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工會是勞資關系的產物,它作為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性組織,是職工合法權益的表達者和維護者。針對當前存在的私營企業工會組建率不高、工會組織行政化和老板化現象嚴重、工會缺乏獨立性以及維權能力不足等問題,我國必須在諸多方面切實加強工會建設。首先,應推進各類工會組織的建立,尤其注重“質量建會”;其次,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增強工會的代表性和獨立性;再次,提升工會工作者的素質,強化工會組織依法維權的能力。
【關鍵詞】工會建設 和諧勞資關系 構建
【中圖分類號】D41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6.17.007
“資本是一種集中的社會力量,而工人只擁有自己的勞動力。因此,勞資之間永遠不可能在公平的條件下締結協議。”馬克思主義工會理論認為,工會是勞動關系的產物,是隨著生產的集中和資本力量的出現而產生的一種以維護工人利益為主要職責的組織形式。面對強勢資本,勞動者只有通過自身的組織和聯合才有力量。因此可以說,工會從誕生之日起,它的本職工作就是勞資關系中勞動者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級工會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了工會的職能和地位,以法律形式確認了工會工作的實踐成果,豐富了工會工作的內容,賦予了工會組織廣泛的權利和重大職責,為工會組織在法制軌道上運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在現實中,仍然存在私營企業工會組建率不高、工會組織行政化和老板化現象嚴重、工會缺乏獨立性等問題,使得工會在企業層面很難平衡勞資關系,無法真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如何加快工會自身改革,增強工會的代表性和獨立性,增強工會組織依法維權的能力,使之真正成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是構建和諧勞資關系進程中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推進各類工會組織的建立,注重“質量建會”
工會作為勞動關系的產物,是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職工合法權益的表達者和維護者。而加強工會的組織建設,擴大工會組織的覆蓋面,把廣大勞動者吸收到工會組織中來,是增強工會組織活力和發揮工會維護職工權益作用的前提和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有會員25人以上的,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25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截至2013年12月,我國基層工會組織數達266.5萬個,工會會員達2.8億人①。但是,工會數量的增長并不意味著工會作用的加強。在我國各類企業組建工會的過程中,仍然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主要依靠政府行政手段來推動工會建設,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群眾參會積極性不高、入會率偏低。有關資料顯示,我國私企職工的入會率只達33%左右②,工會模式單一,甚至存在著大量的數字工會、形式工會、影子工會,工會組織難以有效發揮其維權職能??傊?,在組建工會的過程中,的確存在著形式、數量建會與質量建會之間的矛盾,也就是工會組織存在名義上與本質上有名無實的矛盾。
所以,在今后工會組建的過程中,一方面要促進工會組織的建立和普及,實現工會的全覆蓋,最大限度地把工人組織到工會中來;另一方面,要把工會的數量與質量統一起來,尤其要重視“質量建會”。為此,要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首先,采取“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建會原則。所謂“自上而下”,就是指通過政府的行政手段并在上級工會的指導下,由企業主動組建工會。在“強資本弱勞動”的局面下,通過行政手段來推動工會組建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大大縮短企業工會的組建時間,盡快地為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創造基本條件。但單純的“自上而下”的建會方式容易導致工會形式化、依附性強、缺乏群眾基礎和維權能力弱等“先天不足”。因此,“自上而下”必須與“自下而上”的建會方式相結合。所謂“自下而上”,就是以群眾的覺悟和要求為基礎,通過自發地組建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這就需要工會開展耐心細致的宣傳教育工作,幫助工人群眾了解工會、支持工會、參加工會,這樣才能把工人群眾發動和組織起來,增強工會的群眾基礎。
其次,進行廣泛宣傳,擴大工會影響,增強工會的認同感和吸引力。一方面,廣泛的宣傳教育能夠轉變企業主對工會的反感甚至敵視態度,使他們認識到,工會并非處于企業的對立面,工會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勞資關系,從根本上也有利于企業的發展。正如中國工會第十五次全國代表大會代表、浙江森馬集團有限公司的工會主席南云所說:“企業勞動關系的和諧發展才能真正促進企業的發展,企業工會在謀求企業發展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貢獻。”③另一方面,加強對職工的宣傳教育,尤其是加強對農民工的宣傳教育,能夠加深職工對工會的了解。當然,僅僅依靠宣傳教育是不夠的,只有強化工會的維權職能,在職工權益受到侵害時,工會能夠挺身而出切實維權,才能使包括農民工在內的廣大職工認識并真正感受到“工會組織就是自己的家”,才能增強工會對職工群眾的吸引力。
再次,根據企業的不同類型,創造靈活多樣的工會組建模式。在組建工會的過程中,政府及各級總工會要制定帶有共性的指導性意見供企業工會參考,以保證建會工作的規范化操作。但也不能不顧企業的實際情況,以搞運動的方式“一刀切”“大呼隆”,造成工會模式的“單一化”。政府及各級總工會應該從實際情況出發,對不同類型的企業采取靈活多樣的工會模式,比如對于一些規模小、人員少、流動性大的私營企業,可以考慮建立行業工會、聯合工會。另外也可建立一些市場工會、產業工會、項目工程工會,還有社區工會、鄉鎮工會、工業園區工會等等。同時,也可以成立行業聯合工會和地區聯合工會??傊?,通過大力推進工會的組建工作,爭取實現工會的全覆蓋,最大限度地把工人群眾組織到工會中來,增強工會的群眾性和廣泛性,擴大工會規模,增強工會實力。
改革工會體制,增強工會的代表性和獨立性
關于我國工會的角色定位。2008年《中國工會章程》(修改)明確規定:“中國工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職工自愿結合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家政權的重要社會支柱,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中國工會的基本職能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2013年通過的新《中國工會章程(修正案)》再次肯定了工會的角色定位,即黨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和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表。由此可見,我國工會所扮演的法定角色是雙重的:一是“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二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
目前,在我國學界和實踐部門都存在著對工會雙重角色的分歧和爭議。爭議主要集中在工會是否應當承擔起黨聯系職工群眾的作用,甚至有些觀點認為可以像西方國家那樣,建立獨立工會,才能真正代表工人的利益,維護工人的權益。我國工會的角色到底應如何定位?這是工會在發揮作用和促進勞資關系和諧發展的過程中,必須弄清楚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的主要觀點如下:
第一,為保證我國工會正確的政治方向,保證工人階級整體利益的實現,工會必須接受共產黨的領導。我們知道,任何工會的產生和發展不可能脫離一定的社會制度條件,同樣,工會的角色定位也必須與其產生發展的社會制度條件相吻合。鄧小平在會見美國工會領導人訪華團時曾說:“由于我們國家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國家,所以中國的社會主義制度決定了工人在中國的社會地位,中國工會是一支重要的社會力量,它的社會地位和所起的作用比美國工會可能更大一點。”④鄧小平的話表明,我國工會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工會的本質不同,這是由我國基本的政治制度所決定的。工人階級的地位和權利是在工人階級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實現的,而工會作為包括全體職工在內的群眾性組織,只有自覺地接受黨的領導,才能保證正確的政治方向,才能更好地維護工人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在我國政治上獨立于黨的工會是不可取的,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工會的根本政治原則。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那樣:“只有堅持黨的領導,工會工作才能方向明確、不走偏路,才能做得有聲有色、扎實有效。工人階級應永遠保持自覺接受黨的領導這一優良傳統。”⑤
第二,中國工會要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前提下,保持自身的獨立性。在我國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現階段,隨著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化,利益矛盾沖突日益凸現,勞資糾紛日益加劇,工會作為勞動者利益的代表,其維護勞動者權益的定位越來越受到重視。雖然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但大力發展各種非公有制經濟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和生產力實際水平所決定的。而只要存在私有制經濟,必然會產生勞動與資本、工資與利潤的對立。因此,保持工會的獨立性對維護工人權益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國,堅持黨的領導和保持工會自身的獨立性是可以統一的,工會的獨立性與獨立工會有著本質區別。獨立工會講的是政治獨立,而工會的獨立性則更多是從工會的具體工作出發,表現為工會在社會活動中的自主性。
總之,我國各級及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工會組織,既是黨聯系職工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也是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堅持黨的領導與獨立發揮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職能是能夠統一的。
我國工會角色定位的現狀是獨立性缺失。我國頒布的《工會章程》《工會法》和《勞動法》等相關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工會組織是在共產黨領導下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各級工會應保持自身的獨立性,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梢?,獨立自主地代表和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角色定位。但這些法律規定的“獨立自主”目前還只是我國工會的“應然”角色,現實狀況是,在各類企業中都存在嚴重的工會獨立性缺失的問題。當前我國工會獨立性缺失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工會組織工作中對黨政部門的依賴性太強,有著嚴重的行政化傾向。就工會組織的性質來講,應該是職工自愿組織起來的工人階級群眾性組織。但由于我國現行工會組織運行模式源于改革開放前的計劃經濟體制,至今其組織結構和行為方式都要受黨政部門政策目標的限制和影響。很多情況下,一些基層工會沒有以獨立的組織形式出現,反而配合黨政部門來開展工作,忽略了自己的工作重點。另外,很多非公有制企業的工會主席由人事部經理兼任,而有些國有企業的工會主席則由黨委書記和副書記兼任。不管哪類企業,工會的領導人員都或多或少地承擔著企業管理者的行政職責。由于工會領導同時又是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工會便成為企業行政機關的一個部門,工會實際上由企業主(公司)控制。一旦發生勞資糾紛、矛盾沖突時,工會也就難以獨立有效地行使代表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職能。
第二,企業工會未能實現真正的民主選舉。按法律規定,組織工會的主體應該是勞動者、工人自己,而實際上目前企業工會組建的主體卻是黨和政府、上級工會,甚至是企業主,勞動者基本沒有組建工會和選舉工會領導人的權利。工會的組建和工會領導的產生更多是實行委任制而非選舉制,通常情況是企業工會由上級工會派員組建或由企業任命,甚至是直接由企業主“欽定”。⑥這種工會組建過程與勞動者沒有直接關系的狀況,實際上是對勞動者民主權利的侵犯和剝奪,也勢必會弱化職工入會的積極性和參與性。這種狀況也決定了工會在勞動關系中難以真正向會員負責,而只能向委派他們的上級、向企業老板負責。在工人采取集體行動后,一些工會主席不但不能成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代言人”,反而成為老板的附庸。
第三,企業工會缺乏財政上的獨立性。根據《工會法》規定,工會的經費除了會員所交會費以外,主要來自于企業按全部職工每月工資總額的2%撥付的經費,此條法律規定的本意是為了保證工會經費的來源。但實際上,由于工會在經濟上依賴于企業,必然會導致工會在很多方面聽命于企業,而喪失自身的獨立性,可謂是“端誰的碗,服誰的管”。試問一個連領導成員的工資都要由資方支付的工會組織,怎能在勞資糾紛沖突中真正作為工人利益的代表者,敢于同用人單位博弈,履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神圣職權呢?
總之,由于組織隸屬關系、人事安排、經費來源等方面缺乏獨立性,工會的角色和地位發生變異,無論相對于政府,還是相對于企業,工會都存在很大程度的依賴性,某些企業工會組織甚至形同虛設,難以獨立有效地行使其維護勞動者權益的職責。
深化工會制度改革,增強工會組織的自主性和獨立性。面對我國市場經濟中勞資關系嚴重失衡的格局,勞動者的個人力量無法實現和保障自己的權益。相對于資本而言,工人的力量在于工人之間的聯合與組織,因此獨立的、作用強大的工會組織是平衡勞資關系的重要基礎。那么,如何保持和增強工會組織的獨立性?
第一,改革工會的組織管理體制和干部選任體制。我國工會,尤其是基層工會,作為黨領導下的社會組織,在政治上需要堅持和服從黨的領導,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管理體制上需要接受上級工會的工作指導。此外,工會與政府部門及企業之間應保持適當的距離,防止政府和企業對工會過多的介入與干預,保持工會自身相對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在工會干部的任命體制方面,要采取公正、公開、擇優的原則,通過召開全體職工大會,由職工按照自己的意愿通過民主推薦、民主投票的方式,直接選出他們信任的職工代表作為工會干部。同時,職工也應擁有對工會干部的罷免權,對沒有認真履行職責、沒有盡責維護職工權益的工會干部,職工可依照相關程序予以罷免。這是職工的法定權力,同時也可以強化工會干部的責任感,促進工會干部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第二,推進工會成員的職業化。當前我國企業工會成員大都是非職業化的,也就是說他們基本都具有雙重身份,既是工會的組成人員,同時還是企業管理人員,或兼有其他職業,工會工作只是其工作的一部分。因此,這些工會成員在履職時,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不同“角色”之間的沖突,往往不能盡職盡責地站在工人的立場上替工人講話,不能專注于維護工人群眾的合法權益,甚至會站在雇主一方,做出損害工人群眾利益的行為。由此可見,工會成員的非職業化會使工會的獨立性大打折扣,工會成員的工作流于形式,難以履行其職能。所以,要增強工會獨立性和代表性,當務之急就是推進工會成員的職業化。所謂工會成員職業化,是指工會成員在企業沒有行政兼職和領取工資報酬,與企業沒有直接的行政隸屬關系和經濟依賴關系,他們是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具備履行工會職責所必需的能力和素質,并以工會工作為職業。只有推進工會成員的職業化,實現工會的獨立性和代表性,才能使工會有重要的組織基礎,才能夠保證工會獨立于管理方,站在勞動者的立場上與管理方(資方)博弈,盡力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改革現有工會資金渠道,保障工會經費來源的獨立性。我國工會之所以獨立性不夠,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沒有經濟上的獨立。只有經濟上獲得獨立,工會才能擺脫企業及老板的限制和操控,敢于理直氣壯地為勞動者維權??v觀其他國家的情況,工會經費的來源除了會員所繳會費之外,還包括工會舉辦的匿名捐款,但一般都會避免雇主對工會給予經濟資助。因此,要增強我國工會的獨立性,就必須改革現行的工會資金渠道,實現工會經費來源的獨立化。企業工會工作人員的工資應由上級工會負擔,或由上級工會將職工、企業應上繳的工會費收繳匯總成基層工會的工資基金,并發放給基層工會,從而擺脫基層工會在經濟上對企業的依賴,增強其獨立性。
強化工會組織依法維權的能力
列寧曾經指出,工會的主要任務是維護勞動者最直接、最切身的利益。我國《工會法》也明確指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主要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也要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工會作為國家法定的職工維權組織,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天職”。工會只有切實加強自身維權能力建設,才能扎實有效地開展維權工作,履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基本職責。但現實情況卻是,由于工會獨立性缺失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工會作為職工權益“代表者”“維護者”的職能缺位和能力喪失。許多企業領導將工會看作企業黨組織的一個部門,工會的主要工作是要配合企業黨組織做好職工的教育和管理工作,維權只是工會在完成企業黨組織分派的工作之后的任務。企業主則視工會為自己的一個部門,對工會工作橫加干涉。甚至不少工會的職能僅僅局限于“娛樂工會”“福利工會”,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能力卻不斷弱化,甚至喪失,結果導致在我國日趨緊張的勞資關系中,勞動者對本應代表自己權益的工會組織表現出極大的不滿。全國總工會的調查顯示,有46%的勞動者不滿意或非常不滿意工會的工作,近些年這一比例已經上升到50%以上。⑦因此,在我國勞資關系不斷失衡的今天,加強工會維權能力建設顯得尤為重要,且刻不容緩。
加強工會工作者的素質建設。在維權工作實踐中,維權能力一定程度上取決于工會干部的自身素質,所以,工會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工會干部的培訓,提高干部的整體素質。首先,要提高工會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質,學習黨的基本理論和有關方針政策,樹立全心全意為職工服務的觀念;其次,要著重提高工會干部的業務能力素質,學習和精通《工會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有關職工勞動工資、勞動保護、社會保障體系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規,提高工會干部組織和動員職工的能力、集體談判與協商的能力、提供法律援助和政策咨詢的能力、工作創新能力等等;再次,要培養造就一批具有中國特色的職業工會專家,從增強工會維權工作專業性的角度考慮,注重工會干部專業配置的合理性,使工會領導班子形成各有專長、彼此互補的素質結構。
強化對基層工會干部維權的保護機制。工會干部要敢于維權,敢于為職工的利益伸張正義,這是對黨的事業高度負責、對工會工作忠于職守的具體體現,也是對工會干部的基本要求。但是,面對勞資矛盾糾紛日益加劇、基層工會干部維權更加艱難的局面,如果不能對基層工會干部的維權行為給予有效的保護,基層工會維權的困難將會成為制約企業工會發揮作用的瓶頸。比如,私營企業主掌握著工會的人事任免,包括工會主席的任命,一旦工會干部維權觸犯了企業的利益,工會干部很可能會受到企業的打擊報復,甚至被解除職務和勞動關系。如2004年8月,北京日資公司工會主席唐曉冬因替職工維權,被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⑧類似事件表明,工會干部不但保護不了職工的權益,甚至連自己的飯碗也保不住。“我維護職工的權益,誰維護我的權益”,這足以說明一些基層工會,尤其是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干部在維權過程中所處的尷尬境地,也說明了基層工會干部難以履行職責的癥結所在。因此,如何加強基層工會干部的保護機制建設,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可以與企業簽訂有關工會干部特殊利益保護的協議;籌措維權保障金;完善社會化維權工作機制;加強工會與人大、政協及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等。⑨在對工會干部實行有效保護的同時,也要相應地加強對工會干部履職行為的約束力,對沒有履行維權義務和不能勝任工作的工會干部,要做出相應的處理,實現工會干部的可進可退,使工會協調勞資關系方面的工作變得更加規范和合理。
堅持依法維權。工會干部不僅要敢于維權,還要善于維權,而善于維權的一個重要體現就是要堅持依法維權。由于歷史的原因,我國各級工會總是習慣于用行政化的思維方式來維護職工權益,這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發展戰略是不相符的。《工會法》等相關法規保障了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法律地位,并極大地增強了工會代表職工與資方談判、為職工維權的力量。但工會的維權工作也必須依法進行,要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去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合法的權益本身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同時,工會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時,采取的手段也要合乎法律,如果手段不合法,即使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會產生不良的后果,其行為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工會應增強依法維權意識,提高依法維權水平,善于運用法律武器開展維權活動,這是工會加強維權能力建設的一個重點。要充分掌握和正確運用《工會法》《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通過合法途徑,采取有效措施來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逐步使維權走向法制化、理性化。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背景下的勞資關系研究”的成果,項目批準號:10BKS023)
【注釋】
【1】【2】【9】張亞等:《論和諧勞資關系構建中的工會轉型》,《赤峰學院學報》,2014年第11期。
【3】《勞動關系和諧能促進企業發展》,中工網,2008年10月18日。
【4】中華全國總工會:《鄧小平論工人階級與工會》,北京:中國工人出版社,1994年。
【5】《習近平在同中華總工會第一屆領導班子集體談話》,新華網,2013年10月23日。
【6】陳仁壽:《試論我國非公有制企業和諧勞資關系之構建》,《學術交流》,2013年第6期。
【7】郭愛萍:《勞資關系與工會維權的困境分析》,《求實》,2008年第12期。
【8】陳宏壽:《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協調勞資關系的若干思考》,《遼寧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4年第3期。
On Trade Unions and Harmonious Socialist Labor-Capital Relations
Yang Qingtao
Abstract: Trade union is the result of labor-capital relations. It is a voluntary mass organization of the working class, and expresses and safeguards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workers. To address problems that only small percentage of private enterprises have trade unions, and trade unions are administration-oriented, tend to be controlled by the boss, lack independence, and are weak at protecting the rights of the workers, our country must strengthen the development of trade unions in many aspects. First of all, we should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of various kinds of trade unions, with particular emphasis on "quality"; secondly, under the leadership of CCP, we should enhance the representativeness and the independence of trade unions; thirdly, we should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of workers of trade unions, and strengthen the ability of trade unions in safeguarding workers' rights.
Keywords: trade union development, harmonious labor-capital relations, construction
【作者簡介】楊清濤,鄭州大學西亞斯國際學院文理學院教授,河南省科學社會主義學會副會長,全國世界社會主義學會理事。研究方向為政治學與科學社會主義。主要著作有《和諧之道—社會轉型期人民內部利益矛盾解析》《社會轉型期人民內部矛盾問題研究》《20世紀社會主義史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