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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離職動力來源分析(2)

—論政府改革推動力與社會發展吸引力的作用

官員辭職中潛藏的權錢交換以及過濾制度設計

有觀點質疑,官員辭職既然是正常的職業流動現象,為何離職官員集中涌向企業,而不是流向其他的社會行業?官員的確辭職后大多數都是以開辦企業、擔任企業高管等方式從商,鮮有人從事社會公益、科研教育或者文學藝術等其他崗位。據長江新聞統計,十八大以來主動辭職的35名官員,只有4人分別選擇了務農、醫學、教育、文藝作為他們的新職業④,而其余官員都統一進入企業。在官員辭職從商的背后是否隱藏著權錢交易?官商轉換的動機似乎并不那么真切,原因還是源于官員職業的特殊性:作為中國社會掌握著國家資源的少數群體,崗位職責決定了他們有權力來處置這些資源,職業身份規定了他們是特定資源的依法“擁有者”,官員成為了公共資源使用位置的占據者。官員作為公人與私人的結合體,在某些情況下是有可能將這些公共資源私人化的,同時通過在機構長期工作時所建立起來的人際關系,還可以基于人情關系的利益聯結從而擴大公共資源私人化的范圍,所以官員身份是一種可以增值牟利的無形資產。這就為企業在與他們交往過程中,通過官員在將公共資源變為個人資產后與之交換,為非法竊取資源收獲利益提供了機會。

雖然官員辭職使自身與職業相分離,似乎附著于官員位置上的資源與權力也隨之消失,但是某些資源卻不是粘合在固定職位上,而是存在于作為位置占據者的個體上,不因離職而立刻消失,相反在一定時期內繼續跟隨個體,比如政府內部的信息資源與個體編織人情網絡與利益鏈的社會資本。這些資源是在任職期間直接或間接獲取或者創造的,官員辭職的權力及時性效應并不能立刻消散資源,相反具有相對的延時性:政府具有監督市場與調控宏觀經濟的職責,官員所接觸到的內部消息往往是還沒有對外公布或者還處在計劃階段的政策信息,即使在官員辭職之后這些信息依然可在后續一定期間內帶來經濟利益;官員因機構內部工作關系結成的人情網絡代表了他的社會資本,社會資本具有很大的符號效用—代表可以隨時發揮價值的潛力。林南認為,社會資本的潛力是“自我在必要時可以激活社會聯系并利用那些資源”⑤,從而使得官員辭職之后一段時期內,還可通過人際關系獲取資源。辭職官員利用這兩類資源繼續達成公共資源私人化的目的,為自己與企業帶來直接的經濟效用。辭職官員獲利的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權力兌換,憑借在職期間運用公權來為企業不法謀取利益,并與企業達成利益上的默契,以轉換資本形式的方法將竊取的資源轉存于企業,等辭職后進入企業以領取薪金的方法來合法實現時間差上的權錢交換,這是辭職官員所擁有的剩余權力。

由于可以利用私化的資源與剩余權力來牟利,所以官員辭職從商往往埋藏了這樣的隱患,從而引起公眾對于離職官員涌入私營企業的擔憂。事實上許多辭職從商的官員被查處的案例也證實了這種猜測,這使得官員辭職經商本來作為一種正常的職業流動變成了違背公德法律的不正當現象,它直接造成了市場不公平競爭,以及權力尋租、期權腐敗等有悖于市場與法治精神的不良風氣。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就是要將權力交還給市場,弱化政府行政權力的影響而讓市場自發調節,然而辭職官員在攜帶私化的公共資源以及剩余權力下海從商后,又變相地將權力重新引入市場,造成了平等交換的經濟秩序被特權群體肆意地破壞,嚴重阻礙市場經濟的正常運行乃至社會的發展。同時官員辭職下海的不法行為所造成的官商勾結、權力期權等腐敗問題,又會損害政府形象、動搖政府公信力,從而對政府變革的推進帶來負面影響。所以官員辭職中的權錢交換直接造成了官員辭職、政府變革以及社會發展之間的良性互動無法持續。

官員辭職從商本來是一種正常的職業選擇,離職官員具有較高的能力、學歷與技術,能夠為市場的活躍與企業的創新帶來裨益。我們不反對官員辭職下海從商,但是至關重要的是如何防范權力進入市場,在確保人才流向企業的同時防止利用剩余權力與私化資源,來潛在地實現以國家利益作為籌碼的權錢交換。關鍵在于制度,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規政策,給官員辭職后的“再就業”行為套上“籠頭”,用嚴密的制度阻斷離職官員的“權力余熱”。⑥

要做到制度設計上的完備,就必須嚴格參照《公務員法》與國家相關政策,在審批程序與限制性規定等方面要落實規則條例,同時對于政策法規中描述比較籠統、范圍限定不明、缺乏操作性的具體條款要加以細化與擴充,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完善:首先,明確辭職審計規定的執行對象。《公務員法》中“公務員離職前,必要時按照規定接受審計”應該理解為,對公務員的辭職必須視為“必要的”審計對象⑦,不因籠統的“必要時”而窄化其執行范圍。其次,細化官員辭職后就業限制的規則,補充實施細則與具體操作程序。比如《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職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其中任職的含義不明晰,應包括正式職務與非正式職務兩種情況,同時“與原工作職務直接相關”的字面表述過于模糊,具體執行起來操作難度較大。再次,完善官員辭職后違反限制規定的處罰措施。《公務員法》中對于在辭職后違反相關條例的人員,規定交由其原先所在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處理,逾期不改正的再交由工商行政管理單位進行經濟處罰。離職官員違反條例的行為可能還涉及到腐敗犯罪,因而不能僅將處罰權交給工商部門,而要由更有權威性、專職性的紀檢監察部門來處理,情節嚴重的還應追加刑事處罰。最后,適時調整辭職官員的經濟補償與優惠政策。市場經濟初期由于國家人才結構向政府傾斜,所以為鼓勵人才流動所采取的優惠補償較高。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力資源配置失衡的問題得到了緩解,政府應該適時地下調補償標準。同時在制定經濟補償與優惠政策時,必須召開聽證會等其他公開形式公布于社會,并交由各級人大來審議。

通過完善制度設計過濾掉離職官員的潛藏資源與剩余權力,切斷權錢交換的利益鏈條同時摒除人情交易的潛在規則,從而阻斷利用權力期權與私攜資源的獲利通道。依靠法律政策的嚴密監督與執行,確保每個進入企業的官員除了個人所擁有的知識與技能等個人資源外,所擁有的社會資本無法兌換成經濟利益,進而使他們從商不再具有特殊優勢只能平等競爭,以此消除權力腐敗的可能進而維持正常的市場秩序,最終推進政府的變革優化與社會的健康發展。

結語

官員辭職現象伴隨著中國社會的轉型發展,每當在制度體系與經濟環境發生波動與變化的時刻,適宜的歷史機遇就會出現從而促使辭職現象的產生。隱藏在背后推動官員辭職的動力,就是政府變革的推動力與社會發展的吸引力。隨著市場經濟的完善,社會發展所起的作用愈加強大,它對政府變革、官員辭職帶來了最為主動與直接的影響,也是構建三方之間良性互動關系的關鍵所在。關于官員辭職中潛在的權錢交換對政府變革、社會發展與官商轉換的正常流動造成的負面影響,通過改進法律政策以此構造過濾權力的制度設計,保證官員辭職能夠作為一種社會的新常態健康地持續,從而政府才能精干優化、邁向現代化,才能為實體經濟發展注入新的驅動力。對于中國而言最重要的是,官員辭職解放了一大批社會急需的人力資源,它有利于幫助人才挖掘自身潛力,促使職業流動自由度的最大化,為各式人才提供最適合體現價值的機遇,最大限度發揮人才的創新能力從而為社會發展持續地帶來活力,而一個國家、一個民族長遠繁榮的關鍵也在于此。

(本文系國家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建構立體形式反腐敗體系研究”成果,項目編號:13JZD013)

【注釋】

①李克誠:“新一波官員下海潮來臨?”,《南風窗》,2014年第8期。

②張偉:“市長梅永紅辭職引發‘官念’大碰撞 官員辭職,一場‘說走就走的’新旅途?”,《中國經濟周刊》,2015年第36頁。

③[英]穆勒:《論自由》,孟凡禮譯,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135~136頁。

④“官員辭職后都去干嘛:從商說書種地”,中華網,2015年8月4日。

⑤[美]林南:《社會資本—關于社會結構與行動的理論》,張磊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3頁。

⑥朱春奎:“為‘辭職下海’套上制度的‘籠頭’”,《社會觀察》,2015年第10期。

⑦龍太江,博嵐嵐:“公務員辭職后的利益沖突問題”,《探索與爭鳴》,2007年第6期。

責編/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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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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