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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禮法之治缺乏“法就是法”的觀念

中國新文化運動舉起的兩面旗幟,一是德先生,一是賽先生。在對人民啟蒙時,民主和科學的價值被賦予了絕對至上的正當性,但“法治”并沒有作為一個口號出現,啟蒙運動給中國帶來非常強的文化激進主義,但這與法的安定形象恰恰是沖突的。當時中國最精英的人群、知識分子都沒有真正地接受法治和法的權威觀念。

中國非常有意思的傳統是強調法的正義性,中國的文化傳統和社會心理很難接受沒有道德內容的形式法治觀。歷史上的法家曾經主張以同一的、單純的法律來約束所有人民,反對考慮貴賤、尊卑、長幼、親疏、美惡等因素,反對用抽象的倫理道德原則來治理國家,批評儒家是“坐候堯舜”,但事實上中國古代法的主要傳統仍然是儒家的禮法之治。盡管漢以后一家獨大的儒家,出于治理國家必須依靠法律的事實,也在吸收法家的思想,但以儒家經義引導法律的運作,要求法律的執行合于儒家的道德觀,構成了中華文化的主體法律觀念。而著重于法律本身,強調法律的同一性和不折不扣地嚴格執行的法家則是一直背負污名的。

所以,在中國法制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立了法,大家都不在乎,過一段時間說這個法不好,就廢掉了。中華文明非常缺乏的一個東西是“法就是法”的觀念。我們的專家、知識精英、普通老百姓經常指出這個法、那個法不好,我們承認這個法可能確實有問題,但這個法既然在這里,我們能不能先好好地執行它?法的正義性問題能不能下一步討論?

當代法哲學在德國戰后曾經有過一次非常重要的反思,并提出一個共識:只要是實體法就應該去遵守,如果實體法本身是不正義的,我們還是應該遵守它,只有當實體法極端不正義時才不應該去遵守它。極端不正義是什么?標準很難確定,經常舉的一個例子是,東西德統一之后,守護柏林墻的士兵因此前看到有人翻越柏林墻時開槍射擊而受審。在審判時,他們說:“我們射擊是聽從長官的命令,也有法律依據,為什么會是犯罪呢?”在中國有一句話傳播很廣,叫“你有把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權利”,雖然這句話可能是某個人編出來的,在任何判決中都找不到,但說得很精彩,因為這個法律依據已經到了極端不正義的程度。但除了這種極端不正義的法之外,其他的法律,哪怕是有瑕疵的法律也應該好好去遵守和執行。

在中國講法治謀劃,我們需要接受一種法的道德,即“法就是法”,把現實有效的法好好執行下去,包括每個個人去服從有瑕疵的法,接受一些不好的法,這可能也是我們民族心理真正成熟的標志。當然,現代法治一定要有糾正惡法的機制。這樣,整個法治體系就能良好地運轉下去了。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任編輯:焦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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