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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法治邏輯

【摘要】自國家治理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國家治理能力的不斷提升為增強我國的綜合實力和國際影響力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和源源不斷的改革力量。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則為國家治理增添了新的活力和動力。

【關鍵詞】依法治國  國家治理現代化   治理法治化    【中圖分類號】D6    【文獻標識碼】

當下,全面依法治國的大幕已經拉開

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在漫長的革命和改革過程中總結出的重要經驗。回顧歷史,實行依法治國既是對新中國歷史經驗的深刻總結,更是展望社會主義建設前景而選擇的關鍵方向。依法治國作為治國的一項基本方略在我國走過了一段漫長而艱辛的法治建設過程。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國尚存留幾千年封建社會的殘余,缺乏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因此,憲法成為國家根本大法,在穩定國家新局勢、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利益以及保證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實施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文化大革命時期,由于“左”的指導思想,法治建設遭遇寒冬。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國的法治建設回歸正軌,民主和法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1981年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首次提出黨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進行活動。這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執政方式的重大轉變,從而將我國的法治建設推向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黨法關系、黨政關系得以厘清規范。

1997 年黨的十五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將過去“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提法改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至此,依法治國成了國家治理的重要內容。1999年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成為憲法修正案中的重要條款。2002年11月,黨的十六大將依法治國確定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和目標,并且強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2014年10月28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將“依法治國”作為黨的全會主題,并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再到2015年2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專題研討班開班儀式上集中論述“四個全面”戰略思想。至此,全面依法治國大幕正式拉開。

我國的國家治理史經歷了從“統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演變

回顧歷史,我國的國家治理史經歷了從“統治”到“管理”再到“治理”的演變。“統治”,簡言之就是指所行何政和如何行政,強調服從與被服從的階級和階層關系。“管理”則運用“疏”與“堵”的思維進行自上而下的統籌,主體基本為政府及社會組織,較為單一。而“治理”則在“管理”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政府約束,體現了上下的雙向互動,國家與社會相結合,其合法權利來源即治理主體,較為多元。因此,可以看出,這三個概念之間既有含義上的重疊,又有內涵上的遞進,“統治”是后兩者的基礎,而“治理”則是對“管理”的創新。看似一字之差,但含義卻去之甚遠:傳統意義上的“管理”,默認的有施與方和接受方,施與方即為掌握著公權力的政府,接受方為一般公眾,這是一種二元關系。而現代意義上的“治理”,打破了這種二元關系,治理的施與者由多元主體構成,即政府、社會組織(含營利性社會組織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一般公眾,而治理對象是整個國家和社會,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生態等各個方面,治理就是在多元主體的共同協力下推動各方面制度不斷完善,進而實現國家富強和社會進步,讓生活在這個國家和社會中的人民都能安居樂業、生活幸福。在這個過程中,政府需要扮演的是營造和諧穩定的大環境,制定好服務于各類社會組織和民眾的良法和合理的制度,從而保障各類社會組織都能有序運轉,保障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和幸福感不斷提高。決策的主體逐步從人、政府、社會到權利共同體,而用以進行價值是非考量的尺度也由以個人意志為主過渡到依法依規來衡量。因此,依法治國與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二者之間有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但也存在相輔相成關系,依法治國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要途徑,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國的目標和任務。

新中國成立60多年以來,黨領導人民開辟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治建設道路。依法治國,在不斷健全和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實踐中,逐步完善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法治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基因。

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時代境遇

從理論上比較,“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個嶄新的命題,同時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所面臨的新目標新任務,沒有可直接沿用的理論成果,更沒有現成的范本可以套用。因此,“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道路上的又一重大考驗,具有歷史使命感和時代的緊迫感。

一定歷史時期,由于國內生產力低下,國內外敵對勢力的壓制,社會制度不完善導致的革命邏輯在社會革命和建設中作祟,促使黨和政府通過打破舊的法律框架來爭取發展的有效性。在改革開放過程中,由于更多地偏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設,與之相配套的法治體系沒有及時跟進,繼而多次出現了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局面。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大會議提出了工業、農業、交通運輸和國防四個現代化的目標。1956年,這四個現代化的任務被列入黨章。1964年第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其調整為建設工業、農業、國防和科技四個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這符合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馬克思主義原理,適應了當時的國情。一段時期以來,“四個現代化”為中國硬實力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性的保障。然而,隨著經濟基礎的日益穩固和發展,既有的“四個現代化”已經不能完全滿足上層建筑的需要。因此,國家治理現代化作為第五個“現代化”,它的提出適時地對以往以工業、農業、國防和科技四個現代化為主,偏重國家硬實力建設的指導思想進行了修正,更加重視國家軟實力的現代化建設是依法治國發展到新階段為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出的必然要求。

提升國家治理現代化水平的可行路徑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適應了時代要求,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必經之路,如何有效地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是學界不斷討論的重要命題。要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首先要明確國家治理的內涵和外延以及依托的基礎?,F代化的國家治理當然是多元主體,通俗地說,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是國家治理的主體,無論是以個體人的形態參與還是以社會人的形態參與,對象是整個國家和社會,目的是讓國家更加富強、社會更加和諧、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作用模式從兩個層次著手,一是治理體系不斷完善,二是治理能力不斷提高,其中,治理體系的不斷完善就是要立規矩建秩序,即通過黨紀、法律法規、行規、各項規章制度,乃至個人的道德自律、職業自律等等,為國家發展和社會進步提供外在保障。而治理能力則更多是針對治理主體而言,包括國家公務人員、企事業單位工作者、社會組織成員以及普通的自由人,這個能力從大的方面講可以說是參與國家機器運轉和社會生活并在其中發揮正向的推動作用,具體而言就是勝任各自崗位和工作的能力。一個良性運轉的國家和社會,應該是每個社會人和自由人都能在各自的生活環境中或工作崗位上有效地開展工作、愉快地生活,從工作和生活中獲得安全感、成就感、滿足感和幸福感,即習近平總書記所提出的“要讓人民有更多獲得感”。

基于這一分析,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實現,需要構建具有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的現代國家治理體系,進而調動多元主體力量,共同提高國家治理的能力,而構建合理有效的符合現代化要求的國家治理體系需從諸多方面著力。

一是重構治理主體。從統治到管制、管理到治理,治理現代化比以往的國家統治、國家管理更顯科學、文明與進步,這關鍵在于治理主體構成的升級優化。因此,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核心要旨在于以現代治理理念重構治理主體。

傳統的“國家統治”和“國家管理”主要基于執政黨對市場、社會以及其他公共主體的統治和領導,而國家治理視域下,不再是單一的治理, 而是從一元單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同治理的結構轉化。治理主體多元化,政府、市場、社會多主體在管理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中相互協作、共同發力。

二是治理結構網絡化。國家治理的現代化標志著由層級節制的科層制管理向多主體協作的關系網絡治理轉變。在信息化背景下,這種關系網絡轉接到互聯網,形成了新的治理范式?;ヂ摼W對我國社會轉型期的權力結構調整和各方利益協調具有重要作用,促進了社會力量的發展和公共權力的提升,敦促國家管理者改變與民眾的溝通方式,對國家治理產生了深刻的影響。

三是夯實制度供給基礎。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其起點是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同時需要在制度思維、形態和機制等方方面面加以著力,以實現國家行政制度、決策制度、監督制度、預算制度和司法制度等的現代化,而理性化制度體系,有賴于法治權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維護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的現實秩序,促使以法理型權威為基礎的國家政治生活日益制度化與程序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國家和社會的靈魂與支柱,這是我們的制度自信,不可動搖。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國的制度體制和機制必須一成不變,原有的制度中也隱含著與具體國情不相適應的約束性,這就需要不斷結合實踐提升理論認識,適時進行制度和機制的調整與修正,從而進一步夯實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制度供給。

四是推動政府職能轉變。隨著國家治理主體的日益豐富、多元和立體,國家治理現代化不再是一個靜態的建設框架,而成為一個持續的動態過程,與之同步的政府、市場、社會等治理主體之間的角色定位和關系也需要不斷地加以權衡和調整。尤其是在政府與社會的關系上,政府的職能邊界變得更為重要和敏感。政府行政體系需要適應時代需求不斷進行自我再造。隨著“新公共管理”向“新公共服務”的范式轉變,政府職能也由“管控”向“服務”理念轉變,進而逐步打造民主、法治、高效的現代行政體系。

五是治理法治化。國家治理現代化相對于國家統治和國家管理來說,具有民主化、 法治化、 文明化、科學化的特點。其中,法治化是本質要求。所謂的國家治理法治化,就是要在國家治理的整個過程和各個環節中,充分調動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堅持法治原則,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

在2014年1月7日召開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對“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了深刻闡釋,強調不能離開“依法治國”這一基本方略談論“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見,法治對國家治理能力構建起著基礎性的框架作用,而國家治理的“法治化”則是評價和衡量國家治理“現代化”程度的重要價值尺度。

國家治理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國家治理能力的不斷提升為增強我國的綜合實力和國際影響力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和源源不斷的改革力量。在法治的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則為國家治理增添了新的活力和動力。在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四個全面”戰略指導下,我們國家的法治建設水平和治理水平必將登上新臺階,打開新格局。

(作者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責編/王坤娜    美編/楊玲玲

[責任編輯:張蕾]
標簽: 法治   邏輯   現代化   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