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會和諧是指構成社會系統的各要素運行協調、相互適應、相互促進,各社會因素在動態中保持平衡,從而實現社會系統整體功能的最優化。我國傳統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的“社會和諧”思想十分豐富。以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揚棄、繼承、發展和弘揚中華文化中的“社會和諧”思想,對于促進和實現當代中國和諧發展、綠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關鍵詞】傳統文化 社會和諧 傳承
【中圖分類號】A841 【文獻標識碼】A
“和諧”一詞的含義是指事物構成要素配合協調,保持動態平衡,實現事物整體功能的最優化。社會和諧是指構成社會系統的各要素運行協調、相互適應、相互促進,各社會因素在動態中保持平衡,從而實現社會系統整體功能的最優化。由于人是社會的主體,因此,促進社會和諧主要是促進人與自然、人與社會、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以及人身心和諧。我國傳統文化中尤其是儒家文化中關于“社會和諧”的思想十分豐富,以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揚棄、繼承、發展和弘揚中華文化“社會和諧”思想,對于促進和實現當代中國和諧發展、綠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中國傳統文化社會和諧思想的主要內涵
中國傳統文化主張“以合致和”。“以合致和”在中國傳統文化中表現為“天人合一”,即主張人與自然之間不是征服與被征服的對立關系,而是相生相依的和諧統一關系。盡管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天”并不都是指與主體“人”相對應的作為客體的純粹的“自然界”,“天”意指多種多樣:有作為自然、社會最高主宰的具有人格神含義的“主宰之天”、有具有道德意義的賞善罰惡的“德性之天”或“義理之天”等等,但是與主體“人”相對應作為客體的“自然之天”是“天”的最基本含義。因此,中國傳統文化天人關系的一個最基本的涵義就是指人與自然界的關系,其他各種涵義都是由此引申或演變而來的。
“天”的一個最基本的涵義就是指自然界。“天人合一”學說不僅是一種根本性的哲學命題,而且構成了中國哲學的一種思維模式。《易傳·文言》提出了著名的“與天地合其德”的天人合一思想。“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先天而天弗違,后天而奉天時”。儒家主要以“天人一體”、“性天相通”、“天人合德”為視角論證“天人合一”。荀子雖然主張“明于天人之分”,但他并不否定“天人合一”。荀子的“順天”思想是“天人合一”觀念的一種表現,其“順天”思想并非指人消極被動地順應自然,而是指人在“與天地參”的同時,必須尊重自然規律。道家主要從取消人為努力而順人于天、合人于天的角度論及“天人合一”。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二十五章),“天地與我并生,而萬物與我為一”(《莊子·齊物論》)。
中國傳統文化注重“以中致和”。儒家思想中的“中”即中庸,是指事物的“度”,即不偏不倚,既不過度,也不要不及。孔子以“持中”作為促進和保持和諧的方法與手段。孔子認為,“過”與“不及”皆不為“中”,“中”是凡事叩其兩端而取中,“中”是實現“和”的途徑和保證。而“中”以“禮”為原則,如果越“禮”或背“禮”而“和”,則是“德之賊”。孔子的以中為度,以中致和的思想得到自漢以后歷代思想家的認同和推崇,并努力踐行。
當然,儒家的中和理論有其歷史局限性和消極的一面。它強調“持中”而不越“禮”,以維護傳統社會等級秩序為原則;它以對統一體的維持和對競爭觀念和行為的抑制為特征。它一味注重對統一體的維持,力圖使對立雙方所達成的統一、平衡長久不變,永遠不能超越“中”這個度,這就為事物的發展,即舊事物的滅亡和新事物的誕生人為地設置不可逾越的屏障。這一特征必然使其成為一種阻礙事物發展的保守理論。盡管如此,儒家思想的這種“貴和尚中”、“以中致和”的特質,在社會處于積極向上、穩定發展時期,對于維護大一統的團結局面,對于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積極意義。
中國傳統文化強調“以容致和”。“以容致和”,即我國傳統文化之“和而不同”思想所倡導的實現社會和諧的途徑和方法。“和而不同”思想承認和尊重系統內要素的差異性;強調系統內相異要素的和諧共處;維護系統的整體性和統一性。西周的太史史伯提出了“和”與“同”的概念。“夫和實生物,同則不繼。以他平他謂之和,故能豐長而物歸之;若以同裨同,盡乃棄矣。故先王以土與金木水火雜,以成百物。是以和五味以調口,剛四肢以衛體,和六律以聰耳,……聲一無聽,物一無文,味一無果,物一不講。”(《國語·鄭語》)在此,“和”與“同”相對立而存在,是包含了差異性和多樣性、并以差異性和多樣性為基礎的協調統一。
孔子提出的“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思想體現了在尊重個性和差異基礎上和諧共處,從而實現社會整體和諧的社會發展理念。“樂者為同,禮者為異。同則相親,異則相敬。樂勝則流,禮勝則離。合情飾貌者,禮樂之事也。”(《禮記·樂記》)“樂”與“禮”,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樂”使具有不同身份、不同職業和不同社會地位的人和睦相處。“禮”則承認人與人在職業、身份及社會地位等方面的差異;“樂”和“禮”皆不能超越界限,“樂”過則同流合污,“禮”過則貌合神離;而“和”則是通過禮樂教化使人際關系達到和諧的理想境界。
荀子指出在社會分工體系中處于不同位置的人能各司其職,各盡所能,各得其所,維護社會整體的有序運行和協調發展。“長幼之差,知愚、能不能之分,皆使人載其事而各得其宜,然后使谷祿多少厚薄之稱,是夫群居和一之道也”(《荀子·榮辱》)。
可見,在我國的傳統思想中,社會和諧不是通過相“同”的因素簡單相聚、相加和累積而形成的,而是通過相“異”因素在統一體中求同存異,揚長避短、優勢互補而實現的。
中國傳統文化提倡“以責致和”。中國古代先賢哲圣、志士仁人有著強烈的社會責任感。他們提出各種治國之道、安邦之策,他們憂國、憂民、憂時、憂世,均出于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而基于歷史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提出的救國治國之策,及其所產生的社會效應是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因素。
儒家思想“八德”之“治國”、“平天下”所體現的正是社會責任意識。儒家思想的開山鼻祖孔子出于強烈的社會責任感,提出以“仁”和“禮”來實現其“大同”的社會理想。孟子具有強烈的憂患意識。“是故,君子有終身之憂,無一朝之患也。乃若所憂則有之。舜,人也,我,亦人也。舜為法于天下,可傳于后也。我由未免為鄉人也,是則可憂也。憂之如何?如舜而已矣。”(《孟子·離婁下》)他不患個人得失,而憂國憂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運于掌。”(《孟子·梁惠王上》)他認為能夠擔當重任的人必須經歷各種磨礪和考驗。“故天將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人恒過,然后能改;困于心,衡于慮,而后作;征于色,發于聲,而后喻。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恒亡。然后知生于憂患而死于安樂也。”(《孟子·告子下》)北宋張載提出的“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圣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所體現的也是強烈的社會責任意識。
中國傳統文化堅持“以法致和”。中國傳統文化注重“以德致和”,主張統治者應通過施行“德政”、“仁政”構建和諧社會,通過對民眾進行道德教化將民眾的思想行為納入規范有序的軌道,以維護社會和諧。但“以德治國”對統治者和民眾思想行為的規范和約束是軟規范和軟約束,剛性約束不足。因此,我國古代的法家們提出了“以法致和”的主張,即以法律對人們的行為進行剛性約束,以維護社會和諧。
中國傳統法治思想的積極因素主要表現為:其一,法是規范和約束人的行為的客觀公正的準則。管子說:“尺寸也,繩墨也,規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謂之法”(《管子·七法》)。商鞅說:“法者,國之權衡也”(《商君書·修權》)。“法者,天下之程序也,萬事之儀表也”(《管子·明法解》)。
其二,立法明分,即以法確定名分,明確權屬關系,以保護“定分”之物。關于“定分”之物,商鞅比喻道:“一兔走而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故名分未定,堯舜禹湯且皆如鶩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貪盜不取”(《商君書·定分》);管子認為,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明確物權,物權確定了,關于物的歸屬的紛爭就消失了。“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七臣七主》)。
其三,法律既不能一成不變,守陳法而不易,要隨著形勢的變化,適時而變法,但法律也應保持其相對穩定性,不能頻繁更法,更不能朝令夕改。關于法律要“宜其時”而變,商鞅指出:“君亟定變法之慮”(《商君書·變法》)。韓非指出:“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亂”。至于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管子指出:“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措又移之,如是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管子·法法》)
其四,法不阿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代法家的這一思想雖然具有一定的虛偽性和欺騙性,但卻道出了法律的真諦。“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則親親尊尊之恩絕矣。”(《論六家要旨》)這雖然是對法家的指責之詞,但卻說明了法家嚴明執法的實情。
其五,法令應合乎民心。管子指出:“法立而民樂之,令出而民銜之;法令之合于民心,如符節之相得也”。“人主之所以令則行,禁則止者,必令于民之所好而禁于民之所惡也。”(《管子·形勢解》)
中國傳統文化社會和諧思想的當代價值
中華文明這些“和諧”文化思想,對于當今中國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綠色可持續發展的意義體現在如下方面:
第一,有利于促進人與自然關系和諧,實現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中國傳統文化的“天人合一”思想為當代中國實現綠色發展、可持續發展提供有益的啟示:
其一,人與自然是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人源于自然,是自然的一部分,不能將人與自然對立起來。《易傳·文言》提出了著名的“與天地合其德”的天人合一思想。“夫大人者,與天地合其德,與日月合其明,與四時合其序……先天而天弗違后天而奉天時”。這一閃光的傳統思想不僅與“強調人要征服自然、改造自然才能求得自己的生存和發展”的西方文化相異而且為解決或緩解人與自然的緊張關系、促進和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其二,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必須以尊重自然、遵循自然規律為前提。“中國古代的‘天人合一’觀肯定人有‘能知’、‘能參’、‘能治’的主體能動性,同時又強調人必須尊重、遵循自然界的客觀規律,這是對人與自然關系的一種基本正確的認識,是一種樸素辯證的天人統一觀。中國傳統文化中的“天人合一”思想對于我們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具有現實意義。新發展理念,就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在挖掘、繼承、發展、弘揚“天人合一”思想的基礎上提出了符合21世紀初中國國情的綠色發展觀。
第二,有利于維護和促進民族團結、國家統一和世界和平與發展。今天,傳承與弘揚中國傳統文化“以中致和”的“中庸”思想、“以容致和”的“和而不同”等思想有利于實現和維護民族團結、國家統一,有利于維護和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其一,有利于維護和促進民族團結。我國是多民族國家,由于歷史文化的影響,各民族在傳統、信仰、習俗等各方面存在差異,這是客觀事實。傳承與弘揚中國傳統文化“以中致和”、“以容致和”等思想,要求我們在認同中華文化的基礎上,尊重差異,求同存異;在處理民族關系上,要持“中”有“度”,既反對狹隘的民族主義,又反對大漢族主義,堅持民族平等基礎上的共同發展繁榮。
其二,有利于促進和實現國家統一。由于歷史、社會制度等因素,當前海峽兩岸仍處于分離狀態。傳承與弘揚中國傳統文化“以容致和”等思想,要求兩岸在認同中華文化的基礎上尊重歷史、尊重實際,尊重差異,尋求兩岸和解與統一。
其三,有利于維護和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中國傳統文化中“以容致和”的“和而不同”思想,為處理國家、民族關系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摒棄以意識形態劃線的冷戰思維,尊重各國家、各民族在文明形態、社會制度、意識形態和發展道路等方面的差異性,存異求同,謀求共同發展。這無疑會維護和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
第三,有利于經濟社會在和諧穩定的環境下持續健康發展。從組織和諧及所帶來的效率和效益來看,傳承和弘揚我國傳統文化之“和而不同”思想,要求組織中的個體尊重組織成員間的差異性,在充分發揮每個成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的基礎上,使組織結構最優化,實現組織效益最大化,從而在和諧共處、共生共榮中實現組織目標。從社會大系統協調高效運行來看,我國傳統文化中“和而不同”思想主張系統內相異要素和諧共處,維護系統的整體性、統一性和有序性。這一思想體現了“容”的精神,即整個社會系統和文化系統如此博大,以至于能容納所有相異事物,使相異事物在統一體中求同存異,和諧共處,使系統達到整體最優化,使社會成員在彼此尊重個體在個性、學識、能力等方面差異的基礎上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展所長、優勢互補。同時,傳承與弘揚中國傳統文化“以責致和”思想,要求民眾尤其是廣大青年勇于擔當家庭、社會、國家和民族賦予的責任,為社會穩定和諧、為經濟社會發展和民族振興提供正能量。這些無疑有利于經濟社會在和諧安定有序的環境下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有利于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毋庸諱言,我國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存在缺陷,甚至存在重大問題。如,它服從和服務于維護封建君主專制獨裁統治的需要;嚴刑峻法,輕罪重罰,違背人性;實行文化專制主義,壓制民間議論法律的自由,等等。但如果以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去其糟粕,取其精華,那么,中國傳統法治思想對當今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然具有一定的啟示價值。
其一,加強立法和執法,保護物權。中國傳統法治思想有“定分明權”保護物權的思想萌芽,傳承與弘揚這一思想,有利于明確物權主體的權、責、利關系,有利于資源的保護和高效利用,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其二,既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性,又要“宜其時”而變法。這一思想的當代啟示是,既要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又要使法律隨著社會實際和社會實踐的變化,與時俱進,保持法律的持續有效性。
其三,法律制定和實施要尊重民心民意。中國古代法學家們已經意識到,法律合乎民心,民眾才會擁護法律,民眾擁護法律,法律才會得到自覺遵守。這一閃光思想昭示我們:只有立法為民,執法為民,法律才具有權威性和有效性,社會才能在民眾自覺學法、知法、守法的情況下有序運行、和諧發展。
(作者分別為桂林電子科技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桂林電子科技大學碩士研究生)
責編 /王坤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