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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構建社會矛盾多元化協同化解機制(2)

我們通過對社會矛盾沖突事件的形成過程、演化邏輯以及化解對策的研究,發現諸多突出的、重大社會矛盾沖突(征地拆遷、勞資糾紛、土地糾紛、環境矛盾、歷史遺留矛盾、干群矛盾等)常常沖破既有的制度化渠道,已具有難以妥協的特征,表現出較強的“剛性”特質,我們嘗試將這類矛盾概括為“剛性社會矛盾”。“剛性社會矛盾”是一種在社會不同利益群體之間已客觀存在的具有明確利益對抗性的社會矛盾。該類矛盾的形成是社會生產力和社會關系發展到一定階段,伴隨著社會結構要素的重新分化與整合而來的必然產物;引發該類矛盾的對抗性利益紛爭關涉到其中一方維護生存底線的剛性需求,明顯缺乏協商的“彈性”空間;該類矛盾沖突的強度和烈度均遠高于其他社會矛盾,目標的合理性與手段的非理性相絞合,往往沖破既有的制度化控制渠道,大量使用非制度化的博弈策略與手段,具有難以協調性;該類矛盾在總量上持續增長,種類上不斷衍生,具有較強的再生性;該類矛盾已顯現出向政治領域擴展的趨向,在發生機制上由傳統的被動反應性開始向主動維權的抗爭性轉變,地方政府已成為主要的沖突對象;矛盾沖突的負功能比較突出,具有較高的社會風險。因此,從這類矛盾的特性來看,其與一般柔性社會矛盾(發生在個體間的人際矛盾沖突、制度化手段可解決的)有著比較明顯的差異。盡管這類矛盾性質依然屬于人民內部矛盾,其與改革初期以個體之間的矛盾糾紛為主體的柔性矛盾有了較大的區別。從我們調查情況看,每一個矛盾源,都會形成矛盾的雙方甚至多方的獲益者與利益受損者。大量的矛盾累積了不同的矛盾受損群體,如被征地拆遷的農民和居民、失業的工人、受到環境污染的人群等,矛盾主體趨于多元化。從矛盾參與主體的形式看,已由過去較為單純的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逐步發展為群體與群體之間的矛盾沖突。也有某一群體或個人與企事業單位、某一群體或個人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矛盾沖突等;從矛盾主體的構成看,有些矛盾已由過去以社會底層群體為主向多階層共同參與轉變,矛盾不再僅局限于農民、下崗失業工人等群體,還常有教師、醫生、企業管理人員、中小企業主以及離退休干部等群體參加,特別是在環境污染、勞資矛盾、物業糾紛等沖突中,這種多階層共同參與的現象更加明顯。矛盾源的復雜化與矛盾主體的多元化,為化解矛盾沖突增加了難度。

在干部群體看來,群眾在遇到社會矛盾時常常采用的行動方式是:信訪(73.38%)、調解(60.66%)、媒體投訴或上網(46.41%)、自行協商解決(40.99%)、采取過激手段直接應對(26.15%)、訴訟(14.02%)、尋求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的幫助(14.02%)、行政復議、行政裁決(7.89%)。群眾認為解決矛盾最有效的三種方式是:調解(74.93%)、自行協商解決(56.64%)和信訪(31.02%)。還有就是訴訟(22.10%)、尋求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的幫助(17.99%)、行政復議、行政裁決(16.55%)、媒體投訴或上網(13.53%)、采取過激手段直接正面沖突(2.33%)。調查結果表明,當前社會矛盾的化解主要是在制度框架內加以解決的,但仍有相當部分人會采取過激手段應對。非制度化矛盾化解方式分為:一是民眾常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主要包括:自我摧殘、極端泄憤行為等個體反抗;集體反抗,分為較溫和的集體抗議與較強硬的集體對抗兩類。較溫和的集體抗議是指通過集會、游行、示威等非暴力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而較強硬的集體對抗在方式與程度上更加激烈,如封堵交通道路、圍堵沖擊政府等,通常都有暴力的成分。二是政府采取的非制度化方式,如,阻止群眾走司法渠道解決矛盾;“花錢買平安”;或采取用強力阻止群眾反映訴求等。   社會矛盾多元化協同化解機制的內涵   從社會發展與社會治理的需要來看,矛盾類型的多樣化與矛盾主體的多元化,需要構建新的多元化矛盾的化解機制。傳統的社會管理更多的是以政府行政為主體,以司法為手段的自上而下的單一的矛盾解決機制。中共十八屆三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創新社會治理體制,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必須“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③從社會建設到社會管理創新,再到社會治理的過程,是一個“摸著石頭過河”到主動進行頂層設計,由不自覺到自覺的過程。社會治理理論的提出,標志著執政黨主動適應社會變化,進行理論革新。單一的社會矛盾解決機制已經遠遠適應不了現實的需要,需要貫徹協同治理、綜合治理、依法治理的思路,充分調動社會各界的力量,采取不同的手段,解決紛繁復雜的矛盾。與傳統思路相比,社會矛盾多元協同化解機制更加強調的是政府與社會各界力量“雙向互動”的特征;社會矛盾多元協同化解機制更加強調協商、合作,采取協商民主的方式,通過廣泛聽取矛盾多方的訴求,統籌協調處理社會矛盾,尋找“最大公約數”,達成解決矛盾的共識。

所謂社會矛盾多元協同化解機制,是指在矛盾化解中將制度、政策、機構、隊伍、資源、社會力量等相關要素有機組合,形成穩定的一種合作(協同)關系與有節律的活動模式。就是要統籌各種力量,形成相互配合、多向互動的組織框架;就是要發揮訴訟、仲裁、行政調解、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業調解、信訪、協商和解、社會救助等多種解決方式的綜合功能;就是要綜合運用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種手段,推動各種解決方式、手段之間的統一協調、功能互補、程序銜接、良性互動。構筑起“黨政領導、綜治牽頭、司法推動、部門參與、社會協同、法治保障”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決工作體系,使得矛盾糾紛以最適合的方式得以及時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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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楊昀赟]
標簽: 機制   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