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制定規范的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和黨內監督條例,說明黨內法規建設的力度已經涉及最高權力運行,黨內法規建設的水平在向著更高層次行進。
【關鍵詞】“四個全面” 從嚴治黨 依法治國
【中圖分類號】D26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制定了《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修訂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此次全會以“完善黨內法規”為切入點,彰顯了黨中央堅定不移地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決心。
全面從嚴治黨已進入立規與執紀并重的新階段
“道私者亂,道法者治”,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首先要有科學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制度不在多,而在于精,在于務實管用”。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始終把制度治黨、依規治黨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以黨章為核心,先后制定和出臺一系列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準則、條例、辦法、細則等黨內法規,逐漸全面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使制度的“籠子”越扎越緊,權力的行使更加理性。
黨內監督條例的修訂,說明黨內法規建設的重心正在從制度體系建設向制度有效施行轉變,顯現出了立規與執紀并重的新常態。習近平總書記說過:“遵守黨的紀律是無條件的,要說到做到,有紀必執,有違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執行,不合意的就不執行,不能把紀律作為一個軟約束或是束之高閣的一紙空文。”《孟子·離婁上》曰:“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規則從紙上的“應然”狀態過渡到社會的“實然”狀態,最后深入到人民群眾的生活中,都需要有效的實施。如同國家法律必須通過實施才能體現它的生命力和價值一樣,黨內法規的生命力也在于它的實施,在于黨內法規執行力的提高。此次全會修訂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結合去年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必將進一步加強黨內監督,嚴格執紀,鐵面問責,將制度的“籠子”扎緊,架起制度的高壓線,劃出紀律的紅線,更高效有力地促進黨內法規制度落到實處、落到細處。
健全黨內法規體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健全黨內法規體系,既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客觀要求與重要基礎,也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和保障,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在國家法治體系中并列共存、互為補充、相互支撐。“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已經被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五大體系”之列。黨內法規體系科學嚴密,在全體黨員中具有權威性、強制性與普遍適用性,蘊含著道德信念和公共意志等理性要素,就其效力本質而言,不失為與法治體系互為支撐、補充的體系,構成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此次全會以“全面從嚴治黨”為主題,再一次重申了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重要性,深刻詮釋了黨的建設與法治建設相輔相成、共生共存的密切關系,凸顯了從嚴治黨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的重要地位和關鍵作用,進一步昭示了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須依規的極端重要性。
健全黨內法規體系,從制度上對黨員提出更高的要求。法律作為最低限度的道德,是推進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制度依據和保障,目的是規范全體公民行為、維護社會秩序;而黨內法規作為一種較高道德標準的要求,是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制度依據和保障,目的是規范黨員行為、保持黨的先進性。因此,從追求達到先進性這一目的來看,黨內法規對黨員的要求更加嚴格。例如,《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對黨員的要求,比法律對公民的要求要嚴格得多;對黨的各級領導干部的要求,比公務員法對一般公務員的要求要嚴格得多。這些黨內法規系統全面地規范黨員的行為模式,通過其評價、引導等作用的不斷調整,將促進黨和國家機關工作作風的轉變及社會風氣的凈化,有力地提升黨對國家和社會事務的領導能力。
健全黨內法規體系,會在物質方式和生活習慣等先決條件成熟的基礎上,實現向法律的轉變。一方面,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國家事務中處于領導地位,雖然黨內規范性文件的直接效力僅適用于黨內,但規范黨內事務往往涉及政務,對國家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具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甚至在涉及公共安全領域,目前已有黨委和政府探索、試行黨政同責的模式。另一方面,隨著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的不斷加快,以及社會文明和公民素質的整體提升,黨內法規對黨員所提出來的高標準會逐漸在實踐中獲得普遍遵守并形成良好的示范效應,當這種生活方式的積累,逐漸積淀為一定的社會傳統和公民的生活習慣時,就具備了孕育法律的大環境。結合立法的前瞻性要求,當立法條件成熟時,則有必要及時將黨規轉化為國法,以適應社會現實,這既符合法產生的一般規律,也與中央“注重黨內法規同國家法律的銜接和協調”的要求相一致。
強化黨內監督是全面依法治國的必要保障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這一論斷的內在邏輯,以肯定黨執政的絕對權威和公信力為前提,蘊含著黨執政的先進性與純潔性,從權力運行的規律來看,必然需要強有力的黨內監督作為保障。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說,“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要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因此,權力必須在陽光下、在法治軌道上運行。六中全會提出,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課題,也是推進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
一方面,在我國,由于黨的執政地位所決定,黨能不能堅持依法執政,能不能正確領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具有重大作用,因此,這種堅強的領導權力必須得到有效的監督。從內因作為事物發展變化的根據這一規律而言,黨內監督應該主動自糾自查,在現有的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等形式中發揮第一位的作用。實踐中,必須通過抓住治權這個關鍵,編密扎緊制度的“籠子”,確保始終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來配置、決策、執行監督權,切實將黨內監督放在最基本位置,貫穿決策和執行的全過程,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的無縫監督,真正提高黨的自身凈化能力。
另一方面,嚴密的黨內權力運行制約監督體系,也是檢驗黨內權力設置、運行合理與否的試金石。通過在監督中發現問題,以問題為導向,剖析問題,找出根源,可以能動地折射出在黨內立規、執紀中出現的漏洞和偏差,便于及時進行修補、矯正,以期不斷完善。毋庸置疑,唯有立規、執紀、守紀、監督銜接得當、有序運轉,進而推動全面從嚴治黨,才能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對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領導能力,最終帶領全國人民實現建成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宏偉目標。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校長)
責編/周素麗 責編/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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