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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銀行稅收監管的國外經驗與啟示

【摘要】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平穩增長,人民幣可兌換進程正在持續推進,離岸金融市場得到快速發展。在此背景下,加強離岸銀行稅收監管顯得尤為重要。由于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使得各國在監管方面具有不同的特點和經驗,這也為我國探索離岸監管模式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關鍵詞】離岸銀行 稅收監管 國外經驗

【中圖分類號】F832.6      【文獻標識碼】A

為滿足經濟全球化發展的需求,離岸金融市場迅速發展,而離岸銀行能夠起到資金跨地域融通的作用,促進全球資源的優化配置。自離岸銀行產生之初,各國便關注其稅收監管問題,過于嚴格的稅收監管將限制離岸市場的活力,也不利于離岸銀行本身的發展;過于寬松的稅收監管則會帶來套利現象,引發大量資本跨境,必將影響一國的貨幣政策。由于不同國家在稅收政策上不一致,外匯管制上也執行不同的標準,因此很多納稅主體為了謀取更多利益而將資產轉移到其他國家設置的離岸銀行,以此實現避稅、逃稅的目的,這必然損害一國的稅收收入。因此,我國要避免上述現象,亟需加強對離岸銀行的稅收監管。

離岸銀行稅收監管的必要性

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離岸銀行業務具有跨國性、交易規模大以及資本流動頻繁等特點,監管不當容易沖擊本國貨幣政策,引發國內金融震蕩。離岸銀行的業務對象并非來自歸屬國,而且對存款準備金也沒有限制,非本國居民便可以通過離岸銀行來貸款,進而將獲取的資金進行國內投資,這實際是增加了國內的貨幣供應量,導致本幣貶值和通貨膨脹。目前,我國并未完全開放外匯管制,這便加大了套利、套匯風險的可能,進而威脅到國內金融的穩定。

在全球化背景下,一國的金融危機往往會蔓延成為世界性金融危機,一旦因離岸金融監管不嚴而引發本國國內金融危機,這便有可能危及全球金融系統。例如,1997年,泰國在離岸金融監管上較為松懈,在岸與離岸銀行業務相互滲透,導致一些投機者利用外匯遠期來投機,帶來資金的快速流動,最終引發金融危機,而且由于泰國當時采取固定匯率制度,這導致其國內外匯率差距迅速拉大,泰國的外匯儲備迅速貶值,金融體系崩潰。所以,對離岸銀行應加強稅收監管,防止流動性風險的產生,這樣才能夠保護國內貨幣政策的有效性,維護金融穩定。

規范金融秩序。為非本國居民提供外匯存款、貸款等服務是離岸銀行的重要業務內容。大多數離岸銀行都會以嚴格保密賬戶信息等條件吸引客戶,但由于越來越多的客戶是為了洗錢或逃避納稅而選擇離岸銀行所提供的金融服務,這時銀行應當有義務向監管主體披露有關信息,這是銀行的社會責任,也有利于維護金融秩序。例如,瑞士一直以來是全球最大的離岸金融中心,因其嚴格的保密性受到客戶青睞。2009年,瑞士銀行承認幫助很多美國客戶逃稅,在國際壓力下,瑞士向美國提供了一份逃稅客戶名單,除此之外,瑞銀集團還為此付出一筆7.8億美元的罰金。之后在2013年和2014年,瑞士就加強稅收監管方面簽署了多個協議公約,協助各個國家打擊逃稅漏稅問題。因此加強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能夠打擊金融犯罪,規范金融秩序的。

營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為了吸引更多國外資本,我國制定了各類稅收優惠政策,但這些政策不具備法律性,且規定各異,很難與我國的稅收系統相銜接,不利于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而且在稅收優惠上,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所適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如中資銀行根據的是國務院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而外資銀行則適用全國人大發布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加之稅收優惠政策差異大,導致中資銀行無法獲得與外資銀行同等的發展條件,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環境。

加強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推動離岸銀行稅收信息的數據化,提升離岸銀行稅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利于將離岸銀行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我國的稅收法律銜接起來,創造一個高效的金融環境。市場的逐利性使其不斷出現壟斷等失靈現象,而國家的監管干預代表著公正與效率,維護社會的穩定,稅收監管便是國家干預的手段之一,如很多西方國家都征收遺產稅,遺產越多,征收的稅額越大,其目的是為了縮小貧富差距,緩解財富分配不均的問題,而許多富豪往往利用離岸金融機構來逃避繳納高額遺產稅,這種情況必須得到遏制。由此可見,加強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不僅能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金融競爭環境,也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平。

我國現行制度存在的問題

離岸銀行稅收監管主體職責不明。2003年,我國成立了銀監會,其主要職責是對金融機構進行監督管理,將銀行的監督權從央行剝離。但在具體實踐中,中國人民銀行依然保留著核心監管權,如對銀行的支付清算、同業拆借市場以及反洗錢等方面都能夠進行監督管理,而且有權制定規章。此外,央行為對銀行業進行管理還創建了商業銀行統計信息系統,但在銀監會成立后,該系統的管理權依然掌握在央行手中,未移交給銀監會。這種管理方式容易引發多部門的職能沖突,銀監會的監督管理職能難以真正得到落實。在對離岸銀行的監管中,我國也存在監管主體不統一、職責不明的問題,如規定外匯管理局負責管理離岸銀行的經營、外匯事務,但在監督管理方面有所欠缺。

離岸銀行跨境資本流動監管機制不健全。離岸銀行資金流通較為自由,交易活動頻繁,這也造成其跨境資金交易規模較大。而我國外匯儲備十分豐富,為應對美國寬松貨幣政策帶來的美元貶值風險,必然要加快人民幣在國際上的自由兌換,提升其國際地位。統計顯示,截至2013年8月,人民幣的活躍度在全球排名第8,已經有160多個國家與中國進行兌換支付,人民幣的支付比例超過6%,這也意味著人民幣離岸市場在不斷擴張,但同時大規模的人民幣資金流動也影響著利率與匯率政策,容易對國內貨幣政策造成沖擊。

我國現行的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機制并不健全,這也導致離岸銀行稅收監管機構很難對資金的規模和流向進行監督。目前,我國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要對離岸金融中心的異常資金流動進行報告,但其報告對象是中國人民銀行成立的反洗錢中心,而非是監督離岸銀行稅收的銀監會和外匯管理局,因此離岸銀行的跨境資本異常流動很難得到及時全面的監管。

法律適用性和操作性不高。我國為規范離岸銀行制定了諸多政策制度,如《關于清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有關問題的通知》、《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等,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對離岸銀行業務的稅收監管,但這些制度條例在完善性和可操作性上還存在一定問題。如很多納稅主體為了短期內獲得更多利息,往往通過利用離岸銀行來延遲納稅,很多國家都針對這種行為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但我國法律在這方面還處于空白狀態。我國對中資銀行的離岸銀行業務的稅收監管制定了較多管理條例,但對從事離岸業務的外資銀行監管不足。此外,我國在離岸銀行稅收方面的法律也缺少明文規定。我國目前針對離岸銀行的稅收優惠僅僅是制定了很多公告、通知,這并不具備法律的強制性,缺乏能夠與國家稅法體系相銜接的離岸稅收法規。

離岸銀行稅收監管與國際協調方面存在不足。為了應對經濟全球化和規范離岸銀行業務,國際上成立了離岸銀行業監管集團和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這些組織就離岸銀行稅收監管問題也發布了一些文件,如《跨境銀行監管》、《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等,這對促進離岸銀行業務的規范化發展起到了推動作用,但同時這些國際規則也存在弊端,如這些規則僅僅是倡導性質,并不具備法律效力,而且沒有配套的追究機制,這導致措施難以得到真正貫徹。在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中還存在東道國與母國之間以國家主權為基礎的國家利益考量,這也導致國際機構提倡的對離岸銀行進行并表監管的提議很難推行。為了能夠在離岸銀行監管方面與國際協調,我國與近百個國家簽訂了避免雙重征稅、專項稅收信息交換等協議,但由于離岸銀行的復雜性和跨國性,這種國際合作遠遠不夠,還需要進一步采取措施加強與國際方面的協調。

國外離岸銀行稅收監管制度的經驗借鑒

美國離岸銀行稅收監管制度研究。1981年,美國批準成立離岸金融市場,經過幾十年的發展,美國的離岸金融業務已經十分發達,而在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上,美國經過不斷的完善,也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稅收監管體系。

首先,美國在稅法典中就稅收犯罪做了嚴厲的懲罰規定,如制定了逃稅罪,這其中便包括納稅人通過離岸銀行轉移財產等逃稅行為,法律規定逃稅罪將處以5年以下監禁,并根據情況處以重罪罰金或輕罪罰金。

其次,美國還針對離岸金融管理的逃稅避稅行為制定了專門的法律法規。如美國制定了《禁止濫用避稅天堂法案》,這主要是針對一些避稅國家或地區頒布的,以解決利用避稅離岸金融中心逃稅的問題,通過該法案,美國將對一些避稅地區進行逃稅避稅方面的調查,并且將不執行國際稅收標準或不遵守雙邊情報協議的國家列入黑名單。2013年,美國又出臺了《海外賬戶稅務合規法案》,包括銀行在內的所有境外金融機構都在其監管范圍內,該法案要求所有海外金融機構都必須對美國披露美國納稅人的賬戶信息,如若違反規定,金融機構將遭受高稅率的懲罰。

最后,美國還建立了完善的稅收計算機征管系統,實現了稅收征管無紙化辦公,這既節約了稅收征管成本,還讓稅收征管程序更加透明。通過數據聯網,能夠對系統信息進行篩選,列出存在逃稅嫌疑的賬戶,提高了稅收監管效率。

日本離岸銀行稅收監管制度研究。1986年,日本開始設立離岸金融市場,而且在監管方面受美國影響較大。日本的離岸金融機構實行單獨設賬審核和行內并表的管理模式,對在案賬戶與離岸賬戶進行嚴格區分,即便本國在海外注冊的機構也不允許在本國辦理離岸金融業務。在納稅監管上,日本為了鼓勵納稅人按規定納稅,制定了藍色申報表制度,對那些誠信納稅人給予更多的稅收政策及手續上的優惠,而那些在財稅方面存在瑕疵的納稅人則使用白色申請表。日本還成立了專門的金融廳,替代了原本證監局、銀行局以及大藏省金融檢查部的職能,對金融市場進行全面監管,防范可能存在的金融風險。此外,日本也及時將現代信息技術運用到稅收監管之中,并根據稅收監管需要建立了不同的稅收信息系統。

我國離岸銀行稅收監管的提升路徑

離岸銀行的特殊性和復雜性使其更容易發生市場、匯率等風險,而且監管者在獲取納稅人信息等方面也存在障礙,這削弱了我國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的力度。為此,要打擊利用離岸銀行的逃稅、避稅行為,我國需要借鑒發達國家離岸銀行稅收監管經驗,并結合具體國情進行研判,提升我國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的有效性。

明確離岸銀行監管主體職責。我國目前設立了多個機構對離岸銀行進行監管,如中國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及銀監會等,若不明晰各個部門的明確職責,容易產生多頭監管、效率低下的問題,如銀監會與央行之間對離岸銀行的財務報表、賬戶信息等監管權力不明確,則無法真正對銀行核心業務進行高效監管。為此我國應當明確各個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職責范圍,合理分配央行、外匯管理局、銀監會等機構的權力,并實現各個監管機構的工作銜接和協調。目前,央行管理事務較多,而銀監會的監督實權較少,央行可以適度向銀監會過渡一部分監管權,使之能夠獨立發揮監管作用。

加大對跨境資本流動的監測。2013年,外匯管理局發布的《中國跨境資金流動監測報告》中提到要完善我國的跨境資金流動監管體系,防范大規模資金流動帶來的市場風險。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一是要利用現在電子科技技術完善外匯管理局的電子信息系統,通過數據技術來對離岸銀行資本跨境流動的規模、流向、用途等進行實時、全面的監測。在跨境資本流動中,多個監管部門應該建設信息共享系統,統一對本外幣進行合作監管,讓不同的監管部門及時獲得資金的跨境流動信息,這能夠提升稅收監管效率;二是要注重培養掌握金融、財稅以及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建設高水平的監測隊伍,這樣監測主體才能利用好各類信息資源,對數據信息等進行系統的分析,并預測可能的風險,提出應對方案等;三是要完善人民幣回流機制,如可以通過提取外匯準備金的手段來抑制資本過度流動。

加快離岸銀行稅收監管的信息化進程。離岸銀行具跨國性,因此在稅收監管上應特別關注不同地區信息的溝通與交換,建設信息共享機制,為此我國應該利用信息技術建設統一的信息交換平臺和外部信息管理系統,并與外國相關機構進行信息交換活動。與此同時,稅收監管機構還能夠利用這一信息系統監控稅源,進行執法監察,提升對離岸銀行稅收監管的透明度。外匯管理局還應構建電子信息服務平臺,整合各類業務系統,讓個體或企業能夠通過網絡平臺完成納稅等業務,此外還能夠給相關監管機構提供稅務數據,便于其分析和預測,提高監管效率。

在建設稅收監管信息化平臺的同時,也應注意到計算機信息技術本身也存在諸多安全隱患,容易遭受網絡攻擊,造成數據信息的泄露。為此,相關監管部門還要注重培養兼具金融知識和信息技術的人才,使之在對稅收數據進行監管的同時,也能夠確保整個信息系統的安全性,保證各類信息網絡體系的安全性。在具體的信息平臺建設中,國家應按照一定規則統一為納稅人發放識別號,納稅人則可通過識別號來登陸相關網站自助完成繳稅等業務。這樣監管者也能夠對稅務信息進行實時監控,并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信息篩選,對存在逃避稅行為的賬戶進行記錄,從而培養納稅人的法律意識。

完善離岸銀行稅收情報交換制度。離岸銀行的跨國性決定了要對其進行稅收監管便必須構建稅收情報交換網絡,與不同國家交換稅收情報,從而減少稅收資產的流失。我國目前已經開展了自動情報交換、專項情報交換、行業范圍情報交換等行動,但在情報交換種類、交換效率、交換規模以及交換層次上還應不斷提高,最終建設一個全球范圍內的稅收情報交換體系,并加大與國際稅收監管機構的合作。為此,可以建設一個具有高級保密層級的稅收情報交換傳輸系統,利用互聯網來高效率的交換稅收情報。在稅收交換情報過程中,還應注重信息安全,防止納稅人的賬戶信息遭到泄露。

此外,我國還應處理好國內法與國際法在稅收監管上的協調問題,一方面要尊重國際慣例,另一方面也要利用好國際資源。為避免國家間稅收監管法律不同而帶來的爭端,我國可以與其他國家簽訂稅收協定或稅收交換協議,與各國建立良好的稅收情報交換關系,并在重大涉稅案件上相互合作,從而有效地打擊利用離岸銀行的逃避稅行為,提升我國離岸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能力,為經濟穩定健康發展提供保障。

(作者單位:重慶郵電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責編 /張蕾 韓露(實習)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離岸   稅收   監管   啟示   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