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條例》第二章規定,中央政治局委員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這一規定的意義是什么?
《條例》第十四條對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自我監督作出規定,其中要求“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嚴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違規經商辦企業,不得違規任職、兼職取酬”。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中央領導同志以身作則、以上率下的責任擔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段時間以來,一些地方和部門出現了少數領導干部親屬違規經商辦企業,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等問題,群眾反映強烈。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反復強調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要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要求把家風建設擺在重要位置,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十八屆三中全會還就完善并嚴格執行領導干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出國定居等相關制度規定提出明確要求。2015年修訂印發的《廉潔自律準則》明確規定黨員領導干部要“廉潔齊家,自覺帶頭樹立良好家風”。上海、廣東等地推進規范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風成于上,俗形于下。實踐證明,領導干部尤其是高級領導干部能夠發揮引領示范和標桿榜樣作用。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自身做起,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開始,在方方面面身體力行、率先垂范,贏得了黨心民心。落實中央八項規定之所以能取得實效,全面從嚴治黨之所以能夠取得今天的成就,中央領導同志把自己擺進去,從自身做起,發揮了巨大帶動作用。
《條例》的該項規定,是對十八大以來從嚴治黨新經驗的總結和固化,回應了社會關切,也是中央政治局委員在監督方面發揮表率作用的一項重要舉措,必將對各級領導干部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起到重要示范和帶動作用。
5.《條例》規定要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應當從哪些方面抓好落實?
黨要管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管起,從嚴治黨必須從黨內政治生活嚴起。民主生活會是黨內政治生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加強黨的建設,強化黨內監督,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決問題和矛盾能力的有效途徑。《黨章》明確規定:“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的監督,黨員領導干部還必須參加黨委、黨組的民主生活會。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的特殊黨員”。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反復強調要嚴格落實黨內組織生活制度,開好民主生活會,并提出明確具體要求。中央政治局帶頭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為全黨作出了榜樣。為了使中央要求落到實處,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條例》專門就如何開好民主生活會作出了規定:“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制度,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召開。民主生活會重在解決突出問題,領導干部應當在會上把群眾反映、巡視發現、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說清楚、談透徹,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組織監督。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在黨內監督中的作用,必須嚴格貫徹《條例》和有關規定的要求,著力突出以下五個方面。一是民主生活會應當經常化。民主生活會應定期召開,遇到重要或普遍性問題,需要集體批評和自我批評的,就要及時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把事情說清楚、談透徹。二是要堅持問題導向,重在解決突出問題。要以整風精神開好民主生活會,開展積極健康的思想斗爭,讓每個黨員、干部都在思想和靈魂上受到觸動,真正解決問題。通過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結合巡視、黨組織日常管理監督等發現的問題,以及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和領導班子實際,找準突出問題,確定主題。有了群眾反映,接到揭發檢舉,經查核確有輕微違規違紀行為,就要讓犯錯誤的同志在民主生活會上自我檢討,大家批評幫助,共同敲響警鐘。對巡視反饋的問題、組織約談函詢提出的問題,要在民主生活會上進行剖析批評。對有違紀問題又不在民主生活會上自查自糾的班子成員,必須嚴肅紀律,從重處分。三是要真正把自己擺進去,嚴肅認真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批評和自我批評是我們黨保持肌體健康的銳利武器,也是加強和規范黨內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開好民主生活會,必須運用批評和自我批評的武器,這是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搞好黨內監督的關鍵。每個領導成員都要以對黨的事業、對同志高度負責的態度,嚴肅認真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分清是非,團結同志,堅持真理,修正錯誤。要堅持“團結——批評——團結”,按照“照鏡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嚴肅認真提意見,滿腔熱情幫同志,打消自我批評怕丟面子、批評上級怕穿小鞋、批評同級怕傷和氣、批評下級怕丟選票等顧慮,真正做到觸及思想和靈魂。無論批評還是自我批評,都要實事求是、出于公心、與人為善。主要領導要帶頭做到既誠懇進行批評和自我批評,又滿腔熱情歡迎批評包括尖銳批評,不能“馬列主義手電筒”只照別人。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領導干部必須帶頭從諫如流,敢于直言,在批評和自我批評中做出表率示范。四是要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對民主生活會上提出的問題,要逐一分析原因,找準癥結,在此基礎上提出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時限。抓整改要動真碰硬,不達目的不罷休。無論班子整改還是個人整改,都要嚴明責任,加強監督,確保兌現承諾。五是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是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職責。要堅持一級抓一級的原則,切實加強督促指導和監督,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和水平。有關負責同志要按規定參加下級黨組織民主生活會,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督促檢查。
6.《條例》規定,黨員應當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在現實中,如何保障黨員的這一權利,又如何避免揭發的黨員被打擊報復?
黨章規定,“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是黨員的權利。《條例》貫徹黨章要求,將黨員民主監督作為黨內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第三十六條中規定,黨員應當“向黨負責地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黨員違紀違法的事實,堅決反對一切派別活動和小集團活動,同腐敗現象作堅決斗爭”。
在賦予黨員該項監督權利的同時,《條例》也從制度設計上完善了保障措施,第四十三條規定“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提倡署真實姓名反映違紀事實,黨組織應當為檢舉控告者嚴格保密,并以適當方式向其反饋辦理情況。對干擾妨礙監督、打擊報復監督者的,依紀嚴肅處理”。
此外,黨章和其他一系列重要黨內法規也都就如何保障黨員權利作出了規定。黨章第三十八條規定“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揭發、檢舉人以及揭發、檢舉的內容必須嚴格保密,嚴禁將檢舉、控告材料轉給被檢舉、被控告的組織和人員;嚴禁對揭發、檢舉人和控告人歧視、刁難、壓制,嚴禁各種形式的打擊報復”。特別是《黨紀處分條例》將打擊報復揭發、檢舉人的行為定性為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并且規定對該類行為要按照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從重或加重處分。《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關于保護檢舉、控告人的規定》等法規中也都規定了相關保障措施。
綜合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我們黨一貫是支持、鼓勵黨員正確行使黨員權利,也對避免黨員因行使揭發、檢舉權利而被打擊報復作出了詳盡的考慮和制度安排,努力為黨員行使相關權利創造良好環境。
7.《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要加強對紀律檢查機關的監督。請問這方面工作目前開展得如何?紀律檢查機關如何防止“燈下黑”?
紀律檢查機關承擔著維護黨紀的重要職責,干的就是“打鐵”的活,自身更要過硬。黨中央高度重視紀檢干部隊伍建設,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紀委全會上多次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強領導下,中央紀委按照全面從嚴治黨的要求,切實把自己擺進去,以更高標準、更嚴紀律要求自己,率先在全國開展會員卡清退活動,對紀檢干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情況摸底排查,帶頭對自建培訓中心存在問題自查自糾,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問題的紀檢干部一律點名道姓、通報曝光,在巡視組、專案組設立臨時黨支部,加強組織管理;嚴明審查、巡視、保密紀律,要求干部凈化朋友圈、社交圈,強調審查紀律就是政治紀律,堅決杜絕泄露工作秘密、擅自處理問題線索,紀檢監察室主任、處長未經授權不準與聯系地區和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聯系;在系統機關內設立紀檢干部監督機構,從嚴管理監督,堅決清理門戶,回應黨內外關于“誰來監督紀委”問題的關切。截至2016年8月,中央紀委機關查處魏健、曹立新等嚴重違紀違法紀檢干部14人,全國紀檢機關共處分紀檢干部6795人。
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審議通過的黨內監督條例是黨內監督的頂層設計。黨內監督沒有例外、不留空白,紀檢機關作為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更要受到嚴格的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各級紀檢機關要堅持嚴字當頭,把“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理念體現在監督執紀問責的全過程,刀刃向內,自我監督,防止“燈下黑”,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干部隊伍。
一是持續轉變作風,要深入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帶動廣大紀檢干部磨煉黨性心性,提高政治覺悟,著力改變不敢擔當、能力不足、作風漂浮虛躁等問題,做到無須揚鞭自奮蹄;發揚嚴細深實作風,深入基層開展調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摸清吃透情況,加強基礎工作,強化日常管理,做到情況明、數字準、責任清、作風正、工作實。
二是強化自我監督,增強紀律觀念和規矩意識,紀檢干部不準發表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定相違背的言論,不準越權批辦、催辦或干預有關單位的案件處理等事項,不準以案謀私、辦人情案,不準跑風漏氣、泄露工作中的秘密;充分發揮紀檢監察干部監督機構作用,對執紀違紀、以案謀私的亂作為,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對不作為、不善為的,要批評教育、組織調整,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紀律處分。
三是健全內控機制,加強對重要崗位和關鍵環節的監督,嚴格審查工作程序和業務流程,改進干部管理和選拔方式,完善請示報告、回避等制度,把執紀審查這個紀檢機關最重要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研究修訂《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把黨章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監督執紀的要求細化具體化,以監督執紀工作流程為主線,認真查找關節點和風險點,嚴密流程制約,強化監督制衡,規范權力運行。
四是推進公開透明,繼續辦好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堅持開門搞監督,增加工作透明度,去除神秘化,主動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暢通監督渠道,發揮新媒體、新技術作用,釋放群眾和媒體監督正能量,形成無處不在的監督網,對相關渠道反映的紀檢干部問題,認真調查核實,不護短、不遮丑,確保紀檢機關的權力受到嚴格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