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最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因為社會矛盾復雜多樣,法律并不能涵蓋社會的方方面面;法律手段程序嚴格,時間較長,成本相對較高,一些簡單的矛盾不必走法律程序。此外,我國傳統社會中,“無訟”的傳統依然存在,普通民眾還不習慣于用法律手段解決社會矛盾。“我國法律現代化過程中所面臨的主要困境就是在判斷事情對錯時,現代性法律依據的是‘法理’,而中國人依據的是‘情理’”。⑥因此,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復雜的、重大的矛盾之外,較小的矛盾糾紛,可以將情理道德、公序良俗、傳統習慣等因素引入具體矛盾的解決過程中,運用情、義、禮手段,在融通法律與社會聯系的同時,進一步有效增加司法的親和力。中國人向來比較注重面子,基層干部在解決社會矛盾時如果能充分尊重矛盾相關人,給足面子,矛盾相關人得到心理滿足之后,再進行政策法規的解釋,效果會比較明顯。基層干部借助矛盾相關人的親屬、鄰里、朋友、老鄉等初級群體網絡,借助這些社會網絡的力量來勸導矛盾相關人,使矛盾相關人與遵紀守法,降低期望值,達到化解社會矛盾的目的。 社會矛盾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的改革 從根源上化解社會矛盾是根本,此外,在思路、制度、政策、機構、隊伍、資源等層面也有大量的工作可以改進。當前在構建多元化矛盾協同化解機制中,需要做的工作是:
在戰略上樹立以防為主的矛盾化解思路。社會預防注重矛盾源頭預防和事前預防,改善矛盾產生的因素與社會條件,以最小的代價順利度過社會轉型期,以達成和諧社會目標。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是社會治理的核心要務。現行社會治理體系中依然存在漠視社會預防的情況。一是社會預防觀念缺乏。社會預防是基礎性工作,短時期內難以看到政績,現行的考核監督體系未將社會預防納入,致使基層政府參與社會預防積極性不高。一些地方依然急功近利,為政績不擇手段,許多項目、決策不顧長遠、不顧環境、不顧群眾利益,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根源。二是社會預防體制不健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缺少經費預算。各地從財政中專門撥出一定的資金設立“維穩”專項經費、信訪補助專項資金等用于事后處置。特別是群體性事件出現后,政府不計成本代價將其“撲滅”;而對于社會矛盾的事前預防則存在舍不得花錢、財政投入不足、后續投入不足、支持主體和方式單一等缺陷。其二,缺少預防力量。社會預防缺乏常態化的組織載體,僅有一些承擔社會矛盾預防功能的職能部門之間往往各自為政,缺乏有效的綜合協調,甚至彼此之間存在職能的替代與程序設計上的重復、信息封閉等問題,難以整合力量。三是社會預防機制不合理。在現行的機制下,主要負責社會矛盾治理的部門以政法委、綜合治理辦公室,公檢法等單位為主,這些單位都是懲處性的事后處置部門,其管理者的視野、知識結構及其機構的職能、權限等限制了社會矛盾的基礎性預防工作。正是這種理念的缺失、體制性障礙、機制性束縛制約了社會預防的建設,使得引發社會矛盾的誘因與導火索沒有得到有效預防,持續引發大量的社會矛盾。更新治理思維、轉變治理方式,把社會預防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的基礎已經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課題。社會預防以“未雨綢繆”“防患于未然”為主要目標,由各方社會力量共同參與,通過運用一定的治理策略,從理念、制度、機構、隊伍、機制等,對社會矛盾進行事先預測和分析,以達到防止和控制矛盾的生成、生長,將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或將矛盾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的積極社會行動。社會預防是一個動態過程,貫穿于社會治理的全部過程。
在隊伍建設上要專業人才與經費保障并舉。要突破政府單獨作戰的困境,提升化解矛盾隊伍的專業能力。市級矛盾級調處中心要建立調解專家庫,根據不同專業矛盾,整合社會資源,廣泛吸收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律師、司法公證人員以及各行業專家學者(如社會學、政治學、法學),為重大、疑難、復雜的矛盾糾紛提供指導性處理意見。⑦區(縣)、街(鎮)矛盾級調處中心依據當地的實際情況,負責選拔、招聘、培訓、管理、調配專職調解員與兼職調解員,培養一支專、兼職結合的調解隊伍。提高調解員的專業化水平,可以對調解員進行分級認證管理,根據其調解水平的不同,認定為不同等級。⑧此外,矛盾化解隊伍中還要引入三種專業人才。一是司法人才。應該通過“三官一律”(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進社區(村)等措施,鼓勵和支持司法人才下沉到基層一線,參與社會矛盾化解。二是社會工作人才。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支持街道(鄉鎮)、社區吸納和使用社會工作人才,讓社工在基層一線化解社會矛盾中發揮積極作用,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三是心理咨詢人才。當前,不少矛盾當事人心理偏激。對此,先心理疏導后解決矛盾起到了良好的效果。⑨在加強隊伍建設的同時,要加強基層干部的激勵機制建設,解決好“權力無限小,責任無限大”的問題,加大對基層政府化解矛盾的支持力度,將權力和財力向基層下沉,保持權力與責任的均衡性,使干部有能力、有動力解決社會矛盾。上級政府要營造寬松的工作環境,理解和支持基層干部,對勇于迎著矛盾上的干部、善于處理矛盾的干部要表揚獎勵,進行廣泛宣傳,樹立典型,并作為干部晉升的一個重要依據。媒體要采取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公正清廉、勤政為民的基層干部,改變輿論對基層干部“污名化”的現象。定期安排一定的職數從村干部中單列考錄公務員,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優秀村(居)干部。處置社會矛盾需要投入大量的資金,為了保障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落實社會矛盾專項經費,由綜治部門牽頭籌集專項經費,列入專項財政預算,用于基層調解工作室建設、調解員工作補貼和個案補貼等。從基層經驗來看,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調解經費、個案獎補、部門專業調解等列入財政預算,以此保障專職調解員的教育、培訓、管理、考核與矛盾糾紛的相關費用支持,實現矛盾的有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