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舉措,也是實行依法行政的要求。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應明確與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做到權責一體,并針對清單中的具體權力來界定相對應的責任;針對政府部門職責定責任。這樣,才能使權責清單真正發揮作用。
【關鍵詞】行政職權 政府 權責清單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 A
建立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在我國各地區各部門都進行了積極探索,取得了很大進展。省級政府部門和部分市縣政府部門先后公布了權責清單,國務院部門權責清單的編制試點正在加緊進行。同時,建立權責清單過程中也面臨著一些難點問題,需要深入研究,不斷完善,使權責清單更加合理清晰,真正發揮作用。
哪些行政權力進清單,哪些行政權力不能列入清單
建立權力清單,要按照權力法定原則和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對政府部門行使的權力進行全面梳理、清理規范、審核確認,以清單形式列明權力事項等并向社會公開。清單上列舉的權力事項,都是有法律依據和授權,是政府部門能夠做的。沒有法律依據和授權的權力,不能列入清單,政府部門不能做,即法無授權不可為,這就劃定了政府與市場、社會的權力邊界。
在實踐中,各地結合自身實際進行了探索,形成了各自的權力清單,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同時,也出現了一個新情況,就是各地依據同樣的國家法律法規,同級同類政府部門的權力事項,按理說應當出入不大,但比較結果顯示,各地權力清單列出的權力事項存在較大差距。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筆者查閱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各地方人民政府門戶網站顯示,省級部門的權力事項總數,大多是3000項到5000項不等,少的如安徽1705項,遼寧1928項,寧夏1941項,多的如青海7488項,云南6317項。同類部門的權力事項,多的50-60項,少的20-30項,以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為例,多的如湖南64項,少的如山西16項;省級教育部門,多的如廣東371項,少的如河南28項。相類別的權力事項,同樣有較大出入,以省級文物部門“行政處罰”為例,多的如江蘇23項,北京20項,少的如山東5項,山西2項。①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分析表明,在“怎樣梳理權力,哪些權力進清單”的問題上,目前還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需要深入探討,進一步完善清單制定。
一是區分是否直接對相對人行使權力。根據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政府部門要對行使的直接面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職權進行全面梳理,參照權力分類標準,以清單形式列明部門權力事項。也就是說,應將政府部門直接對相對人行使的權力列入清單。從實踐情況看,由于標準不一,各地大多將直接對相對人行使的權力事項按權力分類列入清單。有的地方認為行政指導、行政監督等其他權力也屬于直接對相對人行使權力,將相關事項列入了清單;有的地方將不直接對相對人行使的權力事項,如規劃編制、政策制定等,也列入清單,從而使各地權力事項數量出現偏差。因此,應當嚴格以直接對相對人行使權力作為是否列入清單的標準。經研究確認不符合標準的權力事項不應列入清單,一些沒有直接對相對人行使權力的部門可不列入權力清單統計范圍,防止出現爭權擴權或遺漏權力。
二是區分不同層級權力。我國縱向上有5級政府,不同層級政府的職能定位不同,中央和省級側重宏觀管理、規則制定、指導監督,市縣鄉政府部門直接面對社會、企業和公眾,側重微觀管理、規則執行、執法監管。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應考慮下放地方和基層管理。在實踐中,各地將大量適合市縣管理的權力下放,劃為屬地管理權力,由市縣部門直接行使,省級部門除重大事項外不再直接行使。這里需探討的問題是,屬地管理權力應當列入哪個層級權力清單?
從各地做法看,有些省份仍列入省級權力清單,如湖南省權力清單共計3722項,其中省級直接行使1556項,市縣屬地管理2166項。有些省份則不計入省級權力清單,如安徽省梳理權力事項基數5405項,其中取消、下放屬地管理2595項,加上其他減少事項,省級清單保留1712項。從合法性上看,法律法規有關職責權限的規定,往往是對整個部門或地方各級部門而言的,沒有層級之分。這樣,下放的屬地管理權力無論列入哪個層級清單,都是于法有據的,這就需要作出合理選擇。按照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建議權力清單應明確劃分不同層級的權力,將屬地管理事項列入市縣權力清單,而不計入省級清單,這樣有利于突出不同層級權力配置的特點,也有助于厘清不同層級的權力邊界,落實履職責任,使清單更具操作性。同時,可在省級清單中注明,對屬地管理權力行使要進行監督,重大事項仍保留辦理權。
按照權力分類,哪些權力類別可調整,哪些權力類別可增設
對政府部門行使的權力事項進行分門別類梳理,確認權力事項的類別,是建立權力清單的基本要求。按照不同標準,行政權力可劃分為不同類別。不同類別的權力事項,權力屬性、行使方式和對應責任也不同。現在權力清單的分類方式是9+x,即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行政確認、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和其他類別。總的看,這種權力分類基本上涵蓋了政府部門直接對相對人行使的權力,權力事項得以準確定性,各歸其位,為建立權力清單提供了基本框架。同時,通過分析可發現,有的權力類別涵義模糊,運用不多,而有些權力事項經常使用,卻沒有具體定性或歸入現有分類中,影響了權力清單的實效性。是否需要適當調整,值得深入探討。
哪些權力類別可調整?目前清單的9個權力分類是對參照相應的具體行政行為劃分的,其中有的權力類別劃分是否合適,就有待于推敲和實踐經驗。其中的行政獎勵,作為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在政府管理中通常被作為一種表彰鼓勵的措施,不具強制執行力,而不是作為權力來行使。行政給付,作為一種授予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對行政相對人給予幫助,救濟優待,予以補償等事項,從屬性看更多是一種政府的責任或服務,而不是權力行使。這兩類權力是否作為基礎權力類別,就有待斟酌,而且作為授予權益事項,給予誰不給予誰,需要根據情況變化時常調整,如列入也不利于保持清單的相對穩定。從適用情況看,在省級權力清單中,行政給付類的事項相加僅15項左右,行政獎勵類的事項相加在40項左右,在省級數千項權力中占比很小,多數部門沒有行政獎勵和行政給付的事項,這說明作為基礎權力類別實用性不大。相似情況還有,一些地方清單中設有行政指導、行政監督、行政調解等其他權力類別,是否作為普遍采用的基礎權力類別,也有待于探討。因此,從實際出發,可考慮將行政獎勵、行政給付不再作為基礎權力類別列入清單,有關事項可由政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實施。
哪些權力類別可增設?權力清單中的“其他類別”的設置,是考慮到權力分類方式多樣,有些權力事項按屬性無法歸入現有權力分類,是一種兜底類別,數量不多。如果其他類別下的事項很多,各部門又經常使用,就需考慮設立新的基礎權力類別。從已公布的權力清單看,其他類別下的事項往往較多,如省級部門清單中的其他權力事項,往往達數百項之多,占比較大,有的部門按現有9個權力分類共有22項,而其他類別的事項也達22項,兩者數量相當,形成反差。其他權力事項過多,沒有定性,就難以確定權力行使方式和對應責任,不利于規范權力的行使。那么,可考慮增設哪些權力類別?有數據顯示,在其他類別的事項中,許多是各種項目的初審、審批、審核、上報、備案、年審等,占有很大比重,說明實際工作中經常運用,權力屬性和行使方式也有相通之處。例如,陜西省權力清單共梳理出審核轉報類204項,計入省級清單總數。湖南省梳理出審核轉報類事項238項,不計入省級權力清單總數。這些做法就是對權力分類的有益探索。因此,可考慮增設“行政審核”或其他名稱,將目前“其他類別”中的事項盡可能歸類作為一項基礎權力類別,就可以大大減少其他權力事項,使清單更加規范合理。
如何確定責任事項,做到權責一致
按照權責一致原則,厘清與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明確政府該做什么,“法定職責必須為”,是建立責任清單的要求。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要大力推行權力清單,責任清單,“逐一厘清與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責任主體、責任方式”。《指導意見》提出,“要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逐一厘清與行政職權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建立責任清單”。這些要求表明,明確與行政權力相對應的責任事項,做到權責一致,是建立責任清單的關鍵所在。對此,目前大致有兩種做法。
一種是針對具體權力定責任,認為應當針對清單中的具體權力來界定相對應的責任。如安徽省將傳統的“針對部門講責任”,轉變為“針對具體權力講責任”,使每一項權力相對應的責任細化到條,落實到款,高度融合,共依法確定1.2萬多項責任事項,2萬多項追責情形。北京市的做法更概括些,出臺了全國首份“通用+專項”責任清單,即針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確認等權力類別,面向45個政府部門,明確了116項共性責任,規定了權力運行各個環節政府部門及人員應當做什么,細化了監管責任,防止不作為。
另一種是針對政府部門職責定責任,認為政府部門的責任事項,有些與清單上具體權力對等,有些則不對等,所以不能只對具體權力講責任,而應當從部門職責范圍來確定責任事項,防止政府責任缺失。在實踐中,一些地方從部門職責、部門間職責交叉事項、監管服務事項等方面來厘清具體責任事項,形成內容更廣的責任清單。例如,浙江省通過梳理部門職責,細化部門責任事項,劃定交叉職責事項,建立責任追究機制等,形成責任清單,解決“不作為”問題。山東省對53個省級部門(單位)共確定主要職責363項,具體責任1383項,追責情形7262項,確定部門職責邊界59項,建立事中事后監管制度539項,公共服務事項117項,形成責任清單,把該負的責任負起來,把該管的管住管好。
上述做法從不同角度進行了有益探索,為建立責任清單提供借鑒和經驗。在法理上,權責一致、有權必有責,意味著政府部門在行使權力的同時,也必須履行相應的責任,如必須依法行權,不得越權越界,必須遵守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而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不得失職等。運用到責任清單上,就應當針對具體權力或者權力類別來界定責任事項,使責任具體化。如可參照安徽等地的做法,針對每項權力定責任,高度融合,也可參照北京的做法,針對各種權力類別確定各部門通用的責任事項,建立責任清單。這樣,在行使權力時,政府部門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知道該做什么,怎么做,也便于追責。
權責清單是依據法律法規和“三定”部門職責制定的。部門職責一般是指政府部門應當履行的任務和義務,放在權責清單語境下,往往可理解為權力,也可看作是責任或義務。如某政府部門負責主管某方面事務,即是授權,表明能做什么,也是責任,表明應當做什么。據此確定的責任事項,有些并不是與清單上的具體權力相對應,而是把部門職責細化為具體責任事項,這對于落實“法定職責必須為”有著重要作用。比如,現在一再強調簡政放權,就要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這反映在清單上,一項權力可能取消下放,但市場監管的責任仍然還存在,不能借故推脫。因此,僅僅說“誰審批誰監管”是不夠的,還應加上“誰主管誰負責監管”,意思就是對你主管的事務,可以不行使審批權,但市場監管責任必須履行。有鑒于此,根據部門職責細化的責任事項,雖然不一定與清單上的權力對應,也應列入責任清單,以促使政府部門主動履行職責,把該管的事管起來,避免不作為。
對于政府部門依法承擔的管理服務職責,包括基本公共服務事項、行政事業性收費事項、專項資金管理事項、職業資格事項等,要在清理規范的基礎上,分別列出清單目錄并向社會公開,主動履行法定職責,方便企業和公眾辦事,接受社會監督。
(作者為中國行政管理學會副秘書長、研究員)
【注釋】
①本文所有數據均截止到2015年12月13日,來源于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及各地方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責編/肖晗題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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