北省委員會黨內法規制定細則》第26條第3項規定:“應當由省委發布的其他省委黨內法規,根據情況由省委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批準,或者按規定程序報送省委書記審查批準”?!秲让晒抛灾螀^黨內法規制定規則》第21條規定:“以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文件發布的黨內法規,按照規定程序報送簽批,由自治區黨委主要領導同志批準。”
⑤參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26條。
⑥參見毛澤東《在擴大的中央工作會議上的講話》(1962年1月30日),《中共中央文件》中發〔66〕103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召開會議聽取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工作匯報聽取中央書記處工作報告》,《人民日報》,2016年1月8日,第1版。
⑦《制定條例》第7條規定:“制定黨內法規應當遵循下列原則:……(三)遵守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規定……”第21條規定:“審議批準機關收到黨內法規草案后,交由所屬負責法規工作的機構進行審核。主要審核以下內容:……(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第28條規定:“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發布的黨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責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銷:……(二)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的……”《備案規定》第7條規定:“中央辦公廳對報送中央備案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主要審查以下內容:……(二)是否同憲法和法律不一致……”。
⑧參見《紀律處分條例》第110條和第127條。
⑨2015年5月18日至22日,中央統戰工作會議召開,會上對該條例作了說明,并部署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
10例如,通過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黨紀法規庫”檢索,名稱含有“程序”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僅有2件,且均為紀檢程序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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