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內監督包含6個層級,實現黨內監督主體的全覆蓋
《條例》提出建立健全黨內監督體系,這是黨內監督工作的一個歷史性突破,是加強黨的自身建設的又一項重要成果。《條例》規定,建立健全黨中央統一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這個體系,包含了黨內監督的6個層級,實現了黨內監督主體的全覆蓋。《條例》的第二個板塊,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別就上述各類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責以及相應監督制度作出了具體規定。
關于黨中央統一領導。《條例》第二章,分5條對黨的中央組織的監督作出單獨規定。特別是第十條明確規定,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工作。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能夠為黨內監督提供強有力的政治保障。
關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和黨的工作部門職能監督。在《條例》第三章“黨委(黨組)的監督”部分作了明確規定。在黨內監督中,黨委(黨組)負主體責任,書記是第一責任人,黨委常委會委員(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范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的工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范圍內黨內監督工作。此外,巡視、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黨內談話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述責述廉評議、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領導干部插手干預重大事項記錄制度等內容的規定,都是在“黨委(黨組)的監督”這個框架內。狠抓黨委(黨組)主體責任的落實,就抓住了黨內監督的“牛鼻子”。
關于紀律檢查機關專責監督。《條例》第四章對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監督作出了明確規定。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所謂專責監督,就是做好監督的“主業”,不搞其他的“副業”。這就要求各級紀律檢查機關一心種好監督執紀問責的“責任田”,充分運用好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把黨的紀律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讓鐵規發力、禁令生威。
關于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和黨員民主監督。《條例》第五章作了明確規定。黨的基層組織應當發揮戰斗堡壘作用,履行黨的基層組織的各項日常監督責任。黨員應當積極行使黨員權利,履行黨員的各項民主監督義務。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講責任,不追究責任,再好的制度也會成為紙老虎、稻草人。”通過建立健全黨內監督體系,明確各個監督主體的監督責任,并配套完善相應的監督制度和針對性的監督措施,進一步扎緊了黨內監督的制度籠子,改變了過去監督主體分散、監督責任模糊、監督制度操作性和實效性不強的局面,有效堵住了黨內監督的漏洞,能夠有效避免出現“牛欄關貓”的黨內監督窘境。
黨內監督體現自律,更加直接果斷;黨外監督體現他律,更加客觀公正
《條例》專門用一章(第六章)的篇幅,論述“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事實上,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兩者互為補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有機統一于加強黨的建設的現實需求,共同構成黨的監督的系統整體。從實踐來看,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都有存在的現實必要性。一方面,黨內監督體現的是自律,是我們黨自我凈化的手段。執政黨的特殊地位決定了黨內監督在黨和國家各種監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第一位的。黨內監督更加直接果斷,監督成本更低,特別是對黨內存在的思想性、苗頭性問題,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實效性。但是離開了外部監督,內部監督容易流于形式,這點不容忽視。另一方面,黨外監督體現的是他律,更加客觀公正,并且具有監督主體廣泛、監督形式靈活多樣等優勢,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因此,黨內監督與黨外監督缺一不可。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都是為了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兩者的根本目標是一致的。只有把兩者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才能提高監督實效,更有利于打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黨員干部隊伍。把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更好地結合起來,至少需要做好以下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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