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公共問責制度建設,形成制度管權機制。公共問責機制的建設是一項具有系統性和全局性的工程,需要一套涵蓋制度設計、制度執行等多個方面的問責制度作保障。為了實現“制度管權”,政府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強化公共問責制度的建設:
一是落實權力清單制度,依法界定政府職權。公開“權力清單”是實現公共權力透明化、避免權力暗箱操作的重要前提。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權力清單制度,強調依法界定政府權力和部門權力,實現“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政治建設新目標,落實“清權、減權、制權、曬權”等環節,為實現權責公開、權責統一奠定基礎。此外,我國還應對公共管理的方式、公共事務的開展流程以及崗位的權責范圍等進行明確的規定,提高公共權力運行的透明化和規范化程度⑦。
二是擴大信息公開范圍,推動權力透明化。我國應深入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高公共權力運行信息公開的“質”和“量”。同時,還應盡快完善黨務、政務的信息公開制度,并針對公共權力運行信息建立問責制度和糾錯制度,從制度上提高問責信息的透明化程度。
三是建立雙向多維問責途徑,提高異體問責力度。政府應結合360度績效責任理論,提高問責主體和問責對象的多元化,并建立雙向、多維的問責途徑,在完善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的垂直問責程序的基礎上,擴大政協、人大以及社會公民等方面的異體問責,并建立下級對上級的問責機制,合理提高問責機制的雙向性和外部性,提高對運行公共權力的約束。
四是完善責任追究制度,落實“責任到人”。美國學者Kevin P.Kearns認為,公共服務供給體系具有松散性和多元性,為了落實責任制,應結合委托—代理理論,通過競爭性投標、績效合同、授權質量控制、結果測量、項目評估和獨立財政審計等責任手段,將責任落實到個人,以促進“權責統一”的實現⑧。我國應建立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罷免制度、引咎辭職制度等,形成系統的監督制約制度體系,優化公共權力運行的秩序。
推動公共問責信息公開,形成透明化權力運行。信息公開是公共權力透明化的前提,也是將公共問責落到實處的基礎。政府應尊重和維護公眾的知情權,讓公眾能夠通過便捷的途徑了解政府應該做什么、正在做什么以及獲得什么結果、產生什么效益。通過提高信息透明程度,政府及各機構成員對公共權力的行使將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使得公共問責有了實質意義。
其一,以治理透明化為核心理念。政府應樹立“開放政府”這一治理透明化的理念,去除以往神秘感和神圣感,從思想根源上尊重公民知曉政府職能工作及運作程序的權利,并形成主動公布、主動解釋的責任理念,從行動上擴展信息發布渠道和公民監督渠道,從以往的暗箱操作轉向權力運行公開化,提高政府職務、權責、流程等信息的透明化⑨。
其二,以維護公眾知情權為主要目的。政府在執行政務公開的過程中,應轉變以往的任務式、應付式的信息公開做法,尤其是提高對公民關心的熱點問題、民生問題、危機事件的信息公開程度,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這將更深入地激活和擴大公民的參與權和監督權,推動公共權力運行的透明化。
其三,以數字化技術為重要手段。政府在落實信息公開制度時應充分引入現代信息技術,擴大信息公開渠道,讓更多的公民能夠參與到公共問責之中。各級政府應積極完善信息通訊技術相關的軟硬件設備,結合本地信息公開情況建立電子政務系統,并劃分不同的模塊和欄目,清晰、明確地將公共權力運行的信息發布到電子平臺中,降低公民了解信息的時間成本和工具成本。此外,政府還應充分利用新媒體技術,在微信、微博、論壇等新媒體平臺建立公眾賬號,擴大官方信息發布渠道,提高與公民信息交流、反饋的效率,推動信息利用的最大化⑩。
擴大公民問責參與渠道,強化民主問責基礎。公民參與使公共問責實現約束,有賴于不斷擴大以權利制約權力,進而形成公共權力運行公開化的全民監督網。政府應為公民提供更多的機會,讓他們能夠通過合法渠道參與制定公共政策和為政府提供信息,提高公共問責機制的民主性。其中,可通過以下方式擴大公民問責參與渠道:
一是強化公民的問責意識和能力。我國應在基礎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等方面滲透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提高公民對公共問責的認識和重視,并在課程教育和社會實踐中了解公共問責的實踐途徑,切實提高參與公共問責的能力,實現有效問責。
二是建立健全公民問責的制度體系。政府應提高公共問責的民主性和暢通性,完善聽證制度、說明理由制度以及相關程序,形成具有可行性的公民監督問責機制,切實保障公民參與公共問責的權利。
三是拓寬公民公共問責的渠道。政府在完善原有問責渠道的基礎上,還應積極擴展網絡問責,充分發揮其成本低、門檻低、時空局限小、問責效果明顯等優勢。其中,政府可將網絡化信息渠道與網絡化問責渠道結合起來,例如借助微信、微博等新媒體平臺公開信息,同時參與信息的評價反饋環節,深入了解網絡輿論,形成新媒體問責渠道,及時回應公民通過網絡途徑反饋的問責信息,激活公民公共問責。
結語
為了建設“透明政府”、“責任政府”,推進國家治理能力的現代化,政府應重視公共權力運行透明化這一主線,并主動接受來自內部及外部的監督、約束,切實改變公共權力運行不公開、不公正、不規范以及政府機關不作為、不負責的問題。為此應充分重視和分析當前我國存在的公共問責問題,如法治化水平較低、問責信息不對稱和民主體制不完善等,并結合我國國情,從法治建設、制度建設、信息公開、民主參與等方面探索完善公共問責機制的有效途徑,形成信息透明、權責統一、制度民主、程序規范的公共問責機制,全面提高我國公共權力運行的透明性和規范性。
(作者單位:蘭州城市學院)
【注釋】
①鄭石橋:“公共問責機制和政府內部審計:理論框架和案例分析”,《會計之友》,2012年第19期,第16~21頁。
②Francis J. Jr. Leazes. Public Accountability: Is It a Private Responsibility?.Administration and Society, 1997:395~412.
③Robert D. Behn. Rethinking Democratic Accountability. Brookings Institution, 2000:7.
④曾保根:“基本公共服務問責機制創新的四維構想”,《中州學刊》,2013年第5期,第10~14頁。
⑤方俊,曹惠民:“構建基于公眾參與的政府績效問責機制”,《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年第4期,第384~389頁。
⑥周葉中:“論重大行政決策問責機制的構建”,《廣東社會科學》,2015年第2期,第222~235頁。
⑦錢再見:“國家治理進程中的政府公信力及其提升路徑研究—基于公共權力視角的考察”,《學習論壇》,2015年第8期,第43~47頁。
⑧Kevin P.Kearns. Managing for Accountability: Preserving the Public Trust in Public and Nonprofit Organization .San Francisco, CA: Jossey-Bass, 1998:37.
⑨錢再見,高曉霞:“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公共問責困境研究—以公共權力運行公開化為視角”,《天津行政學院學報》,2015年第2期,第3~12頁。
⑩鐘俊,聶鑫:“服務型政府構建中的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實現途徑探析”,《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年第3期,第225~229頁。
責編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