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經濟發展方式與經濟法是相互影響、相互促進的,是一對具有互動關系的社會要素。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豐富和深化了經濟法的內涵,而確立完善的經濟法又有利于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
【關鍵詞】經濟發展方式 經濟法 互動關系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不一致,引發了一系列經濟社會發展問題。因此,需要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使其成為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強有力因子,這成為當今時代的研究焦點。我國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是一種不科學的、粗放性的經濟發展方式,許多弊端在經濟社會發展中日益呈現。
為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踐行我國的科學發展觀,重構經濟發展的動力機制,必須完善經濟方面的法律和法規,這樣才能夠革除我國傳統經濟發展方式造成的詬病和矛盾。基于這一社會性需求,在經濟社會健康發展中經濟法的法律保障作用彰顯得淋漓盡致。經濟法是對一定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律和問題的反映,它為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提供了理論依據和現實參考。經濟法可以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主體行為設立標準,也可以促使經濟發展方式由數量型到質量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的結合和互動必須提上日程。建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互動關系,不僅能夠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得到有效提升,而且能夠豐富和發展經濟法。
通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的互動,促使經濟發展方式有效轉變
首先,通過經濟法有效調整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改革開放助推經濟體制自內而外進行變革,主要表現在:第一,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變了國有經濟一統經濟天下的局面,提供了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市場空間;第二,市場經濟的確立和發展調整了市場經濟主體中多種利益關系并為主體的全面發展提供了動力源泉,同時也帶來競爭和挑戰,最終對經濟主體進行了大換血的調整。因此,經濟體制的創新發展確保了市場主體的經濟效益提升。這一經濟體制變革在一定程度上不僅使人民的收入有了提升,也使國家的財政收入和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水平有了提高。但是也逐漸引發了一些潛在的問題和矛盾,比如經濟發展水平不均衡、貧富差距大、經濟發展方式不科學、自然環境惡化、經濟社會問題日益凸顯等,這勢必影響我國市場經濟的有效發展。值得提出的是,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不能夠得到全面性的轉變,會使經濟發展缺失創新驅動機制、產業結構重復性建設、分配機制不完善和就業壓力不斷擴大。因此,需要以經濟法的實施為依托,促使經濟發展方式進行轉變,不斷平衡市場經濟主體的各方利益,豐富和發展經濟法律和法規以滿足經濟社會的發展需求。
其次,經濟法的完善確保消費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優化升級。經濟發展的終極目的是服務于消費需求,以豐富的物質文化產品滿足人民生產生活的需要,提升人民的生活質量和水平,同時消費又推動經濟向縱深發展,只有大力發展消費才能夠滿足多樣化需求,才能夠帶動生產,推動經濟的飛躍。為了建立良好的消費市場環境,我國在經濟法領域內不斷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質量安全檢疫法、市場管理法和稅法等,從不同方面為消費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從而擴大市場消費。
第三,經濟法的完善促進我國經濟發展方式進行有效轉變。傳統的經濟發展方式缺乏科學和長遠的規劃,造成自然資源枯竭、人與自然發展不和諧。這種經濟發展方式與社會現狀相脫節,必須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實現集約型發展,形成以科技創新和環境保護為發展驅動的經濟發展模式。因此,我國要戰略性調整并優化經濟結構,提高資源的利用率,創建生態和諧社會。經濟法的完善促進我國集約型經濟的發展,這樣就促使企業在發展經濟效益的同時兼顧社會效益,提高企業的科技創新能力,從而發展低消耗節約型產業,使得我國有效的經濟發展方式早日形成。
第四,經濟法的完善確保了我國經濟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我國經濟發展存在著一定的失衡現象,主要表現在區域發展的不平衡性、城鄉發展的不協調性、經濟結構的不優化性、社會經濟的不統籌性等方面。市場經濟自身存在的固有性缺陷是導致這種現象的主要因素,這就需要政府加強市場規劃和監管,營造我國經濟穩定而富有活力的市場氛圍。因此,需要加強經濟法的踐行,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規范,經濟法的完善為轉變我國的經濟發展方式提供了強大的法律法規保障。
通過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與經濟法的互動,來豐富和完善經濟法
從現實的經濟發展狀況來看,經濟主體的轉變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一個重要問題。這里的經濟主體包括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首先政府方面,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中處于首要地位。在我國改革開放初期,雖然對經濟發展方式進行了一定程度的轉變,但是這種轉變不夠全面且不夠徹底,經濟效果不明顯,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經濟體制上沒有得到相應的變革,沒有建立一套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現狀的經濟法律。因此,我國經濟發展方式未能徹底性進行轉變,要歸咎于政府職能未能有效轉型,特別是管理方式未能隨市場經濟的發展得到相應地提升和改觀。在改革開放的進程中,凸顯經濟法的地位,可以加強市場經濟發展的規范化和有序化。我國《“十二五”規劃綱要》著重對政府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了闡述,要求政府根據市場經濟的發展和變化,不斷地轉變政府職能,充分發揮政府組織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管理的職能,以便對市場經濟的缺陷提供有利的補充和完善,最終使政府為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因此,要想達到市場經濟發展的既定性目標,需要有關政府機構根據經濟領域內不斷發展變化的狀況,及時調整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的經濟法律法規。而今對現有的經濟法律法規審視,不難看出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第一,規劃計劃法。長期規劃、年度計劃是其主要對象,對于具體對象特別注重,比如經濟發展長期規劃。在這些長期規劃中,我國針對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發展狀況,分別提出了《西部大開發計劃》和《東北地區振興規劃》,雖然中央政府對其進行了審核和特別規定,但是由于其存在著不完善的地方,使得它們沒有得到有效貫徹和推進,這就需要國家不斷完善經濟發展規范,并做成長遠性布局。
第二,財政法。財政是國民生計的咽喉和核心,而財政收入主要來源于向人民收取稅收,以保證人民的基本生活。換句話來說,財政實質上是民生財政,所有的財政支出都要保障人民的生活并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平。重新審查和考量我國的財政支出結構,不難發現存在不合理的方面,與我國的小康社會目標實現還有一定的差距。
第三,稅法。對房地產產業進行稅收立法和完善,有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產產業,同時有利于彌補市場經濟對房地產發展的調控缺陷,通過政府的經濟手段合理規劃我們土地財政發展狀態,防止房地產行業出現虛假繁榮;加大環境稅的征繳力度,以便于規范企業產業結構和調整經濟發展方式,以擴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資源環境的和諧發展;擴大營改增的范圍,以完善稅收體系,減少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給企業發展提供充足的流動性資金,最終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動力;完善和改革個人所得稅改革,提高征稅起點,合理降低個人所得稅的稅率檔次,有利于在分配領域內實現效率與公平,最終使改革的紅利惠及廣大人民群眾,實現發展利益由人民均沾;革新預算制度詬病,完善監督和管理機制,利用信息技術網絡平臺建立預算制度體系,使預算公開化和透明化,從而完善預算分配結構。
最后,金融法。國家為了防止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局面的出現,曾利用利息杠桿多次對準備金率和利息進行了提高或者降低,造成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平穩,對市場經濟主體的利益沖擊和波動比較大。這表明我國較頻繁使用貨幣手段,缺失經濟現實性指導和支撐。宏觀調控實質上是政府干預經濟的行為,然而這種經濟行為是政府主體自我主導的行為,明顯帶有一種主觀性的經濟調控性質,在一定程度上,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注重政府的宏觀調整政策,而忽視了市場對經濟發展的主導作用,可能對經濟社會的發展起阻礙,最終不利于市場對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使市場經濟得不到真正地發展。特別是自從第一次金融危機在美國發生后,美國不斷完善《金融法》加強了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并成立專門性的機構對國家金融體系進行規劃,對潛在性的風險進行有效的控制和防范,確保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安全。特別是對金融市場中的借貸、信用卡、財產抵押機制、金融滋生產品市場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劃和管理,以彌補金融市場的漏洞,把金融市場的發展納入法治化軌道上。隨著我國金融市場外延的不斷縱深拓展,我國也對金融市場以及機制進行了相應地調整和監管,特別是確立和完善了《金融法》,真正彰顯了我國的依法治國方略。
在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過程中,經濟法如何具體實施
首先,以法律法規規范產業制度,確立和完善經濟法體系。產業制度的制定以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為基本著力點,使產業發展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和人民消費的需求,使各項產業在經濟法律法規的范圍內運行,防止政府對產業的發展過于行政干涉,避免產業發展的內在自身規律未能得到認知和重視,以制度規范市場經濟發展的方向和軌道,最終使我國的產業制度能夠實現質的飛躍。雖然我們有大量的相關性產業制度規定和文件,但是其制度缺乏現實依據,使得這些產業制度缺失科學性和有效性,這就需要我國政府重新建構產業制度的法制體系,同時,產業制度的制定要公開化、透明化和民主化,以確保產業制度真正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其次,法律制定的對象和范圍具體化、程序化。產業制度的對象和范圍是否具有穩定性,是市場經濟環境能否安定有序的重要因素,我們只有按照嚴格的程序,制定出長期的、穩定的、有效的產業制度,才能夠維護市場主體的各方利益,才能夠使市場經濟效益得到持續性擴充。
再次,要保證法律制定的可實行性。對于經濟立法要經過深思熟慮,經濟法律法規的制定不可太主觀化,否則就會造成經濟法律法規缺乏可實行性。另外,要加強規范訴訟體系,從而為產業制度的實施提供司法保障,最終提高經濟增長的效益。
最后,法律規范要體現現實性和時代性。由于產業制度的制定和實施會存在著時間性間隔,這就使得產業制度的實施具有一定的現實差距,可能存在著產業制度落后于經濟發展的狀況,這就需要適時地對產業制度進行調整和完善,使產業制度能夠適應現實情況和時代發展的需要。另外,經濟法在具體的踐行環節還需要政府機關對經濟法進行宣傳和引導,以便于經濟法的一些細則能夠深入人心,從而使廣大經濟主體能夠遵守經濟法以規范自己的經濟行為。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要加大政府對經濟法的創新機制,這種創新機制涉及的范圍比較廣,不僅包含了具體的經濟條文和內容,而且包含了制度管理方面,比如內容要適應不斷發展的新情況,制度管理方面要力主體現人性化和民主化,確保制度真正維護廣大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作者單位:集寧師范學院政史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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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潘麗莉 美編/王夢雅(見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