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態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需要德治、法治相輔相成、互補互益的合力保障。通過德治培養國民生態意識、保障生態道德責任機制建立,創造優良社會道德氛圍和輿論環境促進公眾生態覺悟提升;通過法治規范生態文明建設各種行為,全面建立有助于生態文明建設健康發展的制度體系,以制度保障護航生態文明建設全過程。
【關鍵詞】德治 法治 生態文明建設 保障
【中圖分類號】F0 【文獻標識碼】A
從黨的十八大明確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五位一體”建設格局,到十八屆三中全會生態文明體制改革方案確立,再到2015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出臺,以及2015年11月十八屆五中全會決定將生態文明建設寫入“十三五規劃”,政府對生態文明建設的高度重視日益凸顯。生態文明建設作為社會主義建設“五位一體”之一體,其建設狀況和水平直接影響小康社會目標的實現。本文從德治、法治對生態文明建設的導引和服務作用出發,深入探討德治、法治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護航功能與合力保障作用。
德治對生態文明建設的護航功能
德治是運用道德信條、道德精神和道德規范,通過教育引導、榜樣感召、思想自律、輿論譴責等方式,調節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國家間關系,保障良好社會秩序,管理國家事務的治國方略。德治的實施,能夠引導國民確立正確價值觀、道德觀、善惡觀、美丑觀等,塑造國民高尚道德素質,提升道德情操,踐行高尚道德行為。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對德治這一治國方式的有效使用,能夠培育國民生態道德意識,保障生態道德責任機制建立和落實,為生態文明建設創造良好社會道德基礎,護航生態文明建設。
德治能夠培育國民的生態道德意識。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觀念引領著實踐。作為國家建設總部局“五位一體”之一體的生態文明建設,首先要求它的建設主體—政策決策者、國家公務員、企業家、社會公民們,擁有較強生態道德意識和道德覺悟,在意識上烙上生態痕跡和生態烙印,這樣才能使我國社會主義“五位一體”的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這四大建設中都能緊密貫穿生態文明這根紅線,去設定著眼點和著力點。而國民生態道德意識培養,可以依靠德治實施,通過生態文明道德觀的教育和宣傳,借助德治的說服力、勸導力來增強生態文明建設主體的生態道德之心,確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崇尚自然的核心理念,尊重自然規律,不僅對人給予人文主義關懷,而且泛愛萬物,對自然也充滿人文關懷。目前,公民生態道德意識淡薄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中存在的重要問題。公民生態道德意識薄弱,就不會自覺感到對于生態環境的責任,就不會勇于擔當,就不會自覺踐行生態行為,更談不上監督他人的非生態行為了,因而會直接影響著生態文明建設成效。
德治能夠保障生態道德責任機制建立和落實。公民生態道德意識的培育,通過內化道德和自律規范從內在塑造公民的生態型人格,從而護航生態文明建設。然而,當生態道德意識不夠強大時必須要借助外在機制對生態文明建設進行保障,而生態道德責任機制就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外力保障。內外合力,生態文明才能有序全面實現。
所謂生態道德責任機制是鮮明的明確全部參與生態文明建設的各個方面主體,如政府、企業家、個人等所應承擔的道德責任和社會責任,從而保障上述主體對所規定責任的知曉和切實履行。不容否認,當前我國的生態責任機制建立不夠完善和成熟,對各生態責任主體規范不夠詳細,導致生態責任履行出現漏洞,阻礙生態文明建設進行。而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大力推進德治措施,能夠通過對國民的教化功能保障生態道德責任機制建立和落實。
“道德可以讓人們在趨善避惡的引導下更好地理解人的價值以及意義,同時擁有社會理想并敢于承擔責任,引領人們不斷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①生態道德責任主體大體分為政府、企業和個人,三大主體有各自的責任和保障機制。政府作為國家管理機關,應從宏觀上建立完善生態道德責任機制,例如建立相關法規、規章制度。企業是生態道德責任的最重要主體,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企業的責任機制更要完善。個人也要充分認識到自己的生態道德責任,不做危害生態環境的行為。同時個人要從第三方角度對政府和企業的生態道德責任完成情況進行監督,保障生態道德責任得到很好落實。
德治能夠為生態文明建設創造優良社會道德氛圍和輿論環境。生態文明建設要想納入健康快速發展軌道,需要在全社會形成人人崇尚生態文明的良好風尚,需要奠基優良的社會道德基礎為生態文明建設做支撐、做依托,從而導引社會公眾的生態行為取向。符合并有利于生態文明建設的行為得到社會公眾輿論認可、肯定與褒獎,反之則受到社會公眾否定、拒絕和排斥。而在生態文明建設中大力推廣德治,恰恰可以為生態文明建設撐起道德藍天,凈化道德沃土,為生態文明建設形成正確道德引導,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創造道德輿論環境。通過德治的全面實施,不斷提升公民生態道德素質,指引著人們道德的生態化,使人們在道德規范引領下自覺杜絕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對生態破壞者進行教育甚至譴責,從而利用影響人們意識的途徑維護良好的環境。生態道德是意識的指導,是靈魂的指引,是生態文明的關鍵部分,德治能夠讓生態道德進入傳統道德之中,填補傳統道德對于生態部分的缺失,調節人與自然的關系,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
法治對生態文明建設的保障作用
法治相對于德治而言,它是一種更為被國家領導層青睞的治國方略。如果說德治對公民行為的約束是一種軟約束,那么法治則是一種硬約束。德治的社會作用實現僅僅是通過教化功能,而法治社會作用的實現則是把教化功能和懲戒功能集于一身。法治不僅要在思想上用國家法律制度、社會管治制度占領國民頭腦,教化國民約束國民,而且會輔之以強力組織機構保障法的制定、法的實施和公民對法的遵守,推行能夠保障社會的法治秩序。在生態文明建設中,法治的實施可以依靠國家強制力量,來為生態文明建設創建和諧的社會環境,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良性運行,依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通過生態法治擴大法律管轄范圍,保障任何生態行為都有法律管轄,用法治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健康有序推進。
法治能夠將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法治是動態的過程,是對靜態法制的實踐。“法治利用自身獨特的強制力機制調整著生態文明的方方面面”②,法律具有的明確性、穩固性和權威性保障其制度作用的發揮,保障生態文明建設有序進行。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理念,啟示我們生態文明建設也必須依法建設,通過法治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包括生態法律法規制定、生態法實施和公民對生態法遵守各方面,發揮生態立法、生態執法、生態司法的合力保障作用。生態立法,能夠將生態文明上升到憲政高度,由憲法這一根本大法予以確認,保障其法律地位,通過生態立法補充生態法律的空白,完善生態程序性法律,加強法律可操作性,將生態體系全面納入法治范圍;生態執法,可以切實保障生態法規的貫徹實施,對于嚴重危害生態環境的問題,堅決依法處理。生態司法,是對生態執法的有力補充,充當著生態文明堅強的建設后盾,專業化與專門化的生態司法確保生態司法審判機關獨立完成,規范審判統一標準,杜絕地方政府干預,保障生態司法的正確實施和獲得應有效果。
法治能夠促進系統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立。我國生態文明建設始終要求制度護航和維護。從“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提出生態文明制度建設”③,到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加快建立生態文明制度和“建立系統完整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④,再到“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⑤,不斷表明黨和國家對生態文明制度建設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內容不是單一、零打碎敲的,而是要構建成一個系統性制度體系,建立多維、完整、科學的制度體系。包括生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社會制度、文化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以政府為主導的管治制度、公眾參與制度和市場制度等具體制度。而所有這些制度的建立,離不開法治實施。法治的實施從政治上層建筑對經濟基礎服務視角出發,著力適合生態文明建設各種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制定和實施,包括從立法、司法和執法制度等方面健全生態法制制度,從加強生態行政意識形成、建立綠色政績考評制度和建立健全政府生態責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健全政府制度,從強化生態文化教育,提高公眾參與意識和建立公眾參與制度的保障機制這兩個方面來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從完善生態產權制度和加強生態稅費制度等這兩個方面來健全市場制度等。
法治能夠保證生態文明建設目標實現。化解人與自然的矛盾沖突,建立人與自然和諧關系,建成資源節約、環境友好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總體目標;解決資源枯竭、水污染、大氣污染、環境噪聲污染、固體廢棄物污染、土地污染、海洋污染、草場退化、水土流失荒漠化、輻射、化學工業污染等問題,是生態文明建設現實任務。目標達成和任務實現需要全體公眾踐行生態行為,而要保證全社會積極參與,就不僅要通過生態教育,導引人們行為生態化,而且更需要通過法治實施規范人的行為。
實踐證明,生態法治是保障生態文明建設的根本方法。只有通過生態法治才能強制約束生態文明建設中公民各種行為,如通過生態行政制度規范政府權力運用方向,擴大政府服務生態文明建設職能,實施生態行政和綠色管理,建設生態服務型政府,用科學生態的政績觀評價政府和工作績效,以綠色GDP為考核基準對黨政干部考核評價任用;再如通過建立行政機關問責制度、環境監管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使人民群眾參加環境保護、參與對環境執法部門的監督、參與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實施、參與環境影響評價、參與對環境損害的訴訟等等。
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德法并舉”合力保障
德治、法治作為兩種治國家方略,對社會治理的作用各不相同、各司其責,對生態文明建設的效用也各有其特殊性。但與此同時也必須注意到,德治、法治的社會治理作用還具有較大互補性,在生態文明建設中二者的作用相輔相成、相依相濟、形成合力。因此,必須把德治護航與法治保障相結合,“德法并舉”聯治保障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德治、法治的聯治保障。生態文明作為人類文明最新追求和最新階段,其內涵包含生態物質文明、生態精神文明、生態制度文明、生態社會文明諸方面,是這些文明組成的系統文明、整體文明的集中體現。而德治、法治能夠聯治保障這些文明目標實現。首先,德治、法治從人精神層面培養敬畏自然、保護自然、尊重自然、關愛自然、人與自然同存共榮的自然觀和社會、經濟、自然相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樹立不侵害后代人及其他生物生存和發展權利的道德觀和法制觀,全社會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生態文明主流價值觀。其次,德治、法治從人行為層面,引導和約束人們恪守生態道德觀和道德標準,遵守生態制度和法律法規,自覺踐行生態行為,將生態文明建設行為從一種國家強制性行為轉變成自愿生態保護行為,采用綠色生活方式,綠色消費低碳生活。最后,德治、法治從社會管治制度和法律法規層面,借鑒發達國家在解決空氣污染、生態環境破壞、資源無度開采和浪費性使用問題等方面的好做法,針對我國具體實際和國情現狀來加強制度建設。
德治、法治互補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合力保障。德治、法治社會治理作用的差異性與互補性,決定了保障生態文明建設需要德治、法治的聯袂作用,將刑罰之法與自省之德相結合,在兩者互補中為生態文明建設全方位護航:德治借助道德感、責任感、良心、榮辱感對主體自身內律并逐步達到外律,法治則通過外在管治制度規范、機構強制行為約束并逐步達到內心自律;德治通過教化讓人產生道德感,用內心道德規范社會行為,法治依靠國家機器的外律性、權威性,強制控制國民社會行為;法治懲惡德治揚善;法治治標德治治本。德治和法治存在共同目標,生態文明建設應該在德治與法治雙重保障下推進,在德與法共同保護下穩步前進,為生態文明建設從內到外進行護航:在世界觀和人生觀改造層次,要以德治為本,加強教育引導,加強自律;在實踐領域,在具體方法、措施層面,要強調依法治理,以制度進行規范約束,杜絕人治,即所謂德法并施,標本兼治。
德治、法治互益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合力保障。這種互益體現在:首先,德治能為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實施營造良好社會環境。按照德治理念制定的生態法律,由于它貫穿生態道德意識,遵循生態倫理觀念,那么這樣的生態法制就有雄厚群眾基礎,形成和諧生態法制實施環境;在德治引導下,生態法律執行有序有效進行,在道德的高層次意識指引下,低層次的生態法律規范執行將會是順風順水,穩步前進;人們在德治思想意識引領下,養成了自覺遵守生態法治習慣,形成良好社會守法氛圍,良好的守法氣氛又會反過來增強人們道德意識,形成良性循環。其次,法治也為生態文明建設的德治實施提供和諧社會秩序。法治實施能夠利用法律途徑創造和諧社會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平衡社會各界利益。它有效調節參與市場經濟各主體間關系,正所謂“法治是和諧社會的第一基石”⑥。事實上,生態文明建設的推進不能僅僅依靠對人們進行生態道德意識教育,因為在公民生態文明整體素質不高的社會中僅僅依靠思想引導來達到目的是不可能的,必須要依靠法治的強制力量。只有依靠法律對社會各方利益主體的規范和調節,用法治的權威性和強制力保障利益均衡和社會穩定,讓法治為生態文明建設創造和諧社會氛圍。
(作者分別為河北工業大學副教授,河北工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本文系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生態文明建設的‘德法聯治’保障研究和2016年河北省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京津冀生態文明建設的區域性合作研究”成果,項目編號:HB15MK042,Z030120160010)
【注釋】
①蘭瑞芳:“論道德引導在廣西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作用”,《經濟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5期。
②杜文驕:“用法治保障生態文明建設”,《學習時報》,2013年11月11日。
③黃娟,汪宗田:“美麗中國夢及其實現—兼論生態文明建設:道路、理論與制度的統一”,《理論月刊》,2014年第2期。
④杜艷艷,董貴成:“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初探”,《理論月刊》,2015年第2期。
⑤余軍:“用制度創新推進‘十三五’生態文明建設”,《海峽通訊》,2015年第6期。
⑥黎明琳:“法治: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石”,《中共南昌市委黨校學報》,2006年第6期。
責編 / 張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