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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購物的消費者權益如何保護

核心提示: 微信購物是一種新型的網絡購物模式,由于缺少法律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面臨著維權困境。微信購物的立法較為滯后,導致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規制,這就要求立法部門加快微信購物領域的立法速度,有效推進立法進程。

【摘要】微信購物是一種新型的網絡購物模式,由于缺少法律保護,消費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面臨著維權困境。微信購物的立法較為滯后,導致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規制,這就要求立法部門加快微信購物領域的立法速度,有效推進立法進程。

【關鍵詞】微信購物  消費者  維權     【中圖分類號】D926.7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微信的普及應用以及微商的快速發展,微信購物被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但同時也暴露出消費者維權難的問題。微信購物主要基于關系傳播,例如朋友圈、微信群等,通常采用先款后貨的方式,缺少第三方擔保平臺,一旦發生產品質量問題,則會出現界定責任主體困難、消費者維權成本高等問題,影響到微信購物的健康發展。所以,相關部門要構建完善的維權機制和法律保護機制,以確保微信購物健康、可持續發展。

微信購物消費者維權面臨的困境

責任主體的界定較為困難。微信購物是基于手機和網絡進行的,這與傳統購物有所區別。消費者到實體商店購物,可以查看商店的營業執照,了解其身份與營業場地,購買的商品也能當場查驗,相對來說風險較低,責任主體很明確。但是微信購物是通過網絡進行交易的,消費者打款到商家的微信錢包或者銀行賬戶,商家才會給消費者發貨,其真實信息比較有限,通常只有姓名、賬號、電話號碼,很少有營業執照,而商品的產地、生產企業等信息也無從查看,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犯時,界定責任主體成為一道難關,這是當前微信購物消費者維權面臨的最大困境。

消費者的維權成本過高。在微信購物中遇到糾紛,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且存在維權成本過高的困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未明確規定微商的經營行為是否適用,微商的購銷行為從性質上來說屬于個人行為,不屬于“收到貨物七天內若不滿意可以退貨”的規制范圍,消費者協會提供的法律援助有限,法院也存在取證難的問題,這種訴訟通常會消耗大量的社會成本。此外,微商很少開具收款憑證,使得消費者難以掌握重要證據,面臨取證難的問題,而微信官方能夠給消費者提供的幫助,僅僅局限在微商賬號的封禁方面,或者限制這些賬號的好友添加權限,無法從根本上協助消費者維權,導致消費者維權成本過高,經濟損失得不到有效彌補。

訴訟時較難確定管轄的法院。微信購物消費者維權時,走法律途徑是最后的手段,當消費者協會、微信官方都難以提供有效幫助時,消費者可以上法院訴訟,但訴訟時較難確定管轄的法院。一方面,在微信購物的過程中,微商通常不會把自己的實際身份或者地址告知消費者,調查商家信息并不容易,很難確認商家的真實地址,因此也難以確定其歸屬地的管轄法院。另一方面,微信購物的合同履行地確認比較困難。根據合同法,買賣合同的履行地需要明確,如果是買方自行提貨的,則履行地在提貨處;如果產品是由賣方送貨上門的,則履行地在收貨處。但微信購物的合同履行地究竟是屬于哪一種類型,比較難確認。

微信購物消費者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

消費者不具備公平交易權。微信購物消費者與微商交易時,應享有公平交易權,但在實際交易的過程中,該權益容易受到侵害。首先,缺少買賣合同或者合同不規范。例如,微商事先擬定的合同以電子文本的形式在微店展現,很多條例有利于微商本身,消費者無權修改合同內容,在購物時只能被動接受,雙方處于不平等的交易狀態。其次,消費者若對貨物不滿意,很難進行退換貨。微信購物平臺缺少第三方擔保,買賣雙方直接交易,退換貨的主動權完全掌握在微商手中,有不少微商會拒絕消費者的退換貨請求,或者找理由拖延,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嚴重侵害。

消費者的知情權缺失。法律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的知情權,無論購買哪一種商品,消費者都應當事先知曉生產日期、產地、功能、價格、注意事項等情況,但在微信購物中,消費者的知情權容易缺失。首先,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微商可能提供商品的虛假信息,或者發布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隱匿了商品的實際情況,侵害到消費者的知情權。其次,微商通常會采用價格欺詐的方式,故意抬高商品價格,然后再用打折的噱頭欺騙消費者,實際上打折后的價格比真實價格還要高,讓消費者踏入價格“陷阱”。此外,微商還可能更換產品包裝,假冒名牌進行銷售,從中牟取差價,這些都嚴重踐踏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消費者的交易安全權和求償權沒有保障。交易安全權是保護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的人身、財產不受侵害的權利,由于微信購物是基于網絡進行的,開放性較強,當微商獲取消費者個人信息時,一旦居心不良,有可能導致消費者真實信息泄露,其交易安全權就難以得到保障,人身、財產安全將受到威脅。此外,當消費者在微信購物買到存在計量不準、價格虛高、質量低下等的不合意的商品時,都應有權利要求微商補償,但微商的主體信息很難確定,逃避補償責任的情況較易發生,導致消費者的求償權得不到保障。而且即使找到商家,法律條文的適用以及管轄法院的確定,都需要耗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去解決,而大多數消費者為了省去麻煩,通常選擇不了了之。

微信購物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措施

加快微信購物的立法進程。就當前的情況看,微信購物的立法較為滯后,導致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得不到有效的規制,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難以提供微信購物過程的保護作用。這就要求立法部門加快微信購物領域的立法速度,有效推進立法進程。在微商倍增式發展的大環境下,形成以微信平臺為監管對象的法律系統,并結合相關網絡購物平臺的差異化特征,建立相對完善的微信購物法律體系,將微信購物平臺納入到法律法規的保護范圍,從法律上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外,還要建立網上執法機構,打造專業化的網上執法隊伍,監督微信購物平臺的購銷過程,懲戒不良商家的欺詐行為。

加大微信購物的法律懲治力度。面對微信購物欺詐行為較多、消費者維權較為困難的局面,各地行政部門要針對微信購物的發展新形勢,聯合微信官方,構建一個規范的、專業化的微商從業者注冊系統,一旦消費者在進行微信購物遭遇到利益侵害的事件,可以保障其及時申請維權,做到有地可尋、有法可依。同時,微信官方可以在平臺內打造保證金制度和實名登記制度,要求經營者采用實名登記,且繳納相應數量的經營保證金。消費者在微信平臺進行消費之前,既可以通過注冊平臺查詢到從業者的基本信息和信用狀況,又可以從店鋪的專門位置進行相應的查詢,提前了解和掌握微商的資質,從而為自身的購買行為提供參考。相關部門還要加大對無良商家的懲治處罰力度,對于微商欺詐行為中數額較大、情節惡劣的,建議引入刑事處罰手段;對于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立案調查。微信購物的所有交易行為都應納入到法律規制范圍之內,以達到對微商進行有效監督和監管的目的。

建立調解、仲裁制度和法院管轄規則。在微信購物中,絕大多數都是小額商品交易,當出現糾紛時,由于訴訟成本較高,維權難度大,很多消費者通常會放棄維權。相關部門應建立起有利于消費者的調解、仲裁制度,以維護消費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可以通過網絡在線聊天室,或者在線遠程咨詢,方便買賣雙方溝通,及時解決交易糾紛問題。此外,為了讓消費者能夠快速起訴,應建立科學的法院管轄規則。當前的網絡交易糾紛,通常是以被告所在地為法院管轄范圍,由于微商的實際住址很難查詢到,這就給消費者的起訴造成了一定障礙,其權益得不到及時的保護。因此,法院應改變常規思維,管轄地可以是消費者所在地,能夠方便消費者起訴,解決個人取證難的問題,使更多的消費者愿意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身權益不受侵犯。

(作者單位:欽州學院)

【參考文獻】

①李少華、楊柳:《C2C微信購物中消費者購買決策的影響因素研究”》,《消費經濟》,2015年第5期。

②董彪、李仁玉:《互聯網+時代微商規制的邏輯基點與制度設計》,《法學雜志》,2016年第6期。

③董瀟麗:《網絡購物中價格欺詐行為規制研究——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視角》,《價格月刊》,2014年第8期。

④易玲:《網絡購物維度下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研究》,《河北法學》,2016年第6期。

責編/周曉燕  劉芋藝(見習)   美編/于珊    王夢雅(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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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張寒]
標簽: 消費者權益   保護   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